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分享|什么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执行公务的合理使用?
2023-01-25 本文已影响0人
月落大漠
我们在电视台经常会看到地方宣传片的播放。
如果地方电视台为宣传地方旅游,使用了他人的照片,进行宣传播放,那么电视台使用他人照片的行为是否构成执行公务的合理使用?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仅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该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法条读着会比较枯燥,不过,从以上法条我们可以看出来,构成执行公务的合理使用这一情形,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主体为国家机关;
第二,使用作品的行为必须为执行公务;
第三,使用具有不可避免性,即如果不使用某一作品,公务便无法执行。
回到我们上面的问题,可知:
首先,电视台仅属于事业单位,并不属于国家机关,他不属于执行公务合理使用的主体,
其次,播放宣传片是对方旅游资源的一个宣传作用,并不属于执行公务,
所以电视台为宣传地方旅游,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并不属于执行公务的合理使用。
我是月落大漠,深耕知识产权(简称IP)多年,持续做阅读、写作及知识产权内容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