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1】婚姻合伙人
2017-04-21 本文已影响0人
波栗子
今天没什么特别想写的,来聊一聊之前想到的一个脑洞话题:“婚姻合伙人”。
我喜欢把婚姻当成一种合伙形式,两个人都是来自五湖四海,为了一个共同的革命目标,走到一起来了。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我们常见的婚配,男方或者出钱、房、车(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或者有才华(知识产权),女方或者有才貌(知识产权,无形资产),或者勤劳善良朴实(劳务出资,预期以后相夫教子,赡养老人)等等,两人“合资入股”共同成立一个“合伙企业”,企业合法成立后取得的收入(工资、薪金奖励)都会计入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支配,而若企业后期经营不善导致破产清算,债务人找上门来,如果是以企业名义的欠债,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
婚姻法的制度和合伙企业的制度遥相呼应,都体现了背后的立法宗旨:“收益共享、风险共担”。而有些婚姻出现问题,原因之一可能就是两个合伙人之间“利益风险(收获付出)”分配的不均衡。明明应该是两个“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偏偏日渐消磨,变成一个“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类似公司股东,不参与日常经营)”+“普通合伙人”,甚至两个都变成“有合”,没有用心投入,企业自然经营不下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