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霸王条款”或终结!全额罚息将成为历史
文/半两铜钱
今天说个好消息!
信用卡福音,信用卡全额罚息可能将会成为历史。
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就有信用卡透支全额罚息的条款并给出了一些解决的方案。这意味着全额罚息的“霸王条款”有望终结。
什么是全额罚息
全额罚息又叫全额计息,是指持卡人用信用卡刷卡消费,未能在规定的还款期限内还清所有的欠款,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度后,发卡行还是按照全额(包括已偿还部分)来计算从记账日到还清所有欠款日的利息。
全额罚息的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0.05%),换算成年化利率高达18.25%,而且是按月计算复利,每个月都会把上个月的所欠总额+利息合起来做为这个月的罚息全额,也就是利滚利。除了罚息之外,银行还会对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违约金。
做为宇宙大行,工商银行早在2009年就废止了全额罚息,只对未偿还部分进行罚息,这就比较合理和人性化了。
不同罚息方式差别很大
如果对全额罚息和按剩余金额罚息没有什么概念,我们以一个例子来说明一下,数据看起来比较直观:
假如小明信用卡每日账单日为6号,到期还款日为24号,小明5月的账单只有一笔消费,时间为5月10号,消费金额为10000元,在到期还款日(6月24号)选择了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了1000元。不同的计算方式,罚息的数额分别是:
1、小明在6月24号前,全额还清了10000元,那肯定利息为0。
2、小明在6月24号当天,只偿还了最低还款额1000元,剩下的在6月30号还清,则利息为:256.5元。具体计算如下:10000X0.05%X45天(5月10号至6月23号)+(10000-1000)X0.05%X7天(6月24号至6月30号)=256.5元
在全额罚息的情况下,如果不能按期还清所有欠款,所罚利息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全部账单金额从记账日当天起至还款日前一天每日所产生的利息;二是剩余未还金额从还款日当天起至还清日当天每日所产生的利息。
3、如果小明选择了最低还款额,剩下的在6月30号还清,按工行的只对未偿还金额计算罚息来计算,则利息为(10000-1000)X0.05%X7天(6月24号至6月30号)=31.5。
不同的罚息方式,持卡人所要交的利息差距还是很大的,更何况还会每月复利,这就更多了。
《征求意见稿》给出的方案
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全额罚息的条款效力提出了两个方案:
方案一: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方案二: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还有这些地方要注意
《征求意见稿》中对全额罚息的规定要注意的是,规定并不是强制银行以后都不能再有全额罚息等此类的条款,而是做为一个依据,当用户遇到此类纠纷时能做为判断的依据。
另外,对于有些信用卡存在利息过高、复利、违约金等方面的问题,或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违约金等情况,所扣金额年利率未超过24%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年利率超过36%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年利率超过24%,未超过36%的,持卡人自愿支付后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全额罚息饱受诟病,估计银行也觉得过分了,因此在全额罚息的基础上退了一步,有的银行推出了“容时”与“容差”条款。
“容时”是指银行在最终还款日后还给持卡人宽限了几天期限,持卡人在这几天内还清所欠金额,视同按时还款。“容差”是指持卡人没有全额还款,但剩余的未偿还金额很小(至少为等值人民币10元),银行不计算利息,把未还部分计入下期账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