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律师都有哪些类型不? | 七嘴八舌(24)
1、Q:合同里权利义务履行时间是4月,合同签订时间是5月,这样可以么?
A:正常情况下影响不大,意思自治。但要是劳动合同,双倍你懂的啊。
干货|合同补签和合同倒签,傻傻分不清楚?mp.weixin.qq.com
2、Q:请教一下,港股上市的战略投资者与基石投资者是否不同概念?在联交所的规则里面哪里规定了呢?感谢。
A1:港股IPO,一般都叫基石投资者,只有少数H股(在中国大陆注册,在香港上市)的,会叫战略投资者。基石投资者大致意思是,约定在公司上市时,按照发售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股份,并且大都有禁售的限制(附招股说明书模板)。公司如果引入基石投资者的话,在招股书里,会有专门一章介绍的,至于相关规定的话,好像也不是特别多,发一个香港联交所指引信链接给你看看:
A2:基石投资者主要是首次公开发售用得多,公司上市了之后,引进投资者的话,叫战略投资者的比较多。
3、Q:请教一下,母公司法务可以作为全资子公司的代理人吗?
A1:这个问题法务阶梯微信群里也讨论过。你看这篇。
黑客攻击算不算不可抗力? | 七嘴八舌(03)mp.weixin.qq.com
A2:现在很多房地产公司都是通过项目公司开发房地产。有的都是几十个项目公司。我了解的深圳、东莞法院,通常允许总部的法务人员代理项目公司的案件,但是必须提供两者的股权控制或实质控制的可靠证据。具体还是要看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要求。
A3:我们就是到处代理各项目的案子,有的出推荐函,有的出证明,还有补签个项目公司的劳动合同的,都不同。一般的民事诉讼都可以,就是劳动仲裁等特殊的需要的资料更严格,个人的社保什么也需要。目前只有办理刑事案件的时候刑侦队要求提交两公司的关系或股权证明文件~
4、Q:借问一句:根据《劳动合同法》,企业规章制度生效的条件除了“内容合法”和“公示”外,还“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我的问题是,实践中大家如何做到程序合法的呢?
A:一般来讲,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讨论。你可查看下列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中国工会章程》、《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
(Q:具体有哪些操作方式呢?)
A2:看你们的具体情况了,一般可有五种方式:逐一发放征集意见表,召开全体职工会议征求意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分部门讨论征求意见然后汇总,召开工会代表及职工代表会议征求意见。
(Q:注意事项有没有,教下?)
A3:保留好上述征求意见的书面证据(包括与工会协商的证据),如会议签到表、参加者签字的会议记录、讨论稿征求意见表等,有条件的最好拍照录音摄像。还有啊,在意见征求完毕后将所有签到表和拍摄资料备份一份给工会,做好交接手续。
(Q:谢谢了。弱弱的问一句,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有什么不同?)
A4:在国企,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办公机构。看《工会法》三十五条。
5、Q:接着上面的问题问下,那采用哪种公示的方法比较好?有什么要注意的不?
A1:网站或电子邮件公示,公告栏公示,员工手册公示,培训公示,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公示,文件传阅公示,一大堆办法,只要你能让员工知道就行,不管用哪种方式,关键是你今后要能举证。
A2:劳动合同附件公示方式不好,法务阶梯群里曾经讨论过,万一哪天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制度修改了,劳动合同要不要改,要不要协商一致?自己给自己找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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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上面提到的电子邮件、网站,还有现在有些公司用微信QQ公示的,都不好,今后举证麻烦,建议只作为辅助手段,最好的方式就是让员工签字。
6、Q:各位亲,有经历过打假的吗?我们产品不在国内卖,国内出现了冒充我司的产品,如何开展打假?
A1:你这种是涉及到侵权的问题,首先得确认对方卖的是假货还是真货。
(1)真货的话就可能是你们产品出口转内销,如果在销售合同里有约定明确不允许在国内销售,就涉及到平行进口的问题,可以抓客户违约和销售真货的销售者侵权;
(2)如果是假货,那就直接办了。
A2:具体的打假无非就是公证-公司函/律师函--起诉维权之类的,委托个律师或者自己公司法务都可以直接做了。
7、Q:想请教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的事情,关于权利范围是不是全部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不可以单独拆分,只能够员工单独享有或者员工与公司共同享有?这个地方是不是只能选择全部?
A:著作权实际登记操作中,申请表要求的是要选择全部权利,所以无法实现让员工拥有署名权,公司享有其他全部权利。至于原因是什么,版权局没有给出具体的说明,只是说明如果选择部分,则版权登记将不予受理。这个属于是登记实务操作中与著作权法中间的一个bug,只能这样操作。
(Q:那如果想让员工拥有署名权,公司享有其他全部权利,是无法实现的吗?如果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员工享有署名权、公司享有除署名权外的其他权利,有效吗? )
A:实践中,员工享有部分权利的情形是存在的,这种情况下,公司和员工之间可以双方签订一个协议,约定权利归属,并且最好将版权登记时的这个情况也注明进去。
8、Q:公司今年的发展速度很快,准备开加盟连锁店,已经谈了好几家,现在授权合同送到我们这了,但我知道公司并不满足“两店一年”的规定,怎么办?
A1:风险和机遇并存,看高层取舍了。
A2:也不要太担心,合同并不必然无效,告诉你一个底线。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两店一年”规定出自《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强制性规定又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具备“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特许人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有效的复函》(2010民三他字第18号),“两店一年”属于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特许人不具备上述条件,并不当然导致其与他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Q:那会不会今后加盟方以我们不符合这个规定而要求撤销或解除呢?)
A3:见利忘义的事情随时都会发生。会不会撤销或解除,关键是你们有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或者显失公平,或者让对方重大误解。只要没有这些情形,问题不大。
(Q:那现在我在纠结,我们要不要告诉被特许人真实情况呢?)
A4:我觉得要,否则构成隐瞒事实了。建议你们在特许经营合同之外,另外以“恰当的方式”让对方知道你们未满足“两店一年”这一事实,你们最好留下证据。
相关规定:《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轻松一刻
Q:请问律师都分哪些类型?
A1:诉讼律师,非诉律师。
A2: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公职律师。
A3:赚钱的律师,不赚钱的律师。
A4:没毛病。
(Photo by Ben White on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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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仍然在认真讨论专业的群不多了,我们可能算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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