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生态示范区背景下检察协作如何发力

2020-01-22  本文已影响0人  俞文杰

随着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特别是中央明确在上海青浦、浙江嘉善、江苏吴江建设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后,青嘉吴三地检察机关在协作发展方面加快了探索步伐。

五个多月来,三地检察机关从交流工作经验、搭建资源共享平台、签订合作协议等方面开展了多层次、多途径、多方位的协作,签订了《青嘉吴检察机关服务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备忘录》及《太浦河流域生态资源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刑事执行跨区域检察监督协同发展项目》《未成年人检察一体化协作机制》等四个具体合作项目,在日常工作联络、信息资源共享、案件办理、业务交流等方面建立广泛协作,检察一体化协作进入实质启动阶段。

7月11日,三地检察机关首次联合对太浦河流域跨界污染情况进行现场检测,主动将公益诉讼线索摸排延伸到曾经的“三难管”地带,第一时间合作建立损害公益的证据体系,发现公益诉讼线索一条。8月1日,三方又共同开展太浦河水源地联合巡防,首次运用无人机拍摄,实地了解太浦河水源保护区环境水质基本情况及可能存在的污染源,进一步为示范区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与此同时,随着检察协作发展逐渐进入“深水区”,三地的体制机制差异开始凸显。首当其冲的是法律政策执行标准不尽相同,以危险驾驶罪入刑为例,在青浦达到80mg/100ml即定罪量刑,而嘉善的起诉标准是140mg/100ml以上,吴江则介于两者之间,对其他刑事案件中的证据采信和定罪量刑标准也不尽一致,为深化合作带来了一定的障碍。

而且,目前三地还没有完全形成全方位、涵盖全部检察工作的协作机制,尚未形成比较完善的信息共享交流平台。如在太浦河流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协作方面,由于水资源流动性特征,存在确定管辖难、调查取证难、司法鉴定难等问题,共抓大保护的协作机制障碍有待破除。

鉴于此,一方面要进一步增强服务保障示范区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更加主动融入大局,精准服务大局。应建立健全统一的案件办理尺度,定期交流同类案件或同一罪名案件不同处理结果等情况,协商解决三地内办理相关犯罪案件在入罪标准和刑事政策把握等方面的问题,最大限度做到同案同处理、同罪同罚。

另一方面,应进一步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建设。建立犯罪线索移送、跨区追诉、管辖等的跨省协作机制,在调查取证、异地讯问(询问)、委托调查取证等方面最大限度给予协助支持,实现资源最大整合。建立跨地区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和通报机制,对跨地区的案件协作制定风险处置联合应对预案。建立重大案件会商机制,尤其针对一地首发、其他两地已发的案件,听取相关经验做法,对成功案件开展互听互评,推进案件办理成功共享。建立资源和信息共享机制,对区域内影响较大的案件、跨区犯罪案件和信访案件应持续加大信息共享力度,探索建立三地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涉案企业和人员“黑名单”制度,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区域合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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