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2017-05-10 本文已影响0人
南宁唐律师
2007年10月9日,甲银行与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银行出借300万给乙,年利率5.6%,等额本息每月30日还款。
翌日,甲银行与丙,丁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以丙丁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做抵押担保。而丁本人不知情,丁的签字是另外人代签。
后,办理了抵押登记。
问,甲银行对涉案房屋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理由?
如没有,丙丁的责任如何承担?
2007年10月9日,甲银行与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银行出借300万给乙,年利率5.6%,等额本息每月30日还款。
翌日,甲银行与丙,丁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以丙丁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做抵押担保。而丁本人不知情,丁的签字是另外人代签。
后,办理了抵押登记。
问,甲银行对涉案房屋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理由?
如没有,丙丁的责任如何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