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学习第219天《版法解 第六十六》第三部分
《管子》学习第219天《版法解 第六十六》第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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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君者,覆载万民而兼有之,烛临万族而事使之。是故以天地、日月、四时为主、为质,以治天下。天覆而无外也,其德无所不在;地载而无弃也,安固而不动,故莫不生殖。圣人法之以覆载万民,故莫不得其职姓,得其职姓,则莫不为用。故曰:“法天合德,象地无亲。”
日月之明无私,故莫不得光。圣人法之,以烛万民,故能审察,则无遗善,无隐奸。无遗善,无隐奸,则刑赏信必。刑赏信必,则善劝而奸止。故曰:“参于日月。”
四时之行,信必而著明。圣人法之,以事万民,故不失时功。故曰:“佐于四时。”
凡众者,爱之则亲,利之则至。是故明君设利以致之,明爱以亲之。徒利而不爱,则众至而不亲;徒爱而不利,则众亲而不至。爱施俱行,则说君臣、说朋友、说兄弟、说父子。爱施所设,四固不能守。故曰:“说在爱施。”
凡君所以有众者,爱施之德也。爱有所移,利有所并,则不能尽有。故曰:“有众在废私。”
爱施之德虽行而无私,内行不修,则不能朝远方之君。是故正君臣上下之义,饰父子兄弟夫妻之义,饰男女之别,别疏数之差,使君德臣忠,父慈子孝,兄爱弟敬,礼义章明。如此则近者亲之,远者归之。故曰:“召远在修近。”
闭祸在除怨,非有怨乃除之,所事之地常无怨也。凡祸乱之所生,生于怨咎;怨咎所生,生于非理。是以明君之事众也必经,使之必道,施报必当,出言必得,刑罚必理。如此则众无郁怨之心,无憾恨之意,如此则祸乱不生,上位不殆。故曰:“闭祸在除怨也。”
凡人君所以尊安者,贤佐也。佐贤则君尊、国安、民治,无佐则君卑、国危、民乱。故曰:“备长存乎任贤。”
凡人者,莫不欲利而恶害,是故与天下同利者,天下持之;擅天下之利者,天下谋之。天下所谋,虽立必隳;天下所持,虽高不危。故曰:“安高在乎同利。”
凡所谓能以所不利利人者,舜是也。舜耕历山,陶河滨,渔雷泽,不取其利,以教百姓,百姓举利之。以所谓能以所不利利人者也。所谓能以所不有予人者,武王是也。武王伐纣,士卒往者,人有书社。入殷之日,决钜桥之粟,散鹿台之钱,殷民大说。此所谓能以所不有予人者也。
桓公谓管子曰:“今子教寡人法天合德,合德长久,合德而兼覆之,则万物受命;象地无亲,无亲安固,无亲而兼载之,则诸生皆殖;参于日月,无私葆光,无私而兼照之,则善恶不隐。然则君子之为身,无好无恶,然已乎?”管子曰:“不然。夫学者所以自化,所以自抚。故君子恶称人之恶,恶不忠而怨妒,恶不公议而名当称,恶不位下而位上,恶不亲外而内放。此五者,君子之所恐行,而小人之所以亡,况人君乎?”
字词注释
[1]覆载:覆盖承载。引申为保护。
[2]烛临:由上向下照射。引申为掌控管辖。
[3]质:凭借,依据。
[4]职姓:职为官职之意,姓是获得官职的标志。这里职姓引申为生计,即谋生的手段。
[5]参:参照,考察,检验。
[6]事:通“使”。役使。
[7]佐:辅助。
[8]至:到来,归附。
[9]说:同“悦”。喜悦。
[10]四固:四方的边境。
[11]移:改变,转移。
[12]内行:指君主的个人品德操行。
[13]朝:使……来朝见。
[14]饰:通“饬”。整顿。
[15]疏数:亲疏远近。
[16]闭:关闭,消除。
[17]经:常理,准则。这里用如动词,指遵循常道。
[18]得:正确。
[19]尊:地位尊崇。
[20]持:维持,拥护。
[21]擅:专擅,独占。
[22]谋:谋划,图谋。
[23]隳:落下,倒塌。
[24]历山:地名。具体地点说法不一,一说在今山西雷首山附近,一说在今山东菏泽东北。
[25]陶河滨:在黄河边上制陶。具体地点亦有今山西、山东之异。
[26]雷泽:地名。传说舜曾在这里打鱼。具体地点一说在今山东菏泽东北,历山旁。
[27]举:全,尽。
[28]书社:春秋时期出现的社会组织。每一社有若干户人家(一般为二十五户),把这些人家的户口登记在版图上,就是一个书社。
[29]钜桥:古粮仓名。地址据说在今河北曲周。
[30]鹿台:殷商建筑名。在当时的殷都,今河南淇县。
[31]葆光:保持光芒。
[32]抚:安。
[33]当:党。结朋党。
译文参考
凡是君主,都保护着万民并拥有他们,管辖着众多部族并役使他们。因此把天地、日月、四时作为主宰、根据,来治理天下。天覆盖万物而没有例外,其德行无所不在;地承载万物而没有遗弃,稳定而不动,因此万物没有不生长繁育的。圣人效法它们来保护万民,因此民众没有不得到生计的。得到生计,就没有不为君主效力的了。因此说:“君主应该效法上天,对万物普施德泽;模仿后土,对万物没有偏心。”
日月的光明无所偏私,因而没有得不到光照的;圣人效法它们,来管辖万民,因此能够审慎明察,善行就没有遗漏,恶事也无所隐蔽。没有遗漏的善行和没有隐蔽着的恶事,就可以做到赏罚准确。赏罚准确,那么善行就得到鼓励,恶行就得到禁止。因此说:“以日月做检验。”
四时的运行,守信而且显著。圣人效法它,以役使万民,因而事功不失时机。因此说:“用四时作为辅助。”
对于民众,爱护他们,他们就亲近;给他们利益,他们就归附。因此贤明的君主谋划福利来招引他们,宣明爱护之意以使他们亲近。只谋利而不爱护,民众虽归附却不亲近;只爱护而不给予利益,民众只亲近而不归附。爱护与施利兼行,就可做到君臣喜悦、朋友喜悦、兄弟喜悦、父子喜悦了。爱、利兼行的结果,是使敌国四方边境都不能固守。因此说:“欲使众人喜悦,君主须爱护与施利同时施行。”
凡是国君之所以能赢得民众拥护,是因为有爱民和施利于民的德惠。爱民之心如果有所改变,民众利益如果被吞并,就不能完全赢得民众了。因此说:“获得民众拥护在于废除私心。”
虽然行使爱民和施利的德行并且也没有偏私之处,但如果君主的个人操行不好,就不能使远方君主来朝见。因此要端正君臣上下的名分,整顿父子兄弟夫妻间的名分,整饬男女间的分别,区别亲疏远近的不同,使君主有德大臣尽忠,父亲慈爱孩子孝顺,兄弟之间相敬相爱,礼义彰明显著。这样就会近处的民众都来亲近,远国的民众也来归附。因此说:“招徕远方的民众在于修治国内的德行。”
消除祸患在于消除怨恨,不是说有了怨恨才去消除,而是要使管理的地区一般没有怨恨出现。凡是祸乱的发生,是因为出现埋怨;出现埋怨,是因为不依理行事。因此贤明的君主管理民众一定要遵循原则,役使他们一定要遵循道理,施予报酬一定要恰当,说话一定要正确,刑罚一定要合理。这样,民众就没有积怨之心,也就没有怨恨之意了,这样祸乱就不会发生,君主地位也不致陷于危险。因此说:“消除祸患在于消除怨恨。”
大凡君主之所以能地位尊崇安定,是因为有贤臣辅佐。有贤臣辅佐,就能君主地位尊崇,国家安定,人民得治;没有贤臣辅佐,就会君主地位卑微,国家危亡,人民叛乱。因此说:“准备长远大计在于任用贤人。”
大凡民众,没有不想要得到利益而厌恶危害的。因此与天下人共享利益的,天下人就拥护他;独占天下利益的,天下人就图谋他。天下人所图谋的,地位虽然确立也必会倒台;天下人所拥护的,地位虽然尊崇也没有危险。因此说:“巩固尊崇地位在于与民同利。”
能说得上以自己所不利而惠泽他人的,是舜。舜在历山耕种,在黄河滨制陶,在雷泽打鱼,自己不获其利,反而把技艺教给百姓,百姓全都因此获利。这就是所谓能以己所不利惠泽他人。有所谓能以自己没有的惠泽他人,这就是周武王。周武王伐商纣王,参战的士卒,每人都获得一个书社。攻入殷都之时,打开钜桥粮库,散发鹿台上的金钱,殷商老百姓高兴极了。这就是所谓能用自己没有的惠泽他人。
桓公对管子说:“您教寡人取法上天,与天同德,与天同德长久,就可以包容涵盖万物,如此则万物接受大命;教寡人取法大地的无私,无私即安稳牢固,大地无偏私,托载所有生灵,于是所有生灵都能生存繁殖;再教寡人参照日月,永远无私,永有光芒,无私地普照万物,这样世上的好坏也就无所隐蔽了。如此君子修身,做到无所喜好,无所嫌恶,就可以了吗?”管子回答:“不是。学习修身的人是为了自我改善,自我安顿。因而,真正的君子厌恶说人的不是,厌恶不忠诚而又妬恨,厌恶不能公正持论而有结党之称,厌恶不甘谦处下位却总是居高临下,厌恶不与他人亲和内心又放纵。这五条,真正的君子害怕自己出现相同的情况,而那些小人正因此而自我毁灭,又何况君主呢?”
核心内容解读
“凡人君者,覆载万民而兼有之,烛临万族而事使之。是故以天地、日月、四时为主、为质,以治天下。”这句话表达了一个君主治理天下的理念,即君主应当像天地、日月、四时一样,无私地覆盖和照耀万民,以此为基础来治理国家。“法天合德,象地无亲”体现了古代中国人对自然规律的尊重和效仿。“法天”意味着效法天道,即遵循自然规律;“合德”则是指与道德相符合,强调道德修养的重要性。“象地无亲”则是指像大地一样无私,不偏袒任何一方,体现了公平和公正的原则。这种理念强调了君主的德行和智慧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性。“参于日月”意味着与日月一样恒常不变,象征着统治者的决策和行为应当具有恒常性和稳定性,不应随时间或环境的变化而轻易改变。“佐于四时”指的是顺应四季的变化,即顺应自然和社会的变化来调整政策和行为。统治者应当根据不同的季节和社会状况,灵活调整政策,以适应变化。因此,君主应当以自然规律为指导,公正无私地执行法律和规则,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灵活性,以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悦众在施,有众在废私。召远在修近,闭祸在除怨。修长在乎任贤,高安在乎同利。”要使民众悦服,就要施惠于民众。要得民众拥护,就要做到公正无私。要招徕远方的民众前来归顺,就要做好自己身边的事情。要避免出现祸患,就要设法消除民众的怨恨。要实现长治久安,就要选拔任用贤者。要稳固君位,就要把民众的利益和自身的利益结合在一起。
显而易见,在对君主的这些具体要求中,充分体现了作者对民众的重视。他之所以强调君主要施惠于民、要设法消除民众的怨恨、要与民“同利”,正是在于他认识到了决定社会治乱、国家命运、君主地位的力量,就蕴藏在民众之中。“取”与“予”,不仅仅是财富分配的问题,而是“利者则来,害之则去”的“利害”关系,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政权巩固,是管子“以人为本”理念的所在。
“所谓能以所不利利人者,舜是也”,意思是说舜能够利用自己的不利条件来造福他人。这句话强调了舜的智慧和仁德,即使在面对困难和挑战时,他也能找到方法来帮助他人。“所谓能以所不有予人者,武王是也”,武王在攻下殷都后,不仅没有掠夺,反而分发粮食和钱财给百姓,这种行为被视为无私的典范。周武王的历史功绩不仅在于他的军事胜利,更在于他对后世文化和政治制度的影响。
文中最后一段中,管子对齐桓公强调了人君的重要品质。“故君子恶称人之恶,恶不忠而怨妒,恶不公议而名当称,恶不位下而位上,恶不亲外而内放。”"这句话表达了君子对于某些行为的厌恶和反对。君子厌恶那些喜欢传播和夸大他人缺点的人。这种行为不仅伤害他人,也破坏了社会的和谐。
君子厌恶那些不忠诚却心怀怨恨和嫉妒的人。忠诚是人际关系的基础,而怨恨和嫉妒则会导致关系的破裂。君子厌恶那些不经过公正讨论就自封为名的人。君子厌恶那些不安于本分却觊觎上位的人。每个人都应该在自己的位置上尽职尽责,而不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谋求更高的地位。君子厌恶那些对外不亲近而对内放纵的人。这种行为会导致内外关系的失衡,影响个人和集体的发展。君子通过这些准则来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避免因个人行为不当而引发的社会冲突。君子通过这些厌恶的行为来提醒自己,避免陷入类似的错误。这种自我反省和自我约束是个人修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个人的成长和进步。而对于领导者来说,这些准则尤为重要。即使在现代组织中,领导者的一言一行都会影响到整个团队或组织,因此必须严格要求自己,避免上述不良行为。
《管子》学习的背景知识
中华法系是礼法体系(三)
三、“礼法”的历史
从原始习俗到礼仪、礼制的初成,再到“礼法”的提出和“礼法体系”的成熟,又最终走向衰微,曲折跌宕,贯穿整部中国法律史,撷其大要,或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原型期(夏商西周)。
夏、商、西周,史称“三代”,法的形式为“礼与刑”,“礼”即夏礼、殷礼、周礼;“刑”即禹刑、汤刑、九刑。“礼与刑”的运作模式为“违礼即违法,出礼则入刑”。这是礼法的原型期。其特点为:礼刑一体、礼外无法、法在礼中、出礼入刑(罚)。当时还没有发展出后世精密的礼典、律典系统,礼法的法体系尚处于萌生阶段。
第二阶段:重组期(春秋—秦汉)。
惯习的说法是,春秋战国时代,礼崩乐坏。这是以儒家为视角从负面进行的评价。若从整个礼法体系的形成和发展来看,这一阶段是旧的“礼与刑”结构的礼法形式的崩坏,而律典系统则开始生长壮大,从而催生着新的礼法结构和帝制时代的“礼法体制”。
汉代开始尊崇儒术,陆续重拾礼仪。由于春秋战国至秦代的律典系统规模初现,一时成为法律思维定式,以至于其复兴之礼典无处安放,统统以“律”名之。如叔孙通制定的“礼仪”称为《傍章律》,赵禹制定的“礼仪”叫做《朝律》。正如章太炎所说:“汉律之所包络,国典官令无所不具,非独刑法而已也。……汉世乃一切著之于律。”与礼、律在形式上相混同的同时,是礼、律在精神上的分离。“引礼入法”只能通过司法领域的“春秋决狱”、律家的律章句等方式从侧面切入,个案地进行,而无力制定一部真正的礼典和渗透礼义精神的律典。故两汉时代,仍然只能称之为礼法的重组期。
第三阶段:成熟期(魏晋—明清)。
“儒家有系统之修改法律则自曹魏始。”所以曹魏《新律》既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编纂的律典,也是第一部儒家化的律典。曹魏后期司马氏执政,开始制定《新礼》,至晋惠帝时颁行天下。西晋《新礼》是“中国第一部依据儒家学说体系编撰,而且是由国家所正式颁行之礼典”。自西晋《新礼》与《泰始律》开始,此后的王朝在开创之初,多要同时并举礼典与律典两项大规模的立法活动,而有雄心壮志的帝王也多要重修前代的礼典、律典,如南梁《普通礼》与《天监律》,隋朝《开皇礼》与《开皇律》,《仁寿礼》与《大业律》,唐朝《贞观礼》与《贞观律》,《显庆礼》与《永徽律》,《开元礼》与《开元律》,宋朝《开宝通礼》与《宋刑统》,明朝《大明集礼》与《大明律》,清代《大清通礼》与《大清律》等。总之,这些王朝无不以“制礼作律”为功成治定的标志。所以,自魏晋至明清,是礼法法系的成熟期。
第四阶段:衰落期(清末以来)。
穷变通久,久则不免于僵化。自明清以来,专制集权加强,君主自毁礼法之精神,墨守礼法之形式,致使“制礼作乐”沦为粉饰太平的道具。遭遇西方法系的强势入侵,保守派不知变通而固守成规,错失变法良机。在三千年未遇之大变局下,中华法系走向解体,礼法也就此湮没不彰。
近现代中国,列强欺凌,战乱频仍,内忧外患,民不聊生。其所遭受的“礼崩乐坏”远甚于孔子时代。中华文化数千年之道统毁损,法统断裂。为护持华夏国权国域祖产和民族血统文脉,从“师夷长技”到洋务运动,从君主立宪到共和立宪,从开明专制到军政、训政、宪政的建国方略,从实业救国到主义救国,从维新改良到共和革命,从三民主义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从师法欧美到“以俄为师”……志士仁人不避血雨腥风,不懈探索,从未停滞推进民主、科学、宪政、法治的步伐。
剥极必复,贞下起元。我们终于等来了复兴中国传统文化,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宣告。它意味着法制和法学领域迎来了根本性的转型:从过去崇尚以维护阶级专政为目标的革命工具型法制,转向构建“良法善治”的治理型法制;从过去着重于移植欧美或苏俄的移植型法制,转向与人类民主法治文明相向而行又富有中国范儿的特色型法制。实现这两个方面转型需要上上下下的齐心协力。道统绍续,法统维新,政统重建,时不我待。就其学术层面而言,还是本章第二节开头说的那句话:“认识中国法律史的自我,破解中国古代法的遗传密码”。非此,无从有效吸纳传统法文化“良法善治”之智慧,而特色型法制如果不能得到中华五千年传统法文化的支撑,也无疑会成为一句空话。
(未完待续)
参考资料
《重新认识中华法系(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龙大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年5月
《管子(全二册)——中华经典名著全本全注全译丛书》,李山 轩新丽 译注,中华书局,2019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