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红的主体和金额依据

2016-05-26  本文已影响533人  营地篝火
莫名其妙的配图

情况

张三丰有限公司有多个子公司,需要编制合并报表。现在准备分红,但是问题有:

  1. 2015年张三丰公司净利润100万(母公司净利润100万);
  2. 2015年张三丰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300万(合并净利润300万)。
    问题来了,股东会讨论分红时,是以母公司净利润为依据,还是以合并净利润为依据?

分析:

先说此案的结论,应该以母公司净利润100万来作为分红依据。
关于"为什么"的解读,后面的故事还多:

  1. 利润分配行为,是财产权的转移,属于公司这个法律主体的行为,合并报表是不是“真实法律主体”,因此分红必须以单个公司为主体,此处以母公司为准。财会函[2000]7号对此观点表示支持。
  2. 此例中,母公司净利润低于合并报表,但若合并报表净利润低于母公司时候,应遵循谨慎性原则,应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
  3. 多数国企,却常常以合并报表当做分红依据,这个是特例。国企你懂得

引用资料供参考:

  1.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利润分配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相关事项

三、公司制定分配方案时,应按照财政部《关于编制合并会计报告中利润分配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财会函[2000]7号)等有关规定,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

  1. 关于编制合并会计报告中利润分配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财会函[2000]7号)

宁波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编制合并会计报告中利润分配的请示”(甬财政会(2000)39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其利润分配以母公司的可供分配的利润为依据。合并会计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不能作为母公司实际分配利润的依据

  1.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资委2007 年出台的规定)
以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基础收缴国有资本投资收益。(要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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