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委会工作条例
河北佳恩学校校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领导,切实落实校长负责制,增强学校行政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发挥校务委员会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咨询机构。
第三条 校务委员会接受党的领导、监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校务委员会定期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协助校长的决策、支持校长行使行政决策和指挥的职权,支持校长实现任期责任目标。校务委员会讨论贯彻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议校长作出的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决策,审议学校的中长远规划、学年和学期工作计划、学校工作总结、财务预决算、重要的规章制度等,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校长作出的重大决策经校务委员会审议后,学校各行政部门及全体校务委员应予以执行。校务委员会多数成员对校长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向校长提出暂缓作出决定的建议或报告上级主管机关。
第六条 校务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精干的临时的专门工作小组,完成校务委员会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 校务委员会对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事项,应提请教代会讨论通过。
第三章 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
第八条 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副校长、中层领导、教职员工代表、家长代表和社会贤达人士组成。
第九条 校务委员会中的教职员工代表由群众推荐,教代会通过产生。
第十条 校务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进行工作。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遇有重大事项,经校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性会议。
第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校务委员上应充分发表意见,平等相待,相互尊重,共同讨论,由校长集中多数委员意见,作为校长办公会议决策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委员与校长任期相同,如因特殊情况出现空缺,可由校长提名,教代会通过,及时递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河北佳恩学校所有。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