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喜欢及爱
于不喜欢而言,一切都是味同嚼蜡的;于不需要而言,一切都是枯燥无味的;于爱而言,一切都是津津有味的。
竖秋拍摄。需要、喜欢及爱美食之所以有那么多人趋之若鹜,在于喜欢;饮食之所以人人必须保障,在于生存需要。
法律也是一样的。对于不需要的人,那简直是枯燥的得不堪言。一如我的一个朋友,只要看法律或法学类的书,一定是两页不过,便哈欠连天甚至瞌睡连连了。而对于我这个靠法学和法律混饭吃的人而言,只要是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只要是法学书籍、文章、公众号,哪怕是只言片语,都能引起我的兴趣。完全可以用爱来表达。
马斯洛只是凭借需要理论,就稳稳的占据了管理心理学的一代宗师位置。所以,窃以为,需要决定兴趣,决定事业,决定人的一生。
需要是有层次的。这也是马斯洛对我们的贡献。他把人的需要分为了五个层次,由低到高依次是生存的需要,安全的需要,尊重的需要,交往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
就我而言,对法学法律之类知识的需要应该是纵贯了整整五个层次吧?总觉得都能够靠上去,又觉得总还是差那么一点点。这倒时十分有趣的。
比如说,没有法,难道我不能生存吗?不能安全吗?没有自尊或不能受到尊重吗?不能搞好人际交往吗?不能自我实现即实现所谓的人生价值吗?回答显然是否定的。
那么,没有法,我能够像现在这样比较幸福的生存吗?能够保证工作安全不被淘汰吗?能够受到别人的尊重比如《律师茶座》的约稿吗?能够有共同的语言和众多朋友、网友、微友交往吗?能够实现自己做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的人生价值吗?回答也多半是否定的!
这就麻烦了!这样类比下去会让我对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产生怀疑。也会对我自己提出的“需要产生兴趣”“喜欢产生爱好”的观点形成悖论。
于是,我抠破脑壳找原因,终于发现问题的根源了。这就是,需要和喜欢并不是等概念。他们之间有小小的区别,但正是这个小小的区别,让我感到了差之毫厘失之千里的真理性。也让我明白了马斯洛的需要理论的准确性。
需要的五个层次是逐渐实现的,只有低层次的需要实现了,才会产生高层次的需要。
这里有个故事:马先生和牛先生合股办了一家公司,马先生占股20%且常年在外地做生意,公司主要由牛先生管理。牛先生自认为是占股80%的控股股东,在对员工薪酬奖金方面不征求马先生的意见,常常通过滥发奖金“讨好”员工,马先生多次表示自己的不满并书面要求牛先生商量共事。
牛先生认为自己是大股东,又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基本上不把马先生的意见当回事。马先生认为牛先生每年给自己造成了几十万元的损失。
基本上不看法律的马先生为了自己的股东权益,不得不开始学习《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希望从中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但是,临时抱佛脚,谈何容易啊?
这大概就是安全、尊重的需要引起的反应吧。
马先生学法律也是学得头昏脑胀,并且不得要领,于是花大价钱请律师出面解决。律师很快搞定了牛先生,补偿了马先生的损失并重新签订股东协议,表示今后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管理企业。
通过这件事,马先生发现学习法律不仅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能通过法律服务养家糊口,于是产生了新的需要、新的兴趣,开始喜欢法律。于是,在外地积极参加法律学习,几年下来,马先生通过了司法考试,由一位受人摆布的商人华丽转身成为执业律师。
由需要到喜欢,由食之无味到津津有味,个中滋味,个中差异,有点像那句——喜欢是浅浅的爱,爱是深深的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