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2——运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一、节税原理
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是固定的(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因此无论采取哪种折旧方法,折旧抵税的效果是一样的(不考虑税率调整等因素)。但是,如果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则能够改变税收的现金流,即前期少纳税,后期多纳税,这样,企业能够在前期获得更加充沛的资金来扩大生产。即使企业用不着这些资金,也可以把前期节约的钱存银行或购买短期理财产品赚取一定的收益,总好过提前把钱交给国家来得划算。
直线折旧和加速折旧方法对比当然,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是有条件的,国家之所以允许某些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主要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是考虑某些固定资产的特性,例如处于强震、强腐蚀等情形的设备,如果采用直线折旧,很可能还没有到折旧年限设备就已经报废,所以允许加速折旧;二是为了鼓励企业进行设备更新改造和开展研发活动,因为固定资产投资通常需要大笔资金,而允许企业加速折旧甚至一次性将投资成本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扣除,将可以直接减轻投资当年的税收负担。
二、相关政策
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两类可以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2.适用特定行业的政策
(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个行业:
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
①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②对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3.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4.适用全行业的政策
(1)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相关规定执行。
(2)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政策解读:
上述政策中,第2点适用特定行业的政策与第4点适用于全行业的优惠政策在规定上有所重叠,主要是因为六个行业、四个领域的优惠政策出台在先,而针对全行业的优惠政策是2018年才出台的,可以看到其优惠的范围和力度都明显加大。在适用具体政策时,我们要注意一些细节:
1.对于六个行业、四个领域有“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规定,并且对固定资产的金额、范围并没有限制(不限于设备,还可以是其他固定资产);而对于全行业的政策,除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两种情形以外,只能采用一次性全额扣除的方式,而不能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2.对于六个行业、四个领域所规定的“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允许一次性全额扣除的规定,随着后面针对全行业的政策出台,其实已经没有实质性的意义;但是,同样注意的是,其还规定了“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这是全行业政策所没有的。
3.对于六个行业、四个领域适用的政策都是针对“新购进”的设备,而适用全行业的政策还增加了对“存量”设备的规定,即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无论是新购进还是已经在使用的,都可以一次性扣除。
有人可能会问,既然有一次性全额扣除的政策,为什么还要有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的政策呢?前者对于企业而言不是更加划算吗?
这其实正是税收筹划有趣的地方,下面我们将举几个例子来帮助大家理解。
三、举例
1.不同折旧政策的节税效果简单对比
某企业2019年1月购进一台设备,价值60万元,残值为0,假设折旧年限为3年、提取该设备折旧前企业每年的利润总额为2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则不同折旧方法对纳税额的影响如下:
不同折旧政策从上表可以看到,无论哪一种折旧方法,最终的折旧和所得税总额都是一样的,但各年的折旧和所得税并不相同。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对企业最有利。与直线折旧相比,这种方式相当于在投资当年为企业减负10万元。
2.是否前期折旧金额越大越好,未必!
(1)考虑所得税率变化
沿用上面例子,假设该企业当前为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现行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税率,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预计2010年随着企业规模的壮大,将不再符合小型微利的条件,为简化计算,假设折旧前利润总额还是200万元。则不同折旧方法对纳税额的影响如下:
考虑所得税率变化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折旧总额相同,但是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总额则有差异,可以看到,直线折旧方法反而对企业是最有利的。而且我们看到,在第一年,虽然不同折旧方法会影响得税有,但由于企业实际的税率只有5%(25%×20%),因此即使采取一次性计入成本的方法,对企业的减负效果也并不明显。
还有一种相反的情形,就是从税率高调整到税率低,比如企业预计第二年满足高新技术企业标准,所得税率将由25%调整到15%,此时,则应该优先考虑采用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的方法。
(2)考虑企业亏损弥补
沿用上面的例子,假设企业2019年尚有剩余未弥补的亏损300万元(2014年度发生的亏损),即2019年是可以税前弥补亏损的最后一年。如果企业不是小微企业,适用25%税率。在这种情况下,不同折旧方法对纳税额的影响如下:
考虑企业亏损弥补在这种情况下,直线折旧方法对企业最有利。
(3)考虑其他因素
单从节税的效果来看,上述的第(2)和第(3)种情形,企业应优先选择直线折旧方法。但是,现实中企业未必只是单纯考虑税收的问题,尤其是上市公司,其更加关注的是经营业绩和各项财务指标,尤其是不希望出现亏损,因为这会直接影响到公司的股价,因此很多企业即使处于税收优惠期,其仍然会选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例如上面的例子中,如果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到了第三年,企业已经不需要计提折旧,但是该项设备其实仍然能够为企业继续创造价值,从而提高了企业的利润空间。最粗暴如的理解方式,假如第三年企业亏损了10万元,那么,企业只要把该设备变卖(按直线折旧尚余20万元),就可以扭亏为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