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岁奶奶捡破烂供孙子上大学反被赶出家门,养不熟的都是白眼狼!
今天,有新闻报道了这样一件事情。
80多岁的耿老太老家在河北,她50多年前来北京打工,当过保姆,后在海淀区某小学做保洁员。为了让孙子接受更好的教育,她把孙子接来,靠捡破烂供他上完了大学。
耿老太说,在职期间,单位曾为她提供了一间公房。后该处拆迁,她获得拆迁款21.5万元,用这笔钱购买了昌平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子。
不料,孙子长大成人,有了女友后,却将其赶出自己的家。耿老太这时发现,孙子用她的拆迁款买了房,却欺负她不识字,把产权证改成了自己的名字。老人无奈将孙子告上了法院。
听完整个事情的经过,相信大家都和我一样,气的牙痒痒,先说老太太打工这么多年就为了让孙子接受更好的教育,供孙子上大学这件事,哪怕一个再没良心的人,也不能干出把老太太产权证改名,赶老太太出家门这种事儿,其次,能做出这种事儿的人“白眼狼”三个字都足以形容,我们来看看网友都是怎么说的。
1、从法律角度来讲,私人拿他人拆迁款买房,把产权证改成自己名字,这样的行为会触犯哪些法律?
对此,信之源律师事务所的闫小芹律师表示:私自动拆迁款,应当转让权利人本人;如果拒不转交的,涉嫌侵占罪;司法实践中,对“拒不退还”的认定,一般以一审判决做出前,占有人仍不退还为标准。另外对负责发放的工作人员也应当进行失职追责。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
1、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2、此类事件一般怎样维权?
1、上条说到“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就是说本罪属于自诉案件,如果被害人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就不会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如果行为人在被害人向法院起诉前已经将占有的财物退还给了被害人,则危害状态消失,被害人的权利已得到保护和补偿,再起诉已变得不必要。
2、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如果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与被告人经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将占有的财物返还给了自诉人,则可结束诉讼程序,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3、法律还规定,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根据这一规定,只要在判决宣告前,被告人与自诉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将占有的财物返还给自诉人,自诉人可以撤销起诉,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失去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
最后,信之源律师事务所祝这位老奶奶要回自己的房子,另外,不管怎么样,还是希望大家做人有点良心,不要变得让后辈们都讨厌。
如果大家也有此类房产拆迁纠纷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我们资深的房产纠纷律师一定会给您最专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