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小结

2021-10-25  本文已影响0人  Bert大叔

天渐凉,夜已深,窗外不时袭来阵阵寒风,刚打开电脑的手不禁又迟缓了几分。头脑里快速闪现着近一个月以来的记忆片段,其中,印象较深刻之事如下:

一、在工作中要积极主动的思考解决问题的办法

市某委上周委托团队就其与A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纠纷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案件由本人协助部长办理。基本案情是:为响应国务院号召,工信部会同市政府组织了第一届某信息消费大赛,该大赛承办单位分为B研究院、某区政府以及市某委,经三承办方协商一致决定委托B研究院下的业务单位A公司实际执行活动方案,服务费用由市某委及某区政府负担。方案执行过程中,市某委与A公司双方一直未对委托费用的具体数额达成一致意见,本着搁置争议、活动先行的方针,市某委指定其业务单位C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框架协议,确定活动预算款项为400万元。活动圆满落幕后,因财政资金缺口问题,市某委和某区政府仅向A公司支付了共计290万元款项,据此,A公司多次向市某委催要尚未支付的服务款项。该项目特殊之处在于:(1)A公司起诉之时仅以C公司为被告,法院经第一次庭审后决定将市某委追加为无独三;(2)该案件涉及主体均为政府机关或其下属业务单位,证据材料中涉及到的政府内部秘密较多;(3)市某委目前的诉讼地位仅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需要我们从举证、答辩、风险评估及预案等方面出具法律意见书。

市某委提供给我们的证据材料主要是近三年的微信聊天记录,部长转发给我后交代缕清下案件事实、挖掘出有利的信息。因聊天记录中涉及到的信息量比较大,我反复看了几遍之后,思维比较混乱。无奈之下,我选取了最笨的办法——将聊天记录中重要的对话按照时间顺序依此摘录下来,并在有疑问的地方加上标记、批注。庞大的工程完成之后,我对于案件的事实有了初步的把握,接下来的工作便是起草法律意见书了。在请示部长的意见之后,部长表示法律意见书的结构按照市某委的诉求一一回应,即:举证策略、抗辩策略、风险提示及预案,并将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定在:(1)法院后续是否可依原告申请或依职权将市某委变更为共同被告;(2)协议中约定的“400万预算”是否可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2)市某委是否还需要支付服务费用。

在检索完核心争议焦点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后,我按照法律意见书的框架再次梳理了下微信聊天记录,化繁为简之后,案件的事实变得更加清晰了,脑海里也不再有几个观点“打架”的现象发生。在后续法律意见书的起草过程中,我感受到前所未有的舒畅,因为,我几乎只用将整理好的事实以及检索到的材料“搬到”法律意见书中。

这个项目令人深思之处在于,法律意见书起草之初,我在处理问题的逻辑上有点本末倒置,正确的逻辑顺序应该是:梳理案件脉络——凝练案件争议焦点——拟定法律意见书框架——挖掘案件有利证据——起草法律意见书。而我在接受部长的指示后,一股脑的扎进了“信息堆”里不能自拔,继而茫然的等待部长“施救”。细思极恐之处在于,倒不是说核心争议焦点或者法律意见书的框架有多难,而是我在项目处理之初,就将自我定位在了协助者的角色,被动的去接收任务指示,这种自我定位致使大脑丧失了主动思考的意识,并导致心理防御机制被触发。

二、行动or 语言

本周末,孩子他妈因公司团建去了三亚,我独自带着女儿在附近商场的一家游乐场里玩耍,玩耍过程中,一位较她年长的小男孩突然“野蛮”的抢夺她手上的玩具,她与之僵持了片刻最终不胜武力,便放声大哭起来,并用无奈、求助的眼神望向我,我本想劝解她去玩其他的东西,不要理会这种不礼貌的行为,但脑海里突然闪现出平时对她的谆谆教诲:“在学校,如果其他小朋友未经你的同意抢走你的东西,你可以去抢回来,如果抢不过可以找老师求助;如果其他小朋友动手打你,你可以反击回去,如果打不过可以向老师求助。老师如果不处理可以回来告诉我们……”记忆中,这段话,我已经在不同场合跟她反复讲了好几遍,之所以跟她灌输上述思想,一方面在于心疼孩子受欺负,另一方面在于孩子“过于”乖巧、本分。

有次通过学校在线视频观察发现,一位“有暴力倾向”的小女孩没来由的一直敲打她的头,她就这样默默承受着,三位老师在现场竟对此行为持放任状态。本想着,这些都是小孩子在成长过程中无法避免的突发状况,适当的外界刺激、突发状况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其形成正确的社会观,并反向促使其思考恰当的处理方式,所以就没有直接跟老师反映上述情况。直至后来一次、两次出现类似的情况,我便在下班后与她谈到此事,她的回答是“爸爸,我在学校很乖的,我从来不动手打人……因为老师不让我还手,如果我还手的话,老师就不让我回家了……”,这句话彻底触碰了我的心理底线,首先,老师的不作为无疑纵容了“施暴”女孩行为的恶化,如果是一位负责人的老师,她应该主动跟“施暴”女孩家长沟通谈心,况且,已经有多位家长反映“施暴”女孩的不良恶习;其次,老师出于秩序管理目的带有“威胁”色彩的言辞对“受害”小孩来说更是一种欺凌;最后,小孩子对“暴力”行为采取适当的反制措施,其不仅合乎情理,更符合"正当防卫"的法理。

想到此情此景,怒火中烧的我,径直追上那位年长的小男孩,抢回了她心爱的玩具,女儿拿到玩具后得意的笑了起来。事后,我发现在场一位女士用异样的眼神望向我,不用多想,她一定是这位小男孩的妈妈了。换位思考之后,自我感觉上述行为尚欠妥当。

或许一开始,我应该先尝试着跟那位小男孩沟通下解决方案,如果小男孩“蛮横无理”,至少,我还可以尝试与他的妈妈沟通解决。相比于我“以暴制暴”的原始解决方式,这样解决问题的方式可能更“温和有力”,更符合大众心理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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