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使用过的物品”?
2019-11-03 本文已影响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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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结论: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由此可知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仅需要缴纳“财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和“购销合同”的印花税。如果“财产转让所得”为0则个人所得税不需要缴纳。购销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三,毛毛雨啦,您还是老老实实交了吧。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你看明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