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延平 || 合理情绪疗法中的哲学思想
还记得当初为准备三级咨询师考试时,因为采用的是占有式学习方法,并没能真正理解各个概念的含义,再加上英语水平所限,居然将合理情绪疗法的“ABC理论”跟社会心理学中“态度”这一概念的“ABC模型”混淆,曾试图通过对照学习加以联系和区分,结果因基础不扎实,反而对合理情绪疗法的ABC理论留下了“阴影”。
李老师的文章(见下方链接)从哲学的角度对合理情绪疗法进行了分析,让我有“原来如此”之感。
李老师文中写到:
我认同“心理学脱胎于哲学”的说法,但我不认为心理学的父亲一定是生理学或医学;埃利斯创立RET的哲学基础是埃皮克迪特斯那句名言:“人不是被事情本身所困扰,而是被其对事情的看法所困扰。”
这段内容,使我意识到哲学之于心理学的重要,再次翻开书本,认真读了以前直接跳过不看的一段话,摘编如下:
德国著名心理学家艾宾浩斯(Ebbinghaus
,H)说过:“心理学有一个长的过去,但只有一个短的历史。”在19世纪以前,心理学一直隶属于哲学的范畴。直到19世纪中叶,由于对心理现象的研究中引进了实验方法,才使心理学成为一门实证科学,并最终从哲学中分化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心理咨询师基础知识》第7页)
“心理学脱胎于哲学”。心理学人格理论中至今沿用的四种气质类型,即胆汁质、多血质、黏液质和抑郁质,来源于古希腊哲学家希波克拉底;而古希腊哲学家埃皮克迪特斯说过的一句话:“人不是被事情本身困扰着,而是被对该事情的看法困扰着。”则是合理情绪疗法的哲学基础。类似的例子还有不少。
李老师文中还写到:
所谓的ABC理论,A(诱发事件)是外因,B(对事件的看法)是内因,要引发与改变C(情绪反应和行为结果),A只是条件,B才是根据。
可能源于对“外因”和“内因”印象比较深刻,当看到李老师将“诱发事件”作为外因,而将“我们对事情的看法”作为外因时,感觉“ABC理论”一下子清晰立体起来。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事物的发展是内因和外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依据,外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
内因与外因用“内因和外因”哲学思想解读ABC理论,可以认为:影响我们情绪和行为结果(C)的,包括诱发事件(A),还包括我们对该事件的看法(C)。诱发事件只是外因,而我们对事件的看法才是内因。因此要改变我们的情绪反应和行为结果,需要在内因上下功夫,即改变我们对事件的看法。
通过改变对事件的看法改变情绪和行为通过上述分析,我似乎对李老师在文章“我的七夕之忧”中咨询目标的确立有了些理解。试分析如下:求助者所说出的原因,包括妻子的问话和自己真的“没干好事”,只是造成性生活不如意的外因,而求助者由“自己没干好事”而投射出的对妻子的不信任才是内因,对妻子的不信任是源于不自信,为此,将增强求助者的自信作为咨询目标。
李老师文中还写到:
我还坚信,“引起求助者心理困扰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是生理、心理、社会诸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一因多果,一果多因,互为因果错综复杂。引发心理问题的原因,不仅有横向的交叉,还有纵向的联系”。
以上内容应该与“普遍联系”这一哲学范畴相关。联系是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联系具有普遍性,任何事物内部的各个部分、要素是相互联系的,这种联系使事物成为有机整体;任何事物都与周围其他事物相互联系着,这种联系是该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条件。
普通联系必然会造成一果多因、一因多果,为此李老师分享了如下咨询经验:
很多求助者会在初次访谈时就将自己的心理问题归因于曾经受到的(某次)伤害,我表面点头认同但心里却时刻提醒自己这不过是求助者以“合理化”的方式做出的心理防御:这个理由不是一种真实存在,而是求助者从记忆中“找”出来并无数次强化过的东西。对此,按我的咨询风格,只会从情感上积极回应——共情,但对求助者所提到的那些伤害事件则轻描淡写或干脆予以漠视。
这个时候我常常会问:“除了这件事情(或这个人)给您造成了伤害之外,还有别的原因吗?”
李老师文中所举的案例:在父母陪同下前来咨询的35岁男士,因“妻子正在跟他闹离婚”导致“焦虑”,“妻子闹离婚”只是求助者和家人自己找出的原因,至多是造成求助者心理问题的若干外因之一,在继续询询问求助者以了解有用信息时,咨询竟然被高度控制的父母强行中断,真是可悲可叹!对于孩子的高度控制终会自酝苦果。
借由李老师的文章,分析了合理情绪疗法中的哲学思想,使我对合理情绪疗法有了更为清晰的了解。
我知道自己的分析还很肤浅,因为哲学思想极度匮乏,心理学也不扎实,好在对此能有良好的解读:“知道自己不知道”不可怕,可怕的是“不知道自己不知道”,“知道自己不知道”是从“无知”到“自知”的跨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