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区业主大会会议必须抄送全体业主的事项
2019-08-07 本文已影响0人
点滴共鸣
引言
业主大会会议作为小区业主行使共有权利的重要途径,相关重大事项的程序是保证其行使权利的关键,若遗漏部分程序可能导致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被撤销或无效……
一、【抄送的形式】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抄送”业主,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之一:
(一)信函;
(二)电子邮件;
(三)手机短信。
业主联系方式以入住时登记的方式为准;业主未入住的,以业主首次书面提供的方式为准。业主变更联系方式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召集人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方式、以本条第二款确定的联系方式向业主发送相关信息后,即完成抄送。
二、【需要抄送给全体业主的事项】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方式以及表决事项等予以公告,并同时抄送全体业主。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三日内,将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抄送全体业主。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管理规约正本由业主委员会保管,并于通过后三日内,将副本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在十五日内抄送全体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