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管学习笔记

年中换单位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怎么扣?

2020-02-19  本文已影响0人  我是谁_250c

案例:张先生2019年6月15日从A公司离职,7月份发放6月1日-6月15日工资;6月16日入职B公司7月份发放6月16-30日工资,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应该怎么扣呢?

实务中,有新同事从别的公司跳槽过来,利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测算其应预扣首月的个人所得税时,下载不到其专项附加扣除,这是怎么回事? 其实,这并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只要把程序走对,这一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一、扣缴客户端—采集新同事人员信息

公司办税人员通过“人员信息采集”功能模块,对新同事进行自然人基础信息登记,报送、获取反馈直至验证通过。这里有一个非常关键的信息,务必要准确录入“任职受雇时间”。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规定: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填报手册里定义:

【任职受雇日期】:纳税人入职受雇单位的日期。

【离职日期】:纳税人从单位离职的日期。

这里任职受雇日期和离职日期不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理解的受聘进入单位的日期和离职离开单位的日期,而是税款所属期意义上的日期:

【任职受雇日期】:纳税人入职开始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

【离职日期】: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

发放指的是实际发放,不是应发。

二、个人所得税APP—变更扣缴义务人

扣缴客户端人员信息采集成功后,公司办税人员可以告知新同事72小时后进入个人所得税APP变更扣缴义务人。路径如下: 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查询—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记录—选择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修改—修改申报方式—请选择您的扣缴义务人—在新公司名称处勾选 。需要注意的问题:如果全部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都要变更扣缴义务人,请逐项进行修改。 如果确实不在原公司任职了,原公司办税人员应及时修改人员基本信息,正确填报其“离职日期”,并在申报其最后一个月的个税后人员状态转“非正常”。

三、扣缴客户端—下载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新同事在个人所得税APP修改扣缴义务人成功后,72小时后公司办税人员可通过扣缴客户端的“专项附加扣除采集—下载更新—指定人员”功能,下载新同事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继续报送、获取反馈直至报送成功。

四、扣缴客户端—预填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下载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成功后,综合所得预扣申报时预填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结合上述案例,A公司办税人员8月份申报7月份发放的张先生6月1日至15日的工资,扣除减除费用35 000元及7个月的专项附加扣除,离职日期选择确认为7月,申报成功后将人员状态修改为“非正常”。B公司办税人员8月份申报7月份发放的张先生6月16日至30日的工资,,任职受雇日期应当选择张先生入职开始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即7月,但是这样会导致7月份重复扣除一个5000元的减除费用,因此建议将任职受雇日期选择确认为8月,同时8月申报时采集信息变更扣缴义务人下载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汇算清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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