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随笔法制教育

道德教育*生命教育*法律教育——竞存中学德育教育材料

2016-10-09  本文已影响47人  政史刘老

竞存中学      刘永利

今天的法律教育课,我们讲三个问题:一中学生经济往来;二珍惜生命;三未成年人敲诈勒索。

道德教育*生命教育*法律教育——竞存中学德育教育材料

中学生经济往来是非多——道德教育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家庭收入也像“芝麻开花,节节高”。收入高了,家长给孩子的零用钱也就多了起来。孩子手头的钱多了,逐渐就养成了大手大脚,花钱如流水的不良习惯。我校曾经有一个学生上学来时拿了七八百元,而且放在宿舍里,老师检查违禁物品时发现了,才给她收了起来。当问到她时,她说她忘记存到生活老师处了。有些学生拿的钱不够花就向其他同学借钱。那么,我们如何看待中学生之间的经济往来呢?我认为中学生经济往来是非多。

九年级某班纪某总是向七年级小同学借钱乱花,而且从不偿还。有一天,他遇到七年级学生李某,就对他说:“借我十元钱。”李某说:“我没有”。纪某恼羞成怒,威胁说:“你再不借给我钱,小心我收拾你。”李某及时向老师报告了此事,老师对纪某进行了批评教育,纪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向班主任保证以后绝不再犯。

纪某的行为实际上是十分严重的,威胁他人借钱,并且借钱不还,实际上等同于敲诈勒索,说严重一点就是犯罪。现在,有些中学生不懂法,他以为这样做没有什么,实际上他已经走到犯罪的边沿,稍不注意,就会违法犯罪,那时候后悔就来不及了。

同时,随便借钱的行为也是十分有害的,特别是对于正处于消费阶段的中学生。富兰克林在《致富之道》中提醒人们不要随便借钱,他说:“欠债就是相当于你把你的自由交给别人,如果你不能到期偿还,你将羞于见到你的债主,和他说话的时候心里会十分害怕。在他面前,你会找出种种借口來推托,渐渐就会失去了你的诚实。”富兰克林的话尖锐的道出了借钱对一个人的危害,它可以影响你的人际关系,影响你正常人格。从另一方面说,借钱会使你养成不良习惯,因为你仿佛觉得别人的口袋是自己的。因此,可能不断地去掏,这会使你难以自立,而自立是成功的前提。一个不能自立的人,无法想象他会成功。你要记住债务往往是一个不能自立的开始,而随便向朋友借钱则是你人际关系开始恶化,事业走向毁灭的开始。

除了借钱外,中学生经济往来不好的方面还有不经家长同意购买大件消费品。

七年级田某和八年级张某关系要好,经常一起逛网吧,有一天,他们把身上的钱花完了,田某对张某说:“把你家的摩托车800元钱卖给我,我家有钱”,张某说:“行”,并约好交货时间。田某回到家后就找家人要钱,家人没给。有一天,他趁爷爷不在,偷偷的拿走了爷爷的400元。到了约定的时间,田某说:“我只有400元,剩下的400元不给你了,”张某不高兴,便索要剩下的余款。田某便威胁张某说:“要钱没有,要命一条,你要再纠缠,小心我收拾你。”所幸老师及时发现,问题才得以妥善解决。

这是一起未成年人购买大件消费品引发的纠纷案件,《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这就是说,像田某和张某这种初中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只能实施一些与本人的生活和学习相关,本人智力能够理解并预见起相应结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不大的民事行为,如果其实施的民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应当确认为无效民事行为。(他们两个购买摩托,则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61条还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为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花季不可任性——生命教育

“任性”是近年来火起来的一个网络词语,其含义是“由着自己的性子来”。青少年“任性”的例子不胜枚举,前一段时间,渭南就有两起花季少男少女“任性”的事例。一个是某中学的“花季女魂断十二层”,一个是某广场的“任性男殉情520”。

先说“花季女魂断十二层”。

5月15日晚上十点多,一名高中女生从二号教师公寓楼四单元十二楼坠楼身亡。接警后,警方很快来到现场。据住户讲,二号公寓楼四单元由学生租住。听说当天白天学校开家长会,该女生家在韩城,家长没有来学校开家长会。据说是嫌她成绩没考好。放学后,该女生站在12层,看样子就要跳楼。当时,有两个学生发现后,跑过去拉她,没有拉住,她跳下时,摔倒这窗户上的槽子里。当时就摔死了。但是对于该女生坠楼的具体情况是因为学习压力?还是有其他缘由,警方还在调查之中。

对于这个年轻生命的逝去,我们不禁感到惋惜。惋惜之余,我们不仅要问,为什么她就这么不珍惜自己的生命呢?她难道就不考虑父母的感受吗?难道就没有其他解决问题的方法了吗?难道学习成绩就比自己的生命还重要吗?难道一次成绩就能决定自己的命运吗?大好年华本该无忧无虑在学校学习,可她却走上了这条不归之路。

生命是宝贵的,每个人只能拥有一次。我们青少年的成长道路应该“大道至简,花季不可任性”。这句话的意思是:道理说起来是很简单的,花季少男少女不可过于由着性子来。由着性子来,有可能就会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就像下面我们讲的这个例子里面的“任性男孩”。

下面我们再讲“任性男殉情520”

520是“我爱你”的意思,给5月20日这个日子赋予了美好的涵义,5月20日也就成为一个特殊的日子,在网络上和生活中用于传达爱情,很多人选择在5月20日这个日子向爱人表白,有心的人更是选择在5月20日13时14分许下5201314(我爱你一生一世)的诺言,收获的不仅仅是感动,更是永远的承诺。

据渭南电视台报道,5月20日,渭南市高新区万达广场发生一起坠楼事件。一名男子坠楼身亡,商铺内一名售货员称,中午12时许,他正在卖货,听到有人说“有人坠楼了”,跑到车展处就看到一名男子躺在地上,头下有一滩血。随后,商场管理方和警方到达现场,将该男子送到医院去了。    “听说坠楼男子和女朋友在3楼吃饭,今天‘520’,他向女朋友求婚,女朋友没答应,就坠楼了。”车展附近一商铺的售货员惋惜地说。

5月20日下午,记者从渭南市公安局高新警方确认,坠楼男子已不幸身亡,高新警方已介入调查,死者身份及坠楼原因尚不明确,正在调查中。

“殉情”这种事情,我们通常都是在电影里看到过,今天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确实还让人震惊!爱情确实是一种美好的情感,然而,爱情属于男女双方,爱情不能强求,所谓强扭的瓜不甜。如果你要用这种强迫的方式获得爱情,这样的感情也是不可靠的;如果对方欺骗了你,这种人也是不值得爱的。因此,不管怎样说“殉情”都是愚蠢的。天涯何处无芳草,何必殉情在万达。

在爱情与生命的选择中,有人选择爱情,有人选择生命,但是有谁想过把亲情加进去呢?当你选择离开个这世界的时候,你是否为含辛茹苦把你养大的父母想过呢?一个她,你们认识多久,在你的生命中,她为你付出过多少,比起你父母为你所付出的,她值得你付出生命吗?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今日中学生,生命不可抛。

在我们的生活中虽然不至于随意放弃生命,但不珍惜生命的事例也是不少的。

举一个我们同学生活中的例子。有一天下午上数学自习,七年级同学孟某不守纪律,班干部进行了制止,他不听,并且大声的骂人,其他同学看不惯他的行为,说他“吃错了药”,孟某大声说:“我没吃药,”同学曹某拿出自己喝的阿司匹林等好几种感冒药,对他说,你有本事你就吃吧,孟某连看都没看,就一股脑的吃完了一瓶子药,一板阿莫西林。老师发现后,害怕发生意外,就送孟某到医院,所幸不危及生命。

本来是一句玩笑话,孟某却非常冲动,做出了让人后怕的事情。这种不珍爱生命的行为是极端错误的。“燕子去了,有再来的时候;杨柳枯了,有再青的时候;桃花谢了,有再开的时候”。可是生命结束了,一切都会离你而去。

敲诈勒索不可为——法律教育

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特别是敲诈勒索。

1993年出生的唐甲和1990年出生的唐乙均是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某乡镇中学九年级在校学生,两人平时表现一般,喜欢到网吧上网,因囊中羞涩而产生抢劫的念头。

2008年1月20日,两人在学校准备上晚自习的时候,唐甲向唐乙提出去抢点钱上网,唐乙表示同意。于是两人一起去寻找抢劫对象,先到初一年级宿舍,发现没人,后来唐乙说黄某某可能有钱,两人便去教室找到黄某某并拉到学校舞台后面,唐乙先问黄某某要20元钱,遭到拒绝后对其殴打。唐甲又问黄某某要钱再次遭到拒绝,唐甲和唐乙抓住黄某某双手,唐甲强行搜其裤兜拿到133元后先行离开。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均为主犯,但作案时均为未成年人,且自愿认罪,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据此,法院分别判处唐甲、唐乙有期徒刑各10个月,并各处罚金3000元。

抢劫是较为严重的刑事犯罪,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有抢劫罪的,仍然须负刑事责任。实践中经常发生校园抢劫事件,法律界提示,在处理这类抢劫案件时一定要查明行为人的年龄,对于已满十六周岁的行为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学校要加强法制教育工作,从根本上杜绝校园抢劫事件。

再讲一个我们身边的案例——抢劫勒索被判刑

八年级张某原来在小学时结交了一群狐朋狗友,父亲为了让其和他们断交,把他们转到了几百里外的外地去上学。有一次放假,他又找到了过去的“哥们儿”,一番山吃海喝后,这群哥们儿对他说:“这几天手头缺钱,咱们不如到网吧去抢劫吧。”,于是,他们几个晚上一块行动,打劫了一个网吧,抢了几部苹果六手机、几千元现金。尝到了甜头的张某回到学校后,又向班里同学借钱,不给他的同学常常受到威胁,不敢告发。今年五一放假,张某又回去和哥们儿重操旧业。结果被公安局一网打尽。现在已被拘役劳教。

下面我们讲一讲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

在刑法第17条中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阶段。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一般地说  ,不满14周岁的人尚处于幼年时期,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不具备责任能力。因此。法律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必要时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也可视需要对接近14周岁,如12、13周岁的人由政府收容教养。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达到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即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八种犯罪)。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刑法第17条第1款的明文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体力和智力已有相当的发展,具有了一定的社会知识,是非观念和法制观念的增长已经达到一定的程度,一般已能够根据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来约束自己,因而已经具备了基本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我国刑法认定已满16周岁的人可以构成刑法中所有的犯罪,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青少年是祖国的希望,民族的未来,肩负着民族振兴的历史重任,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重大,每一个中学生,都应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自己的行为,成为祖国建设的有用之才,而不是祖国发展的绊脚石。同学们,未来属于你们——全面发展的中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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