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备的旅游合同是旅途愉快的保障
春暖花开是正当旅游的好时节。这段时间,我身边就有不少朋友到各地去旅游。有的是在国内旅游,有的还去了国外。有的旅游回来对吃住行很满意,有的回来却怄了一肚子气。有一个朋友就说,他们出去被导游拉去购物,没有购物的旅客还被导游数落、为难,搞得心情很不愉快。
日本樱花怎样才能避免类似不愉快事情的发生呢?
其实,我们在旅行社报名出去旅游之前,都要和旅行社签订一份合同。对于这份合同,很多人并不在意。殊不知,这份合同就是游客和旅行社在旅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设定。游客在签订合同前应当认真阅读合同,并与旅行社商议修改或补充。前几天,我就受托,为委托人审阅了一份《团队出境旅游合同》。通过审阅,发现确实存在诸多可能损害游客权益的条款。具体如下:
一、 未明确住宿酒店的标准(是否是星级酒店?什么星级?或什么档次?是否有空调、热水?床位数,有无卫生间等?每晚住宿费是多少?)
二、 未明确用餐标准(用餐地点?多少钱的标准?是中餐还是当地餐,几菜几汤?)
三、 行程中的交通工具是哪一种?什么档次和标准?
四、 导游服务标准?
五、 所购买的“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是多少?
六、 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七、 条款所列门票费是所有门票的费用都包含吗?是否入门后还需要购票?
八、 旅行中如果不能按照原计划路线旅行,添加内容为:“改变其他路线出团,多出费用由旅行社承担,减少费用应当退还旅游者。”
九、 “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是否包含在所交的团费中?是不是还得另行交费,是多少?
十一、团费中是否已包含第七条(5)和第十二条4“境外小费”?标准是多少?
日本大阪之所以要明确住宿标准,是为了避免如果因种种原因,发生没有住到预定标准的酒店,就要退还相关费用。明确用餐标准和交通工具标准的目的也一样。
通过律师审阅、梳理。委托人明白了哪些条款存在纠纷隐患。委托人在签订合同前就上面条款与旅行社交涉。对上面的条款规定不清楚的地方一一进行完善。
由于事先对合同不明确的地方进行了沟通,旅行社也在委托人的坚持下补充修改了合同。合同的约束下完善自己的工作。
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出行旅游了日本。回来后,他对我说,他们一行人对这次的日本旅游的吃住行都很满意。合同就是规则,有合同的约束,旅途愉快才有保障。
2019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