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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的律法”与“人的法律”

2020-09-24  本文已影响0人  田野TE

      上帝颁布律法时,以色列人已经在法老手下作了四百三十年的奴隶,在这四百多年里,受过苦的人心灵深处期盼一个公正的社会。社会之所以不公正,是因在上有压迫者,在下有被压迫者。一旦在下的奴隶反抗命令,在上的法老就可以把在下的以色列人关进监牢。这种法律是在上者为了自己的好处所制定的,不利于在下者。上帝就在此时干预了 —— 上帝告诉以色列人:“世界的法律是人制定的,而我给以色列的律法是我制定的。” 这便是这本《圣经》与世界所有国家的法律不同之处。

      每个国家都有法律,每个政府都有法院,这些法律是谁制定的呢?是人所制定的。上位执政者为什么这样制定呢?因为这样制定对统治者很有益处,世界的法律因此都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制定的法律不可能脱离主观,而我的主观与你的主观是不一样的;我以为对的,可能你认为是错的,反之亦然。主观主义必然产生相对主义:这个国家通行的法律在别的国家可能完全不能适用,因此世上不可能产生完全普世通行的公正法度。上帝赐下的律法,超越世上所有的法律,因为世界所有的法律都从人开始的,只有上帝的律法是从上帝的宝座、从天上的启示开始。

主耶和华若不将奥秘指示他的仆人众先知,就一无所行。

狮子吼叫,谁不惧怕呢?

主耶和华发命,谁能不说预言呢?

                《阿摩司书》3章7一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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