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绝对实用,建议收藏!
………………来源 | 民事审判参考 作者 | 莫燕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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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制定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一共十二章,九十二个条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从一般规定到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到七种具体的责任形式均予以明确规定。本文着重从理论的角度,结合法律条文,梳理出哪些是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又有哪些,哪些是补充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什么是公平责任,公平责任的典型案例等。通过这些梳理,最终明确侵权责任的原则。
一、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其实是一条宣示性质的规定,不能单独作为起诉的依据,仅限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也就是说,无过错责任是法律明文规定,行为人只要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法律规定他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的情形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2、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3、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前半段:“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也是无过错责任,谁有过错谁承担最终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机动车与行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6、因医疗产品致人损害,由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也是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前半段:“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7、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由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8、高度危险责任中,由高度危险品的经营者、占有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九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十条前半段:“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十一条前半段:“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十二条前半段:“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十三条前半段:“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些条文的后半段都是免责事由,如:“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或者是:“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另外,第七十四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七十五条前半段:“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9、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前半段:“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10、因质量问题,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连带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11、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上述十一种均是无过错责任的情形,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明确梳理出来,一方面供案件一一对照适用;另一方面也是明确无过错责任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法律规定的加害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不论是否有过错,只要受害人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失,且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一些条文的后半段,尤其在高度危险责任中都规定了免责条款,如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过错、战争等情形等。如发生免责条款规定情形,行为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二、过错及过错推定责任
明确过错推定责任之前,需要了解什么是过错责任,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过错责任,从法律条文中可以分析出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为:行为人实施了加害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受害人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失,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行为人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就规定在第六条第二款:“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款结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质是对举证责任的一种分配,不能单独作为起诉的依据,受害人需要证明的是行为人的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与过错责任的区别在于不用证明行为人的过错。也就是说,过错推定责任并不是责任划分的一种,仅仅是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具体的情形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推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前半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2、医疗机构一般是过错责任,但有例外,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在上述三种情况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3、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的连带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后半段:“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4、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有过错,即《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前半段:“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本身原因损坏)、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管理不善损坏)有过错,即《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前半段:“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类纠纷比较多的发生在房屋租赁中,根据该条规定区分出租人和承租人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
6、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有过错,即《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八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即《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8、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有过错,如窨井等,即《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