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合约与储蓄合约

2019-03-10  本文已影响0人  湖北立春

《货币理论》书稿片段

何谓借贷?借贷是指借出一件物品,尤其是指借出一笔钱,并且附有时间期限以及附加利息条件。根据对借出物的使用方式不同借贷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使用借贷,一种是消费借贷。前者是原物返还,后者则是等价物返还。

使用借贷的例子如,一个人把汽车借给朋友,该友便可驾车去旅行。这辆车即借出物,其所有权仍由借出人拥有。而借用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借用物还给借出人。

消费或消耗借贷的例子如,一个人把一桶润滑油借给朋友维护保养汽车使用。在一个适当的若干日后,该友以一张汽油加油票作为偿还。

使用借贷合约(commodatum)

使用借贷合约是指出借人将某件特定物品提供给借用人使用一段时间,但一直保持其所有权的借贷合约。这种合约又称为实物合约,其基本属性是必须将原物返还。

消耗借贷合约(mutuum)

消费或消耗借贷合约是指出借人将一定数量的可互换物品借贷给借用人或消费者的一种合约。不可互换物品如书法、绘画作品、珠宝古董或是一整箱封存好的钱币;可互换物品如若干桶石油、若干石谷物或是几万美元。消耗性借贷合约的基本属性是不可能返还原物,否则借贷行动将失去意义,只需将双方认同的等价物用来做返还之物。

货币借贷合约就是典型的消耗、消费借贷合约。基于这种合约,今天把一定数量的货币单位从一方的手中转交给另一方使用,然后在预设的期限到达后返还同等数量或同等价值的货币单位。这种合约的关键要素是固定期限(fixed term),在这个固定的期限内该物品的所有权和可获取性归于借用人。

存管合约(depositum)

存管合约是指寄托人一方把标的物托付给受托人一方进行看护和保管。受托人一方只是在提供一种服务而并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寄托方可在任意时刻结束看护保管服务,要求返还标的物。显然,寄托人有义务向受托人提供服务费用,这种服务费用应该是协商而定。如果没有协议,按通常惯例则看管服务应该是免费的。

货币存管特性与合约要素

不可互换物品的存管义务,是要确保标的物的安全、完整,不使之发生价值损耗和所有权丧失。而可互换物品的存管义务就相对简单得多,它只要求受托人能够确保寄托人随时可获取与托管标的物同质等量的物品即可。

货币的存管是典型的可互换物品存管。货币的存管合约按照可互换物品存管合约的原则来产生,才是正当的、公平的合约。货币存管合约中不便于写入对标的物进行保值的义务,除非受托方愿意给自己增加义务。因为货币在存管期间是有可能产生货币价值波动的,波动原因既有可能是受托方挪用标的物的责任,也可能是由于市场不确定性的其他原因所造成。这就是货币存管合约的特性。

可互换物品的存管的特点就是混合并加总,数量增加的效果十分明显的。与其他类别的可互换物品相比,货币的同质性、可替换性以及可用的广泛性都要高,这就造成对货币的存管极易发生受托方对标的物的挪用,因为这能够给受保管方带来极大的利益,尽管这种利益是不正当的。因为保管方对标的物的挪用,是对标的物随时可获取性构成了损害,对于货币来说还会产生贬值的后果。至于寄托人能否及时发现则是另外一回事。由于寄托方的利益损失是滞后的、隐性的,因此很难及时发现。

20世纪初期,欧洲的法庭曾经提出过100%准备金的要求,并要求在货币存管合约中具体体现保护和看管这一基本要素。1927年6月12日,巴黎法院因一位银行家按银行惯例挪用了一位委托人存入的资金而判他有罪。1934年元月4日同一法院作出重新裁决但仍然维持了原判。当西班牙巴塞罗那银行破产时,活期支票账户持有人提出申诉,要求法院对他们作为存款人身份进行认定。巴塞罗那北区法院初步判定了他们的存款人身份,并且裁定他们作为债权人,对某些资产具有要求补偿权。裁决的依据是,银行使用活期存款账户内的现金权限受其义务所制约,持续的可获取性必须保障存款人对账户所存资金拥有不受影响的可获取性。这种对可获取性的法律约束条件彻底排除了银行将自己作为账户存款资金的特殊所有人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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