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不行而法不立,法不立则国不国
我国古代法律延续着一个原则——以礼入法。礼,就是秩序,就是仁义礼智信孝节义等等约束因素。它们在今天被看作了道德规范,而在当时确实有法律效力的。这以儒家伦理为标准,其形成的一套严格的社会规范是任何人不可越位的。“外儒内法”的思想体系影响了中国人上千年的价值观念。“刑者德之辅”、“出礼而入于刑”这样的法律观念也可以证明:法律是保证道德遵守的强制手段,道德精神就是法律精神。也就是说,在中国古代,不大可能出现“彭宇案”及类似的案件。总之,中国古代的社会秩序是强道德,弱法律,法律服从于道德,人们的灵魂和行为都在这种意识下被浸入。
这一点和西方的社会有相同之处。西方社会法律的原则、观念都来自宗教和道德,但西方社会进入现代法律的进程比中国迅速。备受关注的就有同时期的罗马法,它由习惯法演变为了成文法,由之演化来的自然法思想影响了西方社会至今。随资产阶级革命的开展,西方宪政得到发展。但是到了现代,显然西方法律朝严于道德的方向发展近代以来,中国现代的法制开始曲折发展,而道德伦理却被丢到了一边。
我国的法制迅速发展还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市场经济的大潮涌起之后,我们从古以来的儒家伦理,社会观念,礼乐民俗无论好坏统统被扔在了一遍,金钱主义被捧得高高在上,这是“彭宇案”和类似道德滑坡案件连续不断地发生的主要原因。事实证明,我们已不能让这个社会的道德标准在一个又一个的案件下一次次被拉低。事实上,这也错在了一个错误思维的先河,只有撞的人才会去扶,自然反推,扶的人自然是就是撞的人。所以,证据优势的原则更加是一个悖论,受害人可以得到赔偿,被告人却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这个锅究竟得背上。最后,“扶不扶”的结论就是:视而不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作恶的成本如此低,见义勇为的代价这么高,怪不得人心冰冷。
孔子曾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就是说要通过一种道德典范的作用,来治理国家和治理社会。这对我国德治建设是有巨大意义的,要求发挥先进典型的作用,引导国民的价值观,提高道德素质。中国当今的法制实践中,“非礼无法”已不存在,但是法律的作用如果发挥得当,必然离不开道德。我们已把一些道德原则转化为了法律原则,从而根本保护了道德底线。如:“拾金不昧”、“尊老爱幼”、“诚实守信”等等道德规范均被各种法典吸收为法律规范了。
道德的法律化事实证明有利于道德文明的进步,也有利于法律文明的进步。仍需要注意的是,立法过程中加入道德规范还要谨慎。法律和道德总不是一回事,二者的效力和范围区别甚大。一是要把体现时代精神合乎社会潮流的道德予以法律化,摒弃脱离时代的旧道德。二是不能把过高的义务强加在法律的头上,法律化的道德只是最基本的道德底线。
无论法律还是道德,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现这个社会的自由,公平,秩序。中国法制国家搞了这么多年,批评和挫折也这么多年,但无论中国法治道路多么坎坷,我们都希望这个国度更加现代化,更加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