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1月8日)
问题1:13%一般纳税人购进9%的货物赠送他人视同销售,按照13%计提销项税金吗?
解答: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服务,只跟货物类别或服务类别有关系。
购进9%的货物,只要没有加工变成13%的货物,赠送或销售都还是9%的税率,跟您们原来产品交13%是没有关系的。
比如您们春节前购进一种火腿,税率是9%,因为是生的;如果您们直接销售或赠送,仍然按照9%计税;但是,如果您们把火腿给煮熟了,然后才去销售或赠送,税率就会变成13%了(当然,因为是农产品深加工,进行抵扣会变成10%)。
问题2:一般纳税人买卖商品平进平出需要缴纳税吗?
解答:
平进平出,只要是市场价就是这样的价格,哪怕低价出也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原则上,只要是交易价格满足公允原则就行,没有规定必须高出多少。
如果交易双方具有关联关系,且交易价格找不到可以参照的市场价格的话,如果是平价交易的话就需要由税务局核定交易价格了,就需要交税了。
问题3:电商售出商品包邮是按商品金额开具发票?不包邮的情况下收取10元运费,商品200元,应该怎么开具发票呢?
解答:
由于电商在交易中,都会明确注明包邮与不包邮的条件,因此可以认为双方交易的合同中已经分别对商品交易价格和运费分别作出了约定。
对于不包邮商品,只要电商企业在会计核算的时候,将商品价格与运费分别核算,如果购买者需要开具发票的时候也分别开具商品和运费,那么就可以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
对于包邮商品,同样的可以将商品价格与运费分别核算,同时分别开具商品和运费,但是对于包邮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再开一栏折扣金额。当然,折扣商品的金额会起到节税的作用。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问题4: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如何计算个税?税目是什么?如何确定成本?
解答: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紧紧依附于投资者个人,投资者个人需要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上是不能被转让的,因为“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是不能被转让的。所以,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通篇就找不出有关企业转让的法律条款。
但是,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能转让,但是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可以转让,包括资产与债务同时转让(净资产)。投资人转让完所有的资产与负债后,然后可以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办理企业的解散、税务注销和企业注销等手续。
新购入净资产的投资个人,可以新注册注册新的个人独资企业来收购,实际上也起到了变更投资人的作用。但是,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无限连带责任就在注册人的身上,与原出售净资产的人没有关系了。
由于实际上是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转让,个人独资企业应该按照正常的经营一样,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最后计算出经营所得,投资人就按照正常的“经营所得”预缴个人所得税。
问题5:2020年12月开具的电子发票开多了能在2021年一月份冲红并重新开具吗?会对缴税有什么影响吗?
解答:
增值税规定,先开发票就先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因此,12月份开具了发票,虽然1月份会冲红,但是12月份已经产生了纳税义务,12月份需要按照开具发票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您是小规模纳税人的话,刚好在交税与免税的分界点,可能造成多交税。如果远大于免税的界限或是一般纳税人,只是先交税,1月份冲红后就少缴税,总额不会变化。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产生,跟开具发票没有必然联系,因此如果12月份错误的多开了发票,对企业所得税是没有影响的。
问题6:母公司想把其中一个全资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另一个全资子公司,母子公司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母公司想把其中一个全资子公司股权转让给另一个全资子公司,各个公司如何进行帐务处理,怎样合理避税?
解答:
一、税务处理
可以按照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资产划转”规定处理: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二、会计处理
(一)母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说明:假定股权划入子公司——A公司,股权划出子公司——B公司.
(二)股权划入子公司(A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贷:实收资本——母公司
资本公积——母公司
(三)股权划出子公司(B公司)
借:实收资本——母公司
贷:实收资本——A公司
问题7:非居民个人需要进行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吗?
解答: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年度汇算。
问题8:企业同时有多个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是按全部项目合计计算还是按单个项目研发费用总额的10%计算?
解答:
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这里提到的10%的计算限额,应按每个研发项目分别计算,每个项目每年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都不得超过当年该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企业同时有多个研发项目的,应分别计算每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扣除限额。
问题9:实行新收入准则的税会差异问题
问题描述:
企业从事整车零售业务,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中包含售后1年期的免费保修服务。根据新收入准则,企业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对于提供的免费保修服务,企业根据经验值计算出不同车型的平均保修率,以此为依据确认免费保修服务金额。对于尚未发生的免费保修服务不确认收入,作为合同负债核算。
企业所得税如何确认收入,是以收取价款的全额确认收入,还是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将预估的免费保修服务收入减除?
解答: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考虑到企业销售整车的价格可以准确的计量,而以后年度提供保修服务的履约义务,从本质分析属于企业的或有支出,在销售整车时未实际发生,不能准确计量,因此对于企业根据经验值计算出的免费保修服务支出不得从收入中减除,企业应先按销售整车全额确认收入,以后年度企业实际发生保修支出时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