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周岁以下的小孩,法院一般判决给父方还是母方抚养?

2019-02-24  本文已影响0人  刘德军律师

一、问题提出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法院一般判决给父方还是母方抚养?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根据前述规定可知,除了前述三种情况外,一般情况下,两周岁的子女随母方生活。换言之,在离婚纠纷纠纷或抚养权纠纷中,父母双方争夺子女,如果子女是两周岁以下,除非有前述三种情况,否则,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将抚养权判决给母方。

需要强调的是,在实务中,法院将两周岁以下的子女的抚养权判决给父方的情况也是不少的,无论父方还是母方争夺子女的抚养权,作为人民法院需要考虑的是哪一方抚养对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从而更好的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因此,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以及子女平时由谁照顾等因素均会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最后,笔者想说的是,子女不是父母的玩偶,作为父母应尽最大的努力给子女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而不能为了所谓的传宗接代、面子等情形争夺抚养权,否则受害的还是子女本身。

二、参考案例

1.张红燕、冯青荣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案号:(2017)冀民申1379号,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7.05.23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冯青荣在其婚姻存续期间,与申请人张红燕同居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其行为违反社会的倡导的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截止目前,孩子刚满两周,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的规定,孩子随母亲生活为宜。冯青荣有正常的婚姻家庭,不能亲自抚育孩子,孩子目前随爷爷、奶奶生活,但爷爷奶奶年事已高。结合本案实际,孩子跟随母亲生活对孩子身心健康顺利成长更为有利,原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2.朱某与叶某离婚纠纷案,案号:(2015)浙民申字第2612号,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5.12.1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对离婚子女抚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从原审查明的以下情况看,叶子瑞跟随父亲叶某生活的确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首先,叶子瑞出生后不久即随叶某及其家人生活,至今居住生活在叶某家中已有1年有余,已经适应叶某家的生活,贸然改变其现有生活环境会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其次,从朱某、叶某的抚养能力看,朱某、叶某双方平时均要上班,照顾叶子瑞只能依靠家中老人或者保姆。朱某母亲长年在外,朱某表示父亲可以在家照顾叶子瑞,但朱某父亲没有独立照顾2岁以下小孩的经验,根据朱某自己陈述的收入水平,雇佣保姆照顾叶子瑞在经济上也难以承受。而叶某母亲退休在家,且已经照顾叶子瑞1年多,相对而言比较有时间、有经验。因此,原审根据子女的权益和离婚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叶子瑞随叶某生活,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情况。

3.邓南京与叶日兰离婚纠纷案,案号:(2014)粤高法民一申字第226号,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4.03.19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载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虽然该司法解释第1项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是并没有关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必须随母亲生活的强制规定。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邓南京和叶日兰双方均在外地务工,婚生女儿并不在父母身边生活,而是跟随邓南京的父母生活。二审法院基于父母双方在外务工,没有固定的居所,而孩子长期跟随邓南京的父母生活,已经形成相对稳定的生活状态,及本案暂无证据显示孩子现有的稳定生活,因有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客观情况出现而必须作出改变等方面的考虑,维持一审法院关于婚生女儿由父亲邓南京负责抚养的判决结果并无明显不妥。如果邓南京认为自己因身体等原因确实不能抚养女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5条关于“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的规定,可以就变更抚养权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4.宋某与齐某1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案号:(2016)粤03民终13230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6.08.31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抚养权纠纷,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非婚生子齐某2应由哪一方抚养为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故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需要而言,年幼的孩子不宜长期与母亲分离。本案非婚生子齐某2出生于××××年××月××日,至今未满两周岁,在并无特殊的不宜与母亲共同生活的情形下,应由上诉人宋某抚养为宜。上诉人宋某在诉讼中表达了抚养孩子的强烈意愿,并举证证明了其具备抚养孩子的基本条件和经济能力,本院对其主张予以支持。原审以非婚生子齐某2出生后由被上诉人齐某1的父母照顾居多为由驳回上诉人宋某的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在上诉人宋某抚养孩子期间,被上诉人齐某1有探视齐某2的权利,上诉人宋某应予以配合并提供便利。上诉人宋某还请求被上诉人齐某1每月支付齐某2的抚养费5000元,根据深圳的实际生活水平以及上诉人宋某与被上诉人齐某1双方的收入情况,本院酌定被上诉人齐某1每月向上诉人宋某支付齐某2的抚养费4000元至其成年。

5.谢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案,案号:(2018)沪02民申859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9.01.11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本案双方当事人之子出生于2016年1月,直至一审法院判决的2017年12月,谢禾仍未满2周岁,故一审法院判决谢禾由再审申请人谢某某抚养,违反法律的规定,二审予以纠正正确。此外,谢禾出生在上海,户口也在上海,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作出上述判决符合法律的规定。再审申请人谢某某提供的关于被申请人周某某父母的相关证据,首先,这不是新证据;其次,抚养子女的主体是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只是子女抚养的辅助人;因此,谢禾的祖父母的情况只是法院确定抚养关系的一个考虑因素,而非决定性的因素。至于谢禾现在的生活状况,本院相信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对自己的子女充满爱心,法院的判决只是基于本案双方当事人离婚的事实依据法律作出的处理,考量的因素是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的状况及相关情况。因此再审申请人谢某某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6.徐胜琴、董长峰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案号:(2018)皖11民终2739号,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8.12.03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子女抚养权,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并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综合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徐胜琴与董长峰非婚生女孩董某虽未满两周岁,属哺乳期内的子女,但徐胜琴从2018年5月离家后,董某一直跟随董长峰方生活,考虑到双方的实际生活状况,孩子暂时由董长峰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对徐胜琴要求将非婚生子交由徐胜琴抚养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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