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13
7.己公司在后的生效判决后,又提出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的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为什么?
不构成
在前诉判决作出后,又发生了新的违约事实,即甲公司交付的轮胎质量不合格。己公司在前诉裁判生效后,基于新发生的事实提起诉讼,不属于重复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裁判生效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换言之,判决只对标准是之前发生的事项具有既判力,对标准是之后(判决生效后)发生的事项没有既判力。此乃“新事”,而“旧事”禁止再诉。
8.庚公司、辛公司是否可以请求对甲公司及其所有全资子公司进行合并重整?为什么?
可以
甲公司在所有全资子公司之间统一调度资金使用,具有关联公司之间账目不清,全资子公司出现了“财产混同”,可以适用“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此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申请对甲公司及其所有全资子公司进行合并重整。《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实质合并破产的额前提;当关联企业之间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个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
9.假设甲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可以合并重整,则重整程序开始后,对于相关公司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有何影响?
重整程序开始后: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中止;待管理人接管后再行恢复诉讼;执行程序中止;所涉及的保全诉讼措施解除。
《破产企业法》19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20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10.如果甲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合并重整程序,那么,对所有债权人的影响是什么?
重整程序开始后i,甲公司及其控制得个全资子公司彼此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人应当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不得单独请求或者接受甲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清偿。应当在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程序公平受偿;若对债权有争议,可请求确认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