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扣减劳动者绩效工资,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一般会与劳动者约定其工资包含绩效工资。那么,一旦因扣减绩效工资发生争议,谁来承担举证责任那?
2015年11月20日,王某入职某电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劳动合同中约定,王某月工资标准12000元,其中绩效工资占20%。2017年5月16日王某提出离职,6月30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2018年7月,王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电子公司支付2015年12月至2018年6月期间绩效工资。
电子公司称,王某的绩效工资需经考核发放,王某考核不合格,故无需支付绩效工资。电子公司提交了薪酬管理制度、员工手册等材料。
王某认为,在职期间公司从未给出工作任务目标、未告知绩效考核制度、也未进行过绩效考核。对此,电子公司无法就绩效考核制度、考核标准、绩效目标以及具体的绩效考核情况举证。
最终,法院审理后认定,电子公司虽主张绩效工资据考核结果发放,但:1.电子公司未举证证明公司曾与王某明确约定了绩效考核办法;2.电子公司未举证证明公司曾对王某的工作质量提出了明确要求;3.电子公司未举证证明公司对王某进行了绩效考核。故电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责任。
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减少劳动酬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通常,劳动者的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基本工资是固定金额,而绩效工资金额由用人单位根据单位与个人绩效情况进行发放。一旦用人单位作出扣减绩效工资的决定,就应对绩效工资的考核、发放等承担举证责任。
结合本案,我们提醒用人单位,要加强绩效工资方面的法律风险控制。1.如与劳动者约定了绩效工资,应制定绩效考核制度,并充分向劳动者告知该制度,明确绩效目标及考核标准,避免绩效工资考核及支付的随意性。2.明确绩效工资的发放周期。否则,劳动者可能会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赔偿金。3在绩效考核制度的执行过程中,严格量化考核数据,对考核结果及时通知劳动者,并保留考核结果材料。对于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劳动者,要让其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