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的存在

第六章 论法律

2015-03-30  本文已影响98人  木子哲学

如果个体为了实现其个体的目的而故意去侵害他人,这样的个体就威胁到其他人的存在,因此有必要通过公平的强制性的规则去限制这些个体,这就是法律。

根据法律的这个定义,可以明白法律的这样几个要素:公平,强制性,集体性质。

公平,就是法律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必须一视同仁,即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制性,就是被执行人只要被公平地确定为违法,则将被没有任何条件地接受法律的制裁。集体性,就是被公众接受的公平的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需要通过集体性质的某种公权力组织来实现。

某些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故意侵犯他人,违反了法律,更可怕的是某些人,利用所拥有的某种比较强大的力量而不顾法律地去随意扩张自己的利益,而侵犯他人,更更可怕的是,这样的侵犯发生之后,他们依然可以不受法律的制裁。这样的说法,不仅在理论上成立,在人类的现实中,其实就是自古至今一直存在的,反复发生的。

根据法律需要集体性质的要素特点,法律能否被公平地制定和执行,关键取决于公权力的性质。如果公权力的性质所维护的是全体的利益,那么,法律在现实上就可以被公平地制定和执行,如果所维护的只是统治阶级的利益,那么,在现实上,统治阶级就的确可以逃脱法律的约束。

因此,在以维护全体利益的政治组织形成之前,法律的执行对象只有被统治阶级,法律的公平性和强制性,也只被限定在被统治阶级范围,而统治阶级,则完全根据自己的利益来制定和执行所谓的法律。因此,对于人类的整体来说,所谓公平的法律,只能出现在可以维护全体公众利益的政治形态产生之后的时代,即,公权力所代表的是全体的利益而非部分人的利益的时代。在这个时代之前,所谓的法律,因为无法实现公平的性质,因此,甚至可以被称为非法的法律。在这个时代之后,所谓的法律,则必须以实现全体公平为前提和基础。

根据前面章节的论证,可以明确只有全民共和的民主政体才可以在理论上具备实现公权力的公平和公正的条件。而且,根据人类文明统一论的文明发展理论,全人类的政治文明的走向,虽然世界各国有不同的特色或具体方式,但是,民主,在现在的世界,已经成为共同的政治文明的发展方向,即使在某些个人或家族独裁性质的国家,统治者也不敢公开地反对民主,却基本上都在标榜民主。因此,在这样的现实中,人类的法律已经可以进入到可以实现公平地制定和执行的时代。

在这样的时代,实现法律的公平,首要的一个原则,就是可以接受任何公民的参与或审议或监督,当然,这样的全民参与需要建立在一整套非常科学有效和正义的流程系统之上。至于细节,那就是法律专业方面的具体的工作,在此,不必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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