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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开票后发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2018-02-01  本文已影响112人  祥顺财税俱乐部

先看一个小案例:

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买方)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发货日期为2018年2月10号,但是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在2017年12月28日前开出购货发票,那么,如此操作甲公司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分析如下:

一、增值税处理

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如下:

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因此,本案例中甲公司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7年12月28日,即需要在12月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因此,根据合同约定及上述规定,由于与货物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甲公司不需要确认所得税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账务处理

1、如果甲公司已收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乙公司

借:预收账款—乙公司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意:为了保证预收账款对账方便,也可以做以下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乙公司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如果甲公司未收款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意:本案例中,由于只涉及增值税,不涉及企业所得税,虽然已经全额开票,只需就销项税部分进行账务处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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