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管学习笔记

何谓“使用过的物品”?

2019-11-03  本文已影响0人  我是谁_250c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结论: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由此可知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仅需要缴纳“财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和“购销合同”的印花税。如果“财产转让所得”为0则个人所得税不需要缴纳。购销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三,毛毛雨啦,您还是老老实实交了吧。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你看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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