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身出户协议在江苏不受法律保护
所谓的净身出户协议也被称为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订立如一方发生婚外情或者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离婚时放弃全部财产或者处分个人财产的协议。生活中也有以承诺书、保证书的形式呈现。
我要离婚!
你净身出户!
目前,对于净身出户协议的效力理论界有两种观点。
一种认为此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另一种认为是受法律保护的。结合目前的司法实践和个人的理解,我认为相关协议在江苏地区不受法律保护。2019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有一典型案例:李丈夫与马老婆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婚后李丈夫与罗姓女子存在不正当交往,并且交往期间罗小姐还为了李丈夫打了两次胎。2017年1月,李丈夫与马老婆签订婚内协议一份,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20万元。但之后,李丈夫仍旧与罗小姐保持交往,并且罗小姐于2017年7月产下一子。李丈夫为了罗小姐,起诉至法院要求和马老婆离婚。马老婆同意离婚,但要求按照婚内协议约定,让李丈夫“净身出户”。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丈夫与马老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上述协议中,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马老婆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李丈夫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的马老婆酌情予以照顾。
综合考虑孩子的成长经历、双方收入水平、家庭财产来源等情况,判决女儿随马老婆共同生活,并由马老婆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
净身出户协议能写吗?
律师专业解读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
夫妻财产特别约定制度给予了夫妻双方处分财产的自由和空间。但此约定只能涉及财产不能涉及人身。不能要求一方保证不出轨,也不能将子女的抚养权约定其中。
根据《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互负忠诚义务。
违反忠诚义务的法律后果体现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即离婚时无过错方享有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
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更多的是一种情感道德义务,夫妻虽自愿以民事协议的形式将夫妻忠诚的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但也是变相以金钱衡量忠诚,存在道德风险。
因此,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并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
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婚姻关系中各自的付出,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对婚姻破裂的消极影响,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平衡双方利益,以裁判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
(图源网络)
作者:朱大胜律师 天倪律所理婚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