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2017-05-10  本文已影响0人  南宁唐律师

2007年10月9日,甲银行与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银行出借300万给乙,年利率5.6%,等额本息每月30日还款。

翌日,甲银行与丙,丁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以丙丁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做抵押担保。而丁本人不知情,丁的签字是另外人代签。

后,办理了抵押登记。

问,甲银行对涉案房屋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理由?

如没有,丙丁的责任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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