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题+房屋楼梯所有权人有权禁止他人使用其享有专有权的楼梯
甲欲绑架女大学生乙卖往外地,乙强烈反抗,甲将乙打成重伤,并多次对乙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甲尚未将乙卖出便被公安人员抓获。关于甲行为的定性和处罚,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A.构成绑架罪、故意伤害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
B.构成拐卖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
C.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
D.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但由于尚未出卖,对拐卖妇女罪应适用未遂犯的规定
解析:
A项:甲欲绑架女大学生乙,不是为了勒索钱财而是想通过将乙卖往外地而获得钱财,不存在绑架罪构成要件中的第三人,故甲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故A选项错误。
B项:根据《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第(7)项规定,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加重情节。由此可见,拐卖妇女罪包含了对“打成重伤”的评价。因此,本案中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故B选项错误。
C项:《刑法》第140条只是将强奸妇女作为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而没有将强制猥亵妇女作为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因此在拐卖过程中强制猥亵被拐卖妇女,应数罪并罚。故C选项正确。
注意:《刑法修正案(九)》第13条的规定,强制猥亵的犯罪对象不再限于女性,强制猥亵妇女罪更正为强制猥亵罪。
D项:拐卖妇女罪属于行为犯,只要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就成立该罪既遂。甲已经对女大学生乙实施了绑架行为,故已成立拐卖妇女罪的既遂。故D选项错误。
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D项。
这道题主要在于对分则各个罪名的要件细化分。
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包含要件,与绑架罪的行为目的,还有强制猥亵的相关修正。
分则的确需要细记啊!
【审判规则】
业主购买了与当事人相邻房产的房屋,购房前,原业主与当事人之间就通行的楼梯达成共同使用协议,但未与业主以书面的形式将该共同使用行为确定下来,业主与当事人之间无共同使用楼梯的协议,购房后,业主将包括楼梯在内的房产进行了登记,其后业主禁止当事人使用该楼梯,经查,该楼梯并非当事人通行的唯一途径。因业主个人独有该楼梯的所有权,在构造上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并进行了登记。原业主易房后,新业主未能与当事人达成对楼梯的使用协议,且该楼梯并非当事人通行的唯一途径,业主禁止当事人使用楼梯,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权利。因此,在当事人不对楼梯享有共同使用权的情形下,业主基于对楼梯的所有权,有权要求当事人停止使用该楼梯。
【争议焦点】
建筑物专有权人对建筑物享有占有和使用、处分的权利。在共同使用同一楼梯的相邻房屋另有对外通道时,房屋产权人可否禁止他人使用其享有专有权的楼梯。
【审判规则评析】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基于物权客体的独立性原则,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须具备一定条件,才可在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中专有权的客体。这些条件有:(1)须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即被区分的部分在建筑物的构造上,可以加以区分并与建筑物的其它部分隔离。(2)须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即被区分的各部分,可以为居住、工作或其他目的而使用。其主要界定标准,应为该区分的部分有无独立的出入门户。(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该条是关于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的规定。当业主未与他人就其专有部分确定共同使用权利的情形下,他人不得使用业主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
业主购买了与当事人房产相邻的房屋,在业主购房之前,原业主基于协议而允许当事人使用楼梯,但仅口头约定,业主在购房后对该楼梯进行了所有权登记,业主与当事人未就楼梯使用达成协议,遂要求当事人不得使用该楼梯。经查,该楼梯并非当事人房产通行的唯一途径。因依据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购买的房产在构造上具有独立性,使用上亦具有独立性,并将该房产包括诉争楼梯在内进行了所有权登记,且诉争楼梯并非当事人通行的唯一途径,故业主禁止当事人使用该楼梯,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通行权利。因此,当事人与业主未能就诉争楼梯达成共同使用的协议时,业主有权要求当事人停止使用诉争楼梯。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今天的民法任务完成了,不过感觉担保那一章我学的都有点水啊!明天结束民法,然后刑法大半。重点是要开始刷题了。英语一章,还有长难句一定要开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