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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

2017-12-03  本文已影响54人  288fa60b7c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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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遗产是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的规定。因此原则不能继承。但是也不排除具体情形下的土地经营权继承问题。本文将通过案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作简要论述。
【案例简介】
原告李某祥与被告李某梅系姐弟关系。1998年2月13日,原告父亲李某云将其承包的农田3.08亩转包给同村村民芮某经营。后李某云于2004年去世.去世前将上述3.08亩农地的承包证交给原告,并言明该3.08亩土地由原告和被告共同继承,每人一半。但李某梅一直将该3.08亩土地全部据为己有。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均不同意返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对该3.08亩土地中的1.54亩土地享有继承权,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该部分土地。
一审法院判决原被告均不具备其父母去世后遗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继续承包的法定条件。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
【法律观点】
1、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两种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2、家庭承包中的林地承包和针对“四荒”地的以其他方式的承包,可以继承。
由于土地性质特殊,投资周期长,见效慢,收益期间长,为维护承包合同的长期稳定性,保护承包方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的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也可以继续承包。但是,继承人继续承包并不等同于继承法所规定的继承。
本案例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喜欢就请关注王蔚律师微信:wangwei_bjlvshi
【涉及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条 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二、《农业部关于发布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的继承问题,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家庭承包的,家庭成员之一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承包地由家庭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但承包地为林地的除外;
(2)其他方式承包中的承包方为自然人的,其继承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3)其他方式承包中的承包方为单位的,其权利义务承受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4)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流转的,依据原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参照前两项规定处理。
三、《北京市高院关于涉农纠纷受理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家庭内部成员身份发生变化,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产生的纠纷,属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析产纠纷,应当依法受理。
四、司法部关于《办理几项主要公证行为的试行办法》
(二)根据法定继承规定办理继承权公正应当注意的问题第11条规定:死者生前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不得列入遗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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