埋情葬爱(为给女儿申冤,他被判诬告陷害罪)
第二天下午,市政法委和公安分局部分领导对田忠君夫妇说:"经过现场鉴定,田梦欣为自杀。”田忠君道:"事发前五天,梦欣回到家中,说,有位市领导,老盯着她看,请她吃饭,她拒绝了,酒店里很复杂,但自己绝不会做对不起爸妈的事,有些事不能忍的绝不会忍,这个月发了工资就回家,不在这里干了,她已经感觉到了危险,她已经递交了辞职信,她绝不可能是自杀的,一定是被人害死的,她怎么也不会想到有人竟敢在酒店内施暴。如果是自杀,是谁逼死了她?昨天警方为什么不保护现场?为什么不勘察现场?为什么报警电话会打不通?酒店为什么把血衣收走了?想要毁灭证据吗?如果是自杀,为什么扣子会少几粒?为什么扣子会扣错?为什么腰带、皮鞋不见了?为什么裤子拉链没拉上?为什么身上会有伤痕、勒痕?警方为什么会如此草率定结论?冯希香为什么一个多小时不见梦欣就打电话给我们?以常理来推断,在酒店内能出什么事?哪有老板一个多小时不见员工就打电话找员工父母的?冯希香不可能未卜先知,一定是在没发现尸体前就已经知道梦欣出事了,冯希香有重大作案嫌疑。冯希香说让梦欣上楼倒茶,部门负责人说让她上楼换零钱,另一负责人说让她上楼倒开水,为什么会有不同的说法?如果是自杀,应该全身都是血,为什么除了脸上之外没什么血?法医没有出具死亡鉴定书,仅仅口头告知属意外死亡,未做阴道取样和分析,这又是为什么?法医说未检见致命伤,只说与死亡有关的,拒绝对死者身上的伤痕作出合理解释。未检见致命伤,也就是说死者身上有不致命的伤痕,为什么不说明伤痕的形成原因?为什么不查伤痕是如何形成的?不查伤痕的形成原因凭什么认定自杀?我一定要查清我的梦欣的死因,为她申冤报仇,告一辈子也要为她洗清白。"
第三天凌晨5点,田家在酒店门口设了灵堂,在酒店三楼大厅外拉了横幅:珠宝大酒店还我女儿。酒店周围群众说,酒店不止一次发生过少女神秘身亡和失踪事件。有人说:"你女儿拼命反抗,为你争气了,你就别再告了,那个市领导是市委书记的亲戚,他们有权有势,你们告不进的。”有人说:“是市委书记的公子强奸了你女儿,你女儿踢了他,他恼羞成怒,令几个人把你女儿推出窗外的。”田忠君道:"孩子她生前提到过市领导,没有提起市委书记的儿子,公子可能是被冤枉的吧?”田忠君对梦欣的同事们道:"你们一定要说实话,如果说假话,梦欣的鬼魂就会来找你们的。”同事道:“当天晚上,冯总要大家陪客人喝酒,大家都喝了,只有梦欣不喝,冯总很不高兴。后来我们都回宿舍了,不知为什么梦欣没有回来。”警方的调查报告中说,易秋萍等七人反映田梦欣精神不大正常,读书期间曾受过精神刺激。田梦欣班主任、同事曹奇强、易秋萍等人却对记者说是警方编造的谎言,他们根本就没有说过这样的证言。易秋萍对记者道:"我从未向警方说过这样的话,是公安编造的。酒店老板确实开了百家乐赌场,七楼八楼有很多地方官员,地方干警有的也在那种场合下玩。另外酒店明确规定,所有员工在自己岗位工作,我们应在四楼以下工作,她怎么可能从四楼跑到楼上去呢?当天晚上,梦欣不肯陪客人喝酒,冯总就不让她回宿舍,让她上九楼去干什么?我怀疑是冯总和人通谋害了她。”市委领导来劝家属不要再闹事,田忠君道:"为什么警方不提取现场的指纹、鞋印?为什么警方不对当晚出入登记的车辆进行排查?为什么不对现场发现的鞋子、纽扣提取保存并交家属辨认?洗衣房平台上的血鞋迹是谁的?为什么不进行鉴定?警方为什么要编造梦欣精神不正常的谎言?想要掩盖怎样的真相?梦欣说绝不做对不起爸妈的事,她说绝不给爸妈丟脸,如果她是自杀,她怎么对得起爸妈?她怎么可能不给爸妈留下一句遗言?这样烈性的好孩子,怎么可能会自杀?我们不相信法医的鉴定结果,请求到省里请法医来重做鉴定。"市委领导拒绝了家属重做鉴定的请求。
当天晚上,家属将棺材从殡仪馆抬到了酒店三楼讨说法。
案发后第四天凌晨四点多,警方将附近几个路口堵住,把酒店里价值上千元的瓶子都拿进房间。上百名警察、武警抢走田家亲友的摄像机,手持警棍对守护尸体的亲属一阵乱棒,打散后将尸体抢走,送往殡仪馆。几个警察将田忠君抬了起来,扔到了楼梯转弯处的平台上,肋骨、腰部被打伤。袁紫桐护住棺材,道:"你们想要毁尸灭迹吗?想要毁灭证据吗?"袁紫桐被四人提着双脚头部朝下,从三楼一直拖到一楼地面上,又被拖了五十多米,后背鲜血直流,昏迷不醒。派出所将田梦欣的两个叔叔、一个表哥关押起来,并威胁说家属如不签字同意火化就不放人,以骨灰盒换放人。当地百姓当天所有打往外地的电话都无法拨通。上百名警察拦住殡仪馆大门,不让家属出去。袁紫桐的三叔和两个女婿都是公务员,公安机关令他们做家属的思想工作,如不签字就停职。田忠君道:"为什么你们也都来逼我们?你们可都是我们最亲的亲人啊。如果你们的孩子被害了,你们会签字同意火化吗?会同意让他们毁尸灭迹吗?所有的证据都被毁灭了,我们还怎么为孩子申冤报仇?”袁紫桐的三叔道:"你们不同意火化也没用,他们肯定是要坚持火化的,我们无权无势,斗不过他们的。如果不同意火化,你们聚众闹事,涉嫌寻衅滋事罪,都要被关押坐牢,要想申冤,就更不可能了,还要连累亲友一块坐牢啊。"田忠君不得已,签字同意火化,捧着骨灰盒到看守所,将亲友换了回来。
知情人郭小喜离奇触电死亡,酒店三陪女全被送走,服务员此后也全被遣散,冯希香姐妹俩无影无踪。
案发第五天,在市政法委,一位领导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关于解决田梦欣意外死亡有关补偿协议》,让田忠君签名,并补偿4.9万元。田忠君提前将那条死者身上的白色内裤藏了起来,后来送到省外保存。
此后几年,夫妇俩东躲西藏,打工为生,先后以其女田梦欣被持枪犯罪团伙奸杀和被人强迫卖淫而跳楼自杀等几种说法、多次写信到全国人大信访办、国务院、信访局、公安部、全国妇联、省公安厅等国家机关上访。田忠君道:"警方说是自杀,协议书为什么是意外死亡?孩子是不可能意外跨过栏杆从窗口掉落的,为什么会有这样自相矛盾的结论?市政法委为什么出面赔偿?除了市委书纪,谁有这么大的权力调动武警抢尸体?谁有这个权力阻止报刊登载这个事件?如果孩子不是被冤杀,为什么急着逼我们签字火化?”这年七月,省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在白色内裤上检出精斑。
四年后,有人对田忠君道:"市委书记已经因贪腐落马了,你的案子有希望了。"田忠君夫妇再次上告,省、市组成复查专案组展开调查,包括刑侦专家、法医40人。夫妇俩被警方禁闭在宾馆十几个小时,警方令他们将内裤送往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重做鉴定。复查专案组维持自杀结论,公安部《物证检验意见书》作出鉴定结论:所检田忠君提供的白底色兰花内裤上的精斑是田忠君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 。当地警方以伪证罪拘留了夫妇俩,检方以诬告陷害罪对田忠君提起公诉,区法院判处田忠君有期徒刑一年,田忠君不服,提起上诉。市法院开庭重审,辩护人王律师认为:"在警方调查案件主卷曹奇强与付贞儿等人证实,酒店让卖淫女住在客房里,每挣到一笔钱,就自觉地给酒店提50元出来。市法院的判决书及证人证言均表明珠宝大酒店的赌博活动是由冯希香的弟弟具体组织,经过冯希香同意的。没有冯希香的拍板同意,赌博活动不可能进行。冯希香涉嫌组织、容留卖淫罪和赌博罪,冯希香对田梦欣非正常死亡成为疑案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冯希香不是无罪之人。上诉人田忠君不明知自己是在捏造事实,田梦欣死因有诸多疑点,法医为什么不对田梦欣阴道里提取的拭子进行检验以判定是否受到性侵害?为什么法医鉴定结论和证人证言不同?鉴定结论是死者头东脚西、脸向南,而证人证言是尸体面向北?为什么死者除腿骨多段骨折外,上身未见损伤?为什么双手等并没有严重损伤?如果死者坠楼时有意识,应当会双手本能撑在地上。死者当时及有可能陷入昏迷状态。庭审时已查实出事当晚公安机关并没有进行现场勘察。现场勘察至少要绘制现场平面图,拍摄并化验死者在现场的血迹,以便分析案情时能复原现场的情况,在庭审中没有看到有这些材料。《关于田梦欣死亡原因的分析意见》所依据的尸检照片是在田梦欣被确认死亡后拍摄的,体位表述存在矛盾表明死亡现场不是第一现场,是送到医院后拍摄的,不是坠落地点所拍,如何是尸体状况的客观反映?有多个小时的时间差,为什么警方没有质疑?既不是案发现场,体位表述又不对,这样的死亡原因分析意见有什么用?庭审时播出的人体模特实验结果试图证明模特坠楼时衣服拉链会被崩开,但能证明死者没有被性侵吗?能证明死者不是在失去知觉的情况下被人推出窗外吗?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死者是自杀…田忠君、证人余纯和杨保认为内裤不是同一物,警方为什么在田忠君送鉴定前非法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有什么权力非法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田忠君提出市公安局第一次给其送达的鉴定结论通知书没有加盖公章,其所持有的加盖了公章的通知书是公安机关后来更换的,说明此案有问题。怀疑警方先伪造假的鉴定结论,将夫妇俩拘留后再用趁其妻袁紫桐在北京看守所关押时从袁紫桐阴道内提取的拭子检出精液栽赃陷害,故该鉴定结论无效。内裤保存四年多,在哪个环节都有可能出差错,小偷有什么偷不到的?应当排除被人栽赃陷害的合理怀疑。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调整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管理体制的决定》…需跨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调动使用武警部队时,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市委无权跨市调动武警抢尸体。复查专案组秦福文是案发当晚出现场并向领导汇报的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城区中队长,既是本案的侦查人员,又是本案的证人,违反回避制度。鉴定人陈东可以再参与复查工作不回避吗?原市委副书记周书明供认和冯希香是情人关系…”法院认定田忠君将自己的精液弄在女儿的内裤上,伪造证据捏造冯希香指使他人奸杀女儿田梦欣的事实而向有关机关告发,对冯希香进行诬告陷害,并向有关媒体提供所捏造的事实,导致大量失实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引起公安机关对田梦欣死亡事件两次复查,侵犯冯希香的人身权利,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原公诉机关并未将秦福文的调查材料列入证据目录,当庭也未出示,原审法院也未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予以采信,故该问题不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鉴定人陈东提供鉴定意见,并未参与案件侦查,未违反回避制度的规定。辩护人提出市委、市政府调动武警未经省政府批准违法以及冯希香犯组织、容留卖淫罪、赌博罪、死者自杀原因的分析意见…均与诬告陷害案无关,本院不予评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宣判后,田忠诚找到朋友毛烟雨求助。毛烟雨道:“田忠君想得太天真了,他以为原市委书记落马了,这个案子就可以翻过来了。他没有想到涉案人数越多,想要翻案就越难,所有涉案人员都不想案子翻过来,怕承担法律责任。做不到异地复查审判,就休想翻案。那些人都抱着侥幸心理,所有的证据都已被毁灭,案子是不可能翻得过来的,找不到证据,这个案子只怕是要成为千古疑案了。只要案子翻不过来,他们就不怕你告。法院无视法律作判决,你又能奈他何?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章回避第30条、《刑事诉讼法》第28条、《监察机关实行回避制度暂行办法》第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的;(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也就是说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涉案人员都要回避,法院说秦福文的调查材料没有用于法庭审判、鉴定人陈东没有参与侦查工作是强词夺理,该回避的不回避,95℅的评论质疑这样的复查结果,这样的复查结果谁信?所有的疑点均予以回避,没有一句合理解释,复查没有任何实质进展,连自杀原因都不查,不敢翻案又何必参加复查工作组、毁一世英名?法官说自杀原因的分析意见…与诬告陷害案无关,本院不予评判,真的无关吗?既使是自杀,逼迫、教唆、恶意帮助他人自杀同样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不是说以自杀定案就可以不用再追查下去,不查自杀原因,凭什么认定田梦欣不是被人逼死的?诬告陷害罪的特征: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也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田梦欣非正常死亡一案作为疑案,司法机关至今对于田梦欣为什么自杀没有一个合理解释,各种传言满天飞,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司法机关应当一查到底,查清案情真相,还死者家属一个公道,给社会各界一个合理解释。司法机关应当复查,田忠君上告的行为就没有侵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案就不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司法考试刑法:诬告陷害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估计某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认识到所告发的犯罪事实仅具有可能性时而予以告发的,不应认定为本罪。田忠君是听了种种传言才认定冯希香与人通谋害了女儿的,如果他知道冯希香不是凶手,就不会去告冯希香,他是为了给女儿申冤报仇,去冤枉一个无辜的人,怎能算为女儿申冤?以常识、常理来推断,他是认识错误,顶多只是检举失实、错告,没有诬告陷害冯希香的主观故意,如何能定诬告陷害罪?田忠君是否伪造精斑陷害冯希香属于疑罪,田忠君在法庭上说:"你们为什么不查血衣、内裤上凶手的DNA,为什么只查我老头子?”矢口否认,怀疑警方栽赃陷害。以常理来推断,田忠君一心想要查凶手的DNA,怎么可能会用自己的DNA去掩盖凶手的DNA?这世上会有这么傻的人吗?这样做不仅不能将凶手绳之于法,还会将自己陷入牢狱之中。既使田忠君伪造了证据,也和冯希香是否与人合谋害田梦欣没有因果关系,本案必须排除冯希香涉案的合理怀疑。在确定死者死亡的情况下,冯希香擅自令人将尸体抬往医院、没有拍照固定证据、破坏案发现场、换掉死者血衣,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这也与本案无关吗?冯希香应当知道不能随意移动尸体、保护案发现场。既使田梦欣当时还活着,也应当是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由专业的医护人员保持脊柱固定,重伤之下随意移动会导致二次伤害。所有的证据都是被冯希香和公权机关人为毁灭的。《刑法》第307条第2款,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三年以下刑,司法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假设将来查实冯希香与人合谋强奸田梦欣,那么田忠君不是冤枉坐牢吗?疑罪从无是对于被告人而言的,冯希香没有受到刑事追究,说什么疑罪从无?不查清田梦欣一案,田忠君一案就不能定案。《司法考试辅导之诬告陷害罪》:由于不处罚过失诬告行为,所以错告或检举失实的,不成立犯罪。尽管揭发的犯罪与实际犯罪存在一些情节差别,但只要犯罪事实存在,就不能认定为诬告陷害罪。因为公民检举揭发的时候,不能要其揭发的事实与客观事实完全一致。只要基本的犯罪事实存在,就不存在诬告陷害行为。行为人具有诬告陷害的故意,但所告发的事实偶然符合客观事实的,不构成犯罪。那么田忠君是否捏造了事实?为什么证人们面对记者和面对警方时会有截然相反的证言?为什么证人们在警方面前全部翻供?易秋萍等证人应当知道作伪证将面临坐牢的法律责任,他们怎么敢在记者面前说谎作伪证?田忠君对证人们说:‘你们要说实话,如果说假话,梦欣的鬼魂就会来找你们。’易秋萍等证人为什么会对记者说警方编造谎言说田梦欣精神不正常?为什么会在法庭上翻供说是被田忠君逼迫作伪证的?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不说假话,怕什么鬼来找?如果警方说:‘你有什么证据证明冯希香害了田梦欣?没有证据就是作伪证,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法庭上,法官认定易秋萍情节轻微,免于刑罚。以此反推,如果易秋萍不翻供,就将面临坐牢的风险。在强权之下,在田忠君被以诬告陷害罪批捕的情况下,易秋萍承受了多大的心理压力,她敢不翻供吗?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不能证实的翻覆证言又如何能够证伪?精神病院的诊断证明只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只有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精神病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结论才能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证人们猜测田梦欣精神不正常的证言怎能作为定案证据?精神不正常的人未必就会自杀,精神不正常和自杀有什么因果关系?警方提供的是非法证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3款,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第9条第1款、第12条第3款: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第26条,勘验、检查笔录没有见证人的,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没有签名盖章的,勘验、检查人员违反回避规定的等情形,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补强证据规则,是指防止误认事实或者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9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与另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孤证不能定案原则,民事诉讼对案件的证明标准只需高度盖然性,通过法官的自由心证,孤证只要没有疑点就可以定案。刑事诉讼对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当是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查证属实、排除合理怀疑,孤证没有可以相互印证的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故不能认定。田梦欣是否自杀、精神是否正常、是不是被逼跳楼,关系到冯希香罪名是否成立、关系到田忠君是不是陷害冯希香是不是陷害冯希香,法院怎能说无关、不予评判?在田梦欣死后,警方在撬开田梦欣的行李箱时,没有见证人,没有作笔录。在田忠君夫妇被拘留后,警方撬开田忠君家,搜走照片等证据,没有列扣押物品清单。在令田忠君送内裤去鉴定前,非法限制夫妇俩人身自由。警方为什么如临大敌?鉴定结果出来时,未盖公章,拘留夫妇俩后、加盖公章的鉴定结果可信吗?辛普森为什么可以逍遥法外?主要是警方伪造了证据,只要有证据证明警方伪造了证据或者提供了非法的证据,就有理由怀疑警方提供的所有证据都是伪造的、非法的,就有理由怀疑警方是在栽赃陷害。本案必须排除人为栽赃陷害的合理怀疑。内裤上的精液是何时何地何人弄上去的,这是必须补强的孤证。警方先以伪证罪拘留了夫妇俩,为什么当地公检法会如此乱定罪名?刑法第305条,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且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不包括被害人、被告人、单位等。田梦欣一案并没有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且田忠君夫妇也不属于证人这一特殊主体,如何能定伪证罪?《解剖尸体规则》2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法医解剖:(1)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查明死因及性质者;(2)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尸检并没有把自杀者排除在外,法医为什么不尸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节勘验检查第208条到第216条、《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4条、第5条、第9条,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主观臆断。(警方为什么凭主观臆断田梦欣精神不正常?)第18条、第19条,…划定保护范围,设置警戒线和告示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第20条、第21条、第35条、第40条、第41条、第48条、第83条,遇有死因未定、身份不明或者其他情况需要复验的,应当保存尸体。警方为什么不保护现场、任由现场遭破坏?是失职不作为还是不敢作为?市政法委有什么权力拒绝死者家属到省里请法医重作鉴定的请求、非法调武警抢尸体、逼迫家属火化尸体?不追究所有涉案人员毁灭证据的责任,凭什么追究田忠君的责任?涉嫌组织容留卖淫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罪名的冯希香可以逍遥法外,为给女儿申冤而上告、失去孩子的父亲凭什么被判有罪?为什么会有这样不公平的判决?二审终审,想再申诉,怕也是无人再理会了。"
田忠君写了再审申请书到省高院,田忠诚写了申诉状四处上告,却如泥牛入海。
十五年过去了,田忠君早已出狱,看着弟弟的孙子、孙女,无限地爱怜,有好吃的、好玩的,都留给孩子们,只为求得孩子们能来玩一会儿,只为求得享受片刻的天伦之乐。田忠君道:"如果我的梦欣还在,也该结婚生子了,我的身边也该有一群孩子了,孩子们会围绕在我的膝前,甜甜地叫一声:‘外公。’十五年前的那一场噩梦,毁了这个家所有的希望,家中沒有了任何生机,死一样的冷清、沉寂,我查了十五年,找了十五年,始终无法查明,究竟是谁害死了我的梦欣?窦娥再冤,也知道害她的人是谁,而我却不知道,该找谁去报仇?我的梦欣不可能会自杀的,她的性格是那么的开朗,她不可能会不考虑我们的感受的。她说市领导意图不轨,她一定是被害死的。那个市领导究竟是谁?那一个晚上,我那纯洁如雪的梦欣,究竟遭遇了什么?”
奉劝那些想要自杀的人,先考虑一下父母家人的感受吧?如果知道是自杀,所承受的痛苦还少些。若是误以为是他杀,家人一心想要申冤报仇,该承受多大的痛苦?若是牵连无辜的人被冤杀,又该是怎样的罪过?(来自天涯社区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