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学习第222天《明法解 第六十七》第三部分
《管子》学习第222天《明法解 第六十七》第三部分
原文阅读
人主之所以制臣下者,威势也。故威势在下,则主制于臣;威势在上,则臣制于主。夫蔽主者,非塞其门守其户也,然而令不行、禁不止、所欲不得者,失其威势也。故威势独在于主,则群臣畏敬;法政独出于主,则天下服德。故威势分于臣则令不行,法政出于臣则民不听。故明主之治天下也,威势独在于主而不与臣共,法政独制于主而不从臣出。故《明法》曰:“威不两错,政不二门。”
明主者,一度量,立表仪,而坚守之,故令下而民从。法者,天下之程序也,万事之仪表也;吏者,民之所悬命也。故明主之治也,当于法者赏之,违于法者诛之。故以法诛罪,则民就死而不怨;以法量功,则民受赏而无德也。此以法举错之功也。故《明法》曰:“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
明主者,有法度之制,故群臣皆出于方正之治而不敢为奸。百姓知主之从事于法也,故吏之所使者,有法则民从之,无法则止,民以法与吏相距,下以法与上从事。故诈伪之人不得欺其主,嫉妒之人不得用其贼心,谗谀之人不得施其巧。千里之外,不敢擅为非。故《明法》曰:“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诈伪。”
权衡者,所以起轻重之数也。然而人不事者,非心恶利也,权不能为之多少其数,而衡不能为之轻重其量也。人知事权衡之无益,故不事也。故明主在上位,则官不得枉法,吏不得为私。民知事吏之无益,故财货不行于吏。权衡平正而待物,故奸诈之人不得行其私。故《明法》曰:“有权衡之称者,不可欺以轻重。”
尺寸寻丈者,所以得长短之情也。故以尺寸量短长,则万举而万不失矣。是故尺寸之度,虽富贵众强,不为益长;虽贫贱卑辱,不为损短。公平而无所偏,故奸诈之人不能误也。故《明法》曰:“有寻丈之数者,不可差以长短。”
字词注释
[1]错:放置。在此是分开、分占意思。
[2]一:统一。
[3]表仪:法度。
[4]仪表:准则。
[5]悬命:寄托性命。
[6]德:感激,爱戴。
[7]错:通“措”。措施。
[8]相距:相抗衡。
[9]权衡:这里指对于多少轻重的计量判断。权衡只能反映数量,而不产生数量,所以下文有“不事”之说。
[10]起:计量。
[11]尺寸寻丈:均为古代的计量单位。
[12]举:尽,各尽其实情的意思。失:失败,失误。
[13]众强:人多势众。
[14]益:增加。
[15]数:计算。
译文参考
君主之所以能控制臣下,靠的是威势。因此威势旁落,那么君主就会受制于臣下;威势掌握在君主手中,那么臣下就受制于君主。被蒙蔽的君主,并没有堵塞和封守他的门户,然而君主的命令不能实行、禁令不能奏效、所要求的不能得到,就是因为丧失了威势。因此威势独揽在君主手里,群臣就畏惧恭敬;法度政令由君主独自决定,天下就服从听命。故而威势分散于臣下命令就无法推行,法度政令产生于臣下百姓就不会听命。因此明君治理天下,威势独揽于君主而不与臣下共有,法度政令独定于君主而不许其出自臣下。因此《明法》篇说:“君主的威势不能由两家分占,政令不能由两家制定。”
明君,统一度量,建立法度,并且坚决地维护它们,因此命令下达而民众服从。法,是天下的规程,万事的准则;执法的官吏,是决定着民众生命的。因此明君治国,对于遵守法令的人要赏,对于违背法令的人要罚。因此依法治罪,民众受死也没有怨恨;依法量功,民众受赏也不用感恩。这些都是按照法度处理事情的功效。因此《明法》篇说:“以法治国,就是按法度来处理而已。”
明君,掌握着对法度的控制,因此群臣都由于规范的治理而不敢行奸佞之事。百姓也知道君主是依法办事的,因此官吏对民众的役使,合法的民众就服从,不合法的就拒绝,民众用法度和官吏相抗衡,下层凭法度为上层处理事务。因此奸诈的人不能欺骗君主,嫉妒的人无法施用害人之心,谗谀之人不能施展其机巧。即使在千里之外,人们都不敢擅自为非作歹。因此《明法》篇说:“有了法度的制约,民众就不能通过伪诈来取巧。”
设立权衡,是用来明确轻重数量的。然而人们不去尊奉它,并非心里厌恶财利,而是因为权不能为人改变数量的多少,衡不能为人改变重量的轻重。人们看到尊奉权衡没有任何益处,因此不去尊奉它。同样,有明君处在上位,官员就不能枉法,小吏就不能行私。人们看到奉承官吏没有任何益处,因此就不去用钱财行贿官吏了。权衡公正地对待任何事物,因而奸诈之人就不能行私了。因此《明法》篇说:“有了权衡的称量,人们就不能利用轻重来欺骗。”
尺、寸、寻、丈这些计量单位,靠它们来得到长短的实际数据。因此用尺寸测量短长,就会测得万物的实际数据而万无一失。尺寸的测量结果,即使是对富贵有势力的人,也不为他们增长;即使是对贫贱地位低的人,也不为他们减短。它公平而没有偏私,因此奸诈的人不能借此制造错误。因此《明法》篇说:“有了寻丈的计算,人们就不能利用长短制造误差。”
核心内容解读
“威不两错,政不二门”是古代中国法家思想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强调了法治的重要性以及政令的统一性。具体来说,在国家治理中,权威和政策不能有双重标准或矛盾。“威不两错”意味着权威不能分散,必须集中在一个中心,而“政不二门”则强调政令不能出自多个源头,必须统一。法治是确保政策一致性和权威性的关键。通过法律来治理国家,可以避免政策执行中的混乱和矛盾,确保国家的稳定和秩序。
在政治结构上,作者主张君主专权,即君主应当掌握绝对的权力,通过法律来控制社会和民众。这种思想在《管子·国蓄》中得到了进一步的阐述,主张“利出一孔”,即所有的利益和资源都应当由君主控制,以此来确保君主的权威和国家的稳定。对于社会控制和民众管理,只有通过法律的严格执行,民众自觉遵守法律,从而达到社会和谐和稳定的目的。
作者重点阐述了君主如何通过“威势”来控制臣下,以及威势的重要性。“人主之所以制臣下者,威势也”,这意味着君主能够控制臣下,主要依靠的是这种威势。威势的存在使得君主能够有效地发布命令、实施禁令,并实现自己的愿望。不过,威势的位置决定了控制的方向。“威势在下,则主制于臣;威势在上,则臣制于主”。如果威势在君主手中,那么臣下就会服从君主;反之,如果威势被臣下掌握,君主就会受制于臣下。君主如果丧失了威势丧失则后果严重,“令不行、禁不止、所欲不得者,失其威势也”。即使君主没有被物理上隔离或限制,但如果失去了威势,他的命令将无法执行,禁令将无法生效,他的愿望也将无法实现。这里不仅强调了威势对于君主控制力的重要性,也反映了古代中国政治哲学中关于君臣关系的思考。从现代政治学的角度来看,这种依赖威势的统治方式可能被视为一种专制或独裁的表现。现代民主制度更倾向于通过法律和制度来实现权力分配和控制,而不是单纯依赖个人的威势。
“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表明法治的核心在于通过明确的法律来指导和规范行为,强调了法治的重要性及其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先秦法家认为通过法律来治理国家是最有效的方式。法律是国家的程式和仪表,官员和民众都必须遵守。这种法治观念强调了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和权威性,确保了国家的稳定和秩序。
法律应当是公正和透明的,不应受到个人意志或偏见的影响。正如文中所说,“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诈伪”,法律的存在使得任何人都不能通过欺诈或伪善来逃避责任。法律必须具有客观性,文中提到“有权衡之称者,不可欺以轻重”和“有寻丈之数者,不可差以长短”,强调了法律应当像称重和测量工具一样客观和精确。法律不应因人而异,而应适用于所有人,确保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尽管这段话出自古代,但其对现代法治的启示依然重要。现代社会中,法治仍然是确保社会公正和秩序的基础。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当透明、公正,确保每个人都能在法律的保护下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需要注意的是,“以法治国”是中国古代法家思想的核心理念之一。这一理念在秦国得到了显著的实践,尤其是在商鞅变法之后,秦国通过严格的法律体系实现了国家的富强。然而,古代的"以法治国"与现代的"依法治国"在内涵和实施方式上有显著的不同。
首先,古代的"以法治国"更多地强调法律作为统治工具的使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往往是为了维护君主的权威和国家的稳定。在这种模式下,法律是君主手中的鞭子,用来管理和控制百姓,这种法治模式下,法律的公正性和平等性往往受到质疑,因为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个人的权益往往被忽视,甚至牵连无辜者也在所不惜。
相比之下,现代的"依法治国"则更加强调法律的公正性和平等性,法律不仅是治理国家的工具,更是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现代法治的核心是"依"字,即法律是治理国家的依据,而不是简单的工具。在这种模式下,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原则,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最重要的是,古代的"以法治国"往往与君主专制政体相结合,君主有超越法律的权利,而在现代的"依法治国"中,法律是最高的权威,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包括国家领导人和政府官员。这种法治模式下,法律不仅是治理国家的工具,更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的保障。在现代国家,“依法治国”被视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通过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确保国家治理的法治化、规范化。
《管子》学习的背景知识
先秦时期的谏议制度
(一)先秦是中国谏议制度的萌芽时期。商代以前的有关记述虽大都来自于传说,但在军事民主制尚广泛残存的情况下,君主向下属纳谏是施政中的重要内容。像黄帝、尧、舜、禹等,都采取了许多鼓励下属进谏的措施,并成为后世广泛流传的佳话。商代以后则出现了以进谏为主的职官。西周除设“司谏”一职外,另设有“保氏”一职,“保氏掌谏王恶”。《周礼·地官司徒》文下“疏”云:“王有恶则谏……谏者以礼义正之……使王谨慎其身而归于道。”这里的“保氏”就是个专职谏官了。在春秋战国时期,各国设有大谏、御史等官职,虽兼有监察和教化之责,但谏议的功能越来越明显了。
(二)自先秦开始,君主向下属纳谏就成为中国政治生活中的优良文化传统。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是,由于古代的巫史传统,下属经常用卜筮的方法向君主进谏。《左传》和《国语》中都记有许多这样的例证。《周易·蹇卦》六二的爻辞为:“王臣蹇蹇,匪躬之故。”意思是说,作为君王的臣下,蹇蹇直言进谏,并不是为了自身之事,而是为了君国之事。这种优良的传统一直为后世所继承。
(三)这时出现的一些著名谏臣成为后世的楷模。其中最为出名的当数殷商末年的比干。他痛感商纣王的荒淫无道,便反复谏诤,以至于三日不去,竟被纣王挖心而死。比干的直言敢谏为后世树立了一个难以逾越的标准。春秋时齐国的晏子既勇于进谏,又善于进谏,使齐国迅速强大起来。他一生俭朴,讲求气节,致使孔子愿当他的学生,司马迁愿当他的车夫。这些著名谏臣的活动成为历史上一道亮丽的风景。
(四)先秦已形成了丰富的谏议思想。大体说来,法家虽然也主张君主应虚心纳谏,但更强调维护君主的权威,甚至要为君主掩恶。墨家主张臣下应勇于进谏,倡“亲士”、“尚贤”,具有浓厚的平民色彩,视君主虚心纳谏为一种善行,是一种美德,颇为深刻。但因墨家整体对后世影响较小,故其谏议思想对后世影响亦不甚大。对后世影响最大的还是儒家思想。
(五)儒家的核心思想是“仁”,其本身就是反对暴政、崇尚仁政,虚心纳谏即仁政的题中应有之意。儒家倡导“内圣外王”,即具有仁爱之心的圣贤居王位,行仁政。对此,曾巩在《唐论》中进一步阐释道:“诎己从谏,仁心爱人。”意即曲折自己,听从劝谏。儒家主张“以道事君”,无道之君被有道之君所取代是合乎天理之事。因此,君权并非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英国著名历史学家汤因比称赞儒家政治思想为道德政治,对消除战争尤有意义,当属有识之论。
参考资料
《中国谏议制度史: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晁中辰,中华书局,2015年1月
《管子(全二册)——中华经典名著全本全注全译丛书》,李山 轩新丽 译注,中华书局,2019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