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不以为然,欠税的后果远比你想的要严重
欠税是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资金紧张或其他原因,不能按照税法的规定及时缴纳税款的一种行为。那么出现欠税不缴,纳税人会有啥后果?税务机关有哪些措施实施欠税追缴?今天小编与您逐一道来!~
一、实施欠税公告(税务机关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纳税人承担后果:若您(单位)未及时缴纳欠税,不仅要纳入信用档案,更重要的是各地国税官网、地方媒体、办税场所都可能会见到您(单位)的“身影”哦!试想下您(单位)的生意伙伴看见了,还会和您做生意么?
二、加收滞纳金(税务机关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人承担后果:利润又从指间溜走~~
三、处以罚款(税务机关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承担后果:哇,欠税逾期不交还要遭罚款,这么严重!
四、收缴并停供发票(税务机关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纳税人承担后果:哎,没有发票我该怎么办?
五、强制执行(税务机关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纳税人承担后果:账户被冻结,财产被扣押、查封,还咋做生意?
六、行使优先权、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注:这里所称欠缴税款数额较大,是指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
纳税人承担后果:债权滞后~
七、阻止出境(税务机关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纳税人承担后果:出国做生意、出国探亲、出国旅游都被限制。
八、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措施)
《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纳税人承担后果:牢狱之灾!不用小编强调了吧。
九、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也不是闹着玩的! (税务机关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对欠税纳税人有逾期未缴、逃避缴纳等情形的,税务机关在评定纳税信用等级时,采取给予相应扣分、直接判定为D级等方式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二)实施联合惩戒。税务机关除对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直接实施税收相关控制、惩戒外,还会将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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