基于价值传递的信息产品分享模式
摘要:社会资源分配之所以失衡的原因,首先是由于世界本身具有的普遍差异性,人人生而是不平等的。其次是由于人类在不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自由竞争在时间的积累下所形成的一种人造的、更加失衡的不平等。通过对于人类当前阶段生产力尤其是信息技术的研究,作者认为可以通过互联网实现一种基于价值传递的信息产品的分享模式,将价值交换的范围从无限转变为有限,使一个有价值的产品回归其应有的价值,从而达到将市场逻辑约束在一个恰当范围的目的。
一、自由软件在当下所面临的矛盾
自由软件是一种软件的运作模式,它强调使用者的个人的自由,不希望软件的使用者受到软件创造者的控制,造成对个人自由的侵犯,因此它主张软件应该为用户提供四项基本的自由,概括来说就是软件使用者拥有使用、修改、拷贝、分发的自由,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软件就必须是开源的。尽管这个模式的出发点是为了个体的自由,然而当个体具备了这些自由,软件也就成为由所有成员同生产、共同使用、共同所有的产品,这就在形式上非常靠近共产主义所主张的那种模式。
不过,在自由软件基金会资助的网站gnu.org对自由软件的定义中,我们又看到这样的描述:“ 软件如何定价并不影响它是否被归类为自由软件”,也就是说,一个自由的软件的创造者却依然可以通过售卖的方式获得回报和收益,这其实是矛盾的。
我们且不论创造者向使用者附加的额外的利润行为是否有对自由构成侵犯的嫌疑,而是说如果软件使用者拥有这些自由的权利,软件的源代码被公开,这就实际上让这些产品强制性的免费化了,那么贡献这些创造成果的人如何再通过定价来获得相应的回报和收益呢?而如果没有一种有效的机制来保证整个社区使用和贡献之间的均衡,那么整个社区上的创造成果实际上就是靠着少数创造者的“情怀”单方面的贡献所支撑的,但是当下处于商品社会中广大的生存者根本无法持续性的将他的全部创造力投入到这种没有现实回报的事情中去的,所以,主张共享精神的“ 自由软件”或“开源软件”在整体上是无法与以资本增值为强劲驱动力的商业软件相抗衡的。
二、商业软件及其遵循的资本主义原则所造成的社会问题
以增值为目的的商业产品所带来的问题十分突出,为了达到增值盈利的目的,产品的所有权就被控制在了软件的创造者以及投资者这些少数人之中,多数的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产品的修改被定义为破坏,产品的拷贝和分发被定义为侵权。但问题在于,一个商业产品的成本最终并不是由制作者承担的,而是由使用者承担的,使用者不仅承担了产品的制造成本、使用成本,同时还承担了少数人所附加的利润成本,但是,承担了产品所有成本的使用者却没有所有权。
这种由少数人控制产品向多数人出让使用权的模式,是资本主义在信息产业上的表现形式。而资本主义构建的自由市场的矛盾就在于它导致社会资源被过分的集中到了极少数人手中,这些少数掌握庞大资源的人所主导的政治势力和文化势力,把人人平等这种远未达到的理想加工成意识形态上的虚拟现实,并在此基础上鼓吹自由竞争以为其通过不平等的方式获得的资源进行掩护,于是,人人平等就从一个曾经为了多数人打破少数人特权的进步观念,变成了一个实际上是为少数人压榨多数人而服务的欺骗性观念,现实世界中真实的不平等就会在增值的驱动下会被迅速的放大,导致结果就是:大多数的生存者,一方面在生产商品的过程中被以工资的形式被拿走一部分,一方面又在使用商品的过程中被以利润的形式拿走一部分。
资源分配不均在今天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地步,“全球人口数量将近一半的人群仅分享全球总财富的1%,而全球最富10%的群体则掌握着全球财富的86%,全球顶尖富豪1%的群体更是支配着其中的46%”,此种严重的分配失衡,给整个社会带来了巨大的隐患,如果越来越多的人无法从社会分配中获得足以抵消他们社会生存成本的资源导致他们无法生存下去时,他们将不得不团结起来将迫近他们的死神推向占有他们额外资源的剥夺者,革命将有再次发生的可能。
不过,通过历史我们又看到,革命所带来的残酷、破坏和最终结果都让我们心生警惕和反思。那么,我们能不能走出这种二元化路线的困境,创造一种既能够让创造者得到相应的回报,让创造性能够得到激发并且能够可持续,又不至于让这种回报无节制的自我扩展,加剧现实世界中的不平等的机制呢?
三、价值及其交换的一般原则
世界是一个具有广泛差异性的世界,因此,每个具有差异性的生存者在其各自生存的过程中所采用的方式也有不同,这些不同的生存方式所能达到的生存目的上的效用是不同的。世界的差异性同样贯穿于整个人类社会,从人类的角度说,人类获得生存资源的方式主要依靠于工具(以下称产品),不同的产品所带来的生存上的收益各有不同,而人类作为一种生命,在通过获取能量以在熵增世界中维持生存的这个目标上是一致的,这就让这些不同的产品产生了价值。
从这个角度来说,所谓价值,无外三种,在相同的使用成本的条件下:如果一个产品能够带来比原有产品更多的收益,那么这个产品具有的价值是正价值;如果一个产品所带来的收益与原产品带来的收益相同,那么这个产品具有的价值就是零,也就相当于无价值;如果一个产品能够带来比原有产品带来的收益更少,那么这个产品具有的价值就是负价值。所以,无论产品的生产成本有多高,都无法改变它的价值。因此一个产品的价值并不取决于生产这个产品的成本,而是取决于使用这个产品能否产生比使用原有产品更多的收益,只有产品在交换时成本才被作为定价的基础考量因素。
创造任何一个产品,都是需要付出劳动代价的。如果一个使用者,没有经过这个产品的劳动过程,却想要一个他者的劳动成果,那么他就需要用他自己其它的劳动成果与创造者以交换的形式来间接的承担这个产品劳动代价。对于交换中的双方而言,它们的目标都是相同的,即更多的收益。对于买方而言,当交换所付出的代价小于交换后所得到的收益时,这种交换才值得交换。对于卖方而言,当交换后所获得的收益大于交换前所付出的成本时,这种交换也才值得交换。
四、价值交换的失衡以及应对失衡的办法
我们当前的市场模式中所进行交换从整体上来看是严重失衡的。这种失衡之所以发生,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价值所追求的交换对象是不受限制的,市场是无限的。一个正价值的商品,它想要获得的不仅仅是局部市场,而是全部的市场,不仅仅当下的市场,而且还包括着未来的市场。这就会导致一个产品获得的实际价值远远高于它本来应该获得的价值,而使用这些产品的使用者所付出的实际代价远远高于它应该付出的代价。
本文所提出的模式,依然使用价值博弈的方式来决定交换,这是为了让他符合客观世界的实际情况。但是,为了遏止无限制的交换所产生的失衡,就必须限制价值增值的范围,核心的手段就是通过互联网这一技术所提供的基础,将价值的交易的范围从全局性的、无限性的限制为局部性的,有限性的。
当一个创造者创造了一个有价值的产品时,它面对的不是完整的、无限的市场,而是换一个局部的、有限的市场。价值的交换只在这个有限中完成,在无限中传递。
五、一种基于互联网的产品分享模式
这个模式是建立在互联网这个基础之上的,互联网这种技术对人类带来的改变是前所未有的,它在信息层面上打破了空间的限制,将所有人连接了起来,不过虽然如此,人自身的信息机能却根本无法快速准确的接收和处理这个连接所带来的庞大的信息,信息的不对称事实上仍然存在,只是互联网的出现极大的降低了消除不对称的成本。因此,我们仍然需要一个中心化的平台解决自身有限性的问题。
当创造者在这个平台发布一个产品时,它所给出的价格不是当前商业模式中面向无限的市场所制定的单价,而是它与一个有限的市场通过博弈所得出的总价,这个总价对于使用者而言,就是获得这个产品的成本,为了与使用成本相区分,我们将通过价值博弈量化得到的成本定义为价值成本。
当使用者向创造者支付了这个总价后,这个产品的价值成本承担方实际上也就由创造者转移到了使用者,因此产品在形式上也就从创造者转移到了使用者。信息产品与实物产品的不同在于,信息产品是可以全量复制的,这也是这一模式得以可能的重要的前提,因此最初的创造者可以通过复制这一特殊的使用行为拥有这个产品的副本,而这一使用行为所产生的成本则完全属于使用者的使用成本,由使用者承担。
当价值成本发生了转移以后,创造者就不能向另外的使用者售卖。因为创造者的劳动成本和额外收益已经得到了对应的回收,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他还要向其他人售卖,那就意味着它在没有承担这个产品的价值成本的情况下却获取了不属于它的价值回报,这就相当于盗窃。
所以,当有新的使用者想要获得这个产品时,他并不会再向这个产品的创造者再次支付,而是向当前承担原本价值成本的人支付,完成支付后,产品的原本也就随之转移到了这个新的使用者手中,同样的,每一个使用者就可以通过复制原本获得完全一致的副本,而原本和它对应的价值成本则可以继续在整个市场中传递。
举例来说,创造者A通过它的生产活动创造了产品Ap,通过平台分享给B,并与B进行价值博弈最终确定交易价格,当B向A支付后,承担Ap价值成本的对象已经由A转移到了B,因此Ap也就由A转移到了B,这时当A再次向C分享时,C不会向A付钱,而是向当前承担Ap的B支付。由于信息产品可以完全复制,所以整个传递过程中A、B、C都可以通过复制获得副本Apc,即使原本被新的交易者获得,曾经的使用者都可以继续使用与原本一致的副本,当然,产品的副本是无法成为交易的对象的,因为副本是经过复制产生的,而不是经过生产活动产生的,即使副本被分享,新的交易者也只会向持有原本的那一方交易。
这种价值成本传递的方式的好处就在于,一方面为创作者提供了回报和收益的空间,另一方面又将这种收益“约束”在最初的博弈对象的犯围内,价值成本不是向整个市场以及未来的市场收取,而是在当下的、局部的市场中完成交易。其实,现实生活中本来就存在着这样的传递,但不同的在于,大多数实物产品难以复制,传递之后原来的使用者就无法再使用这个产品,且实物产品在传递过程中会发生损耗。信息产品则不同,每个使用者都可以通过复制行为获得使用,同时又将成本传递给了新的使用者,在交易价格不变的情况下,这也就相当于它通过参与这个传递免费获得了产品。
随着时间的延展,类似产品的出现和需求本身的转移,产品的价值总体而言是一个下降的趋势,因此应当给予后续传递者向下调整价格的空间,而不能向上再次累加额外的价值成本。因为我们要衡量的是创造者的所创造的产品的本身的价值,而这个价值,这个在第一次传递中通过博弈所确定的价值,就已经是包含了创造者的成本和额外收益的价值。
以一传一的方式进行传递对于使用者而言不太经济的,因此,我们要采用一种合作化的方式来降低传递的成本。使用者可以和其他使用者一起共同集资来支付价值成本,支付完成后,每个参与集资的使用者都会获得一个原本,通过复制,每个使用者都可以获得一个与原本完全相同的副本。原本在后续的传递过程中,依然继续采用集资的方式,不过,当价值成本返还给上一个集体承担者时,按照当时每个成员在集资中付出的金额返还,这是很自然的。
举例来说,创造者A通过它的生产活动创造了产品Ap,同时要公布这个创造者自己对这个产品价值的评估所给出的价格,比如定价10元,平台中的使用者可以选择众筹集资的方式获得支付这个产品,比如B、C、D三人,B出6元,C、D各出2元,这时价值成本又转移到这三个人这里,B、C、D三人都会获得Ap,并且各自复制出对应的副本Apc。现在又来了X、Y、Z三人,X、Y各出4元、Z出2元,这时价值成本又转移到这三个人这里,X、Y、Z三人都会获得Ap,并且各自复制出对应的副本Apc。而B、C、D三人,B返回6元,C、D各返回2元。
通过集资合作的方式,虽然降低了产品的使用门槛,但是这种方式有一个问题就在于,参与集资的使用者必须要等待其他使用者的资金到位以后才能获取产品的原本,这就会造成时间上的等待。
我们可以将价值成本分割为数个单位,由平台定义一个统一的单位传递价格,使用者只需要支付单位价格成本,即可获得产品的原本。
举例来说,创造者A通过它的生产活动创造了产品Ap,定价10元,平台所定义的最小传递价格为1元,这样,使用者B只需要付出1元既可以获得产品的原本,但此时,价值成本是由A、B两人共同承担的,因此当使用者C支付1元时,它的交易对象是创造者A,只有当A不再承担价值成本,那么使用者X支付时,才会向B支付。
这种方式解决了单位传递门槛和等待时间问题,但每个使用者所支付的价格实际上就是单价,这似乎与当前的商业产品的单价很相近了。实际上,并不相同,因为这里的单价是一个有限并且不会增加只会在传递中下降的总价的分割。
有没有可能创造者制定一个高价,向其他当前所有人以及未来的所有人无限的卖出呢? 这就意味着这个卖方持有的当前产品的总价值成本超过了剩下所有人在当下和未来创造一个相似竞品的成本,这是不可能的。
况且,现实中的人类之间差异远没有这么大,人的大脑都长得差不多,能差到哪去?信息产业里那些代表人物,乔布斯、比尔盖茨之类的人,不准确的说,至多100个人中就能找到一个 ,10个里就能找到一个具备类似潜能的人,如果当时施乐把它的技术告知全世界所有人,那么试问,难道整个世界就只有乔布斯和比尔盖茨才能产生图形化操作系统的想法?所以,这些少数人之所以能够先于他者创造出更有价值的产品,最大的因素就是因为现实世界的差异性产生的不平等导致的,说的通俗一点,就是运气。
不断发展的生产力、尤其是信息技术的普及和发展将在信息层面上抹平这个差异。对于这个模式来说,平台要做的就是将每个产品的竞品列出,并且进行详细的直观的量化对比,努力消除使用者的信息不对称局面,进一步限制额外的利润空间,使其贴近本来的价值。
平台不光要保护使用者的利益,约束创造者谋取额外利润的空间,同时也需要保护创造者的劳动成果,以此激发创造性。平台中的所有产品,都是开源的,开源的目的,也是为了使用者能够清楚它所使用的产品到底是怎么运作的,有没有伤害使用者利益的行为。但是如何在开源的情况下还能够保护代码的原创呢?如何克服开源和价值的矛盾呢?
使用技术手段对比两个产品的代码是否一致,这是最基础的,但是这根本不能解决抄袭的问题,因为抄袭者可以更改代码中的变量名、方法名等方式避免完全一致。而如果采用模式识别,那么实际上很多功能不同的产品代码逻辑都是一样的,因此也不能完全采用模式识别方式。那么,该怎么判断一个产品是否抄袭了另一个产品呢?
我认为目前来说比较好的办法是从结果上、也就是从产品功能上判断,如果一个抄袭者只是通过更改代码中的变量名、方法名等方式来避免机器审查,但是,这样的方式最后生成的产品与它所抄袭的产品在功能上是一致的,因此,如果一个产品在功能上与另一个产品完全一致,那么就可以认定为抄袭,甚至就算它是完全自己写出的代码,也应当认定为抄袭,予以拒绝。因为从整个社区的角度来说,两个完全一致的产品对于其他使用者而言没有产生额外的价值。
不过,如果一个产品本身就有着功能的缺陷,那么是否允许其他创造者来进行改造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并且,价值传递原则也可以很好的解决一个被改造后的产品与改造前的产品之间的关系问题。
举例来说,如果创造者A通过它的生产活动创造了产品Ap,使用者B通过支付价值成本获得原本,通过复制获得了副本,由于代码是公开的,那么使用者B可以在这个基础上进行修改和完善,使其能够更加符合理念,最终形成ApB,当ApB发行时,由于它本身已经包含了创造者A的价值成本,因此,当使用者C使用ApB时,它要分别对这个产品的两个价值成本的承担方进行支付。
虽然上述方法解决了原产品和改造产品的关系,但这个方法只是原则方法,实际情况显然要更加复杂,例如一个产品更改另一个产品时,不是增加功能而是削减功能,或者削减功能后叠加的新功能,或者是新产品只借鉴的很少的代码,但是那些代码是最有价值的代码,而这个价值怎么判定?实事求是的说,这些情况如何处理,作者暂时也尚未形成一个可以公之于众的解决方案。不过,此处的矛盾并不影响整个价值传递体系现实可行性,作者相信,这个矛盾是可以解决的。当产品可以让所有人进行完善和修改的时候,那么一个产品就有了相当多版本或者说是多个分支,以覆盖各种长尾的需求,这在当前商业模式里也是很难做到的。
综上所述,本文阐述了一种价值成本传递的产品分享模式。作者认为,该模式是一种既能符合现实世界本身固有的普遍差异性的客观情况,又能够起到将市场逻辑约束在恰当范围的目的。它的目标,就是把被人为放大的差异性回归到它自身的固有的差异性中去。不过,整个模式描述的还只是依赖于信息网络基础上的信息产品的特性所建立的传递模式,是否具有普遍意义上的可行性尚需进一步探究。
实际上,本文所描述的这种传递,在现实中就是存在的,只不过实物产品大都是不能复制的,向另一个使用者传递后,原来的使用者就无法再使用这个产品,但是信息产品可以非常低成本的复制,并且在传递过程中也不像实物产品那样会发生损耗,所以就可以实现价值成本的完全转移,这就让参与传递过程中的使用者免费获得了产品,而创造者也获得了回报和收益。
对于传递末端的人来说,相对于传递链条中间的参与者来说,他显然是“吃亏”的。但是,它相对于创造者而言,是公平的,因为他付出了成本,得到了一个有价值的产品,这本来就是一次价值上的交换。
何况,人类生生不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