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盗赃是否应当返还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2卷《盗赃之牙保、故买与共同侵权行为》
一、问题提出
日常生活中的简单事例,常常成为司法实务上的疑难问题。盗赃的返还即为著例。
乙盗窃甲的动产,丙明知乙系盗窃所得,收购赃物,又出售给丁。
在此案例,乙犯盗窃罪,丙犯收购赃物罪。法律关系明确。
在民事关系上,受害人甲可否请求丁返还原物?
二、民事法律规定
民事法规关于赃物归属没有明确法律规定。
1、可适用的较宽范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10.1)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如果丁受让赃物时符合一百零六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丁可善意取得赃物。甲无权要求丁返还。
2、可类推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1.1)第七十九条二款: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10.1)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遗失物、漂流物与赃物具有共同属性:所有物违背所有权人意愿而脱离所有权人占有。二者具有类推适用的条件。但遗失物占有人不需支付对价,系无偿取得遗失物。类推适用应当限于无偿取得赃物情形。
类推适用《民法通则》七十九条、《物权法》一百零七条,无偿取得赃物的占有人不能取得赃物所有权,受害人有权请求其返还原告。即,若丁无偿取得赃物,甲可以向丁主张返还原物,丁不能善意取得赃物。
三、刑事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8)十一、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1998.5.8)十二、对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应将车辆无偿追缴;对违反国家规定购买车辆,经查证是赃车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进行追缴和扣押。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结案后予以退还买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4.8)第十条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对于诈骗犯罪中的赃物、盗窃抢劫车辆犯罪中的赃物,买受人如果是善意,受害人不能请求其返还。即:丁如果不知为赃物,并支付合理价款取得赃物,丁取得赃物所有权,甲不能要求丁返还。反之,如果丁明知是赃物或者虽非明知但无偿取得赃物、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取得赃物,丁不能取得赃物所有权,甲可以向丁请求返还赃物。
但其他类型刑事犯罪中赃物返还,刑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四、结论
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
买受人原则上可以善意取得赃物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