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师报名即将开始,这些报名条件你都知道吗?
关于学历
大专学历
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或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8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6年
本科学历
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
双学士/研究生
取得含消防工程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其他专业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硕士学历/学位
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其他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博士学历/学位
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其他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免考条件一:
符合《暂行规定》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一项免考条件的,可免试《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科目,只参加《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条件一:2011年12月31日前,评聘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
免考条件二: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或者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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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以一些小伙伴们的咨询为例哦!)
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目前并没有要求要以最高学历毕业年限推算,一般来说,可以按符合条件的学历来报考。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工作年限计算:是指报名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当年年底。工作年限包括两点要求,一是工作时间满足要求,一是消防安全技术的工作年限满足要求。
工程造价在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报考专业里属于其他专业;另外,通过自考、成考、函授等非全日制学历,工作年限可以累加计算;详情可查看上文的关于学历
自考、成考、函授等非全日制学历,工作年限可以累加计算;消防工作年限证明找消防重点单位开设即可。
航海技术专业在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报考条件中属于其他专业;本科其他专业一级消防报考条件须满足工作6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
资源勘查工程毕业8年了,一直从事矿山地质技术工作,可以报考消防工程师吗?
资源勘查工程专业在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报考专业中属于其他专业,不同学历和专业报考工作年限不一样。由于不清楚您的学历情况,因此不能判断您是否可以报考一级消防工程师,您可以根据下列报考条件核实自己是否符合报考条件
问:在一家工程咨询单位工作,单位是从事工程咨询、招投标代理的,在这家单位交社保满两年,单位可以开工作多年的证明,学历等其他条件都符合条件,请问我可以报考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吗?
你好,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报考需同时满足学历、工作年限以及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不同专业、学历,工作年限和从业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不一样。符合条件即可报考。
你好,一般来说,自考、成考、函授等非全日制学历,工作年限可以累加计算;即可以从工作后算起,并非从拿到毕业证之后算起。但是,有些省份不承认高中学历后的工作年限,只承认中专学历后的工作年限,具体需咨询当地考试中心确认,请以当地政策为准。
报考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需要同时满足学历、工作年限以及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根据你的描述,从事消防工作年限不清楚。物流专业属于其他专业,那么,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年限须满8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6年才可以报考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工作年限计算按周年计算方法,自取得证书当年12月31日前,截止报名当年12月31日。
其中,全日制学历只能从毕业后开始计算工作年限(实习期不能计算在内); 非全日制学历,如:自考、成考、函授等,工作年限则可以累加计算。非全日制毕业者,部分省份不承认高中学历后的工作年限(有些省份可以),只承认中专学历后的工作年限,需咨询当地考试中心确认,请以当地政策为准。
注意:一级消防工程师报考条件中,对于工作经验有两个要求,一是工作经验,即从考生毕业后起至今的时长;二是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时间。上述工作年限计算方法是指计算第一种工作经验的方法。
消防重点单位可以开工作证明,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下载指定工作证明模版,找好单位开设工作证明即可。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为了正确实施公安部61号令,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安部《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97号)进一步提出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
1.建筑面积在1000㎡(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200㎡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主要包括:(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2)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3.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
4.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办事机关。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广播电台、电视台;
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侯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2000㎡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5.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6.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其界定标准,以及其他需要界定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质的单位及其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界定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备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4.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10000m3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7.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界定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