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哪个法院起诉?——打官司要先找对衙门
当遇到重大的利益纠纷时,现在的人们可能很容易会想到去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诉讼是一个要处理各种法律问题的漫长过程,第一个问题就是:去哪个法院起诉?这对于专业律师来说都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所以打官司找不到衙门的小伙伴不要惭愧,看完下文便知分晓。
找法院,就是找一个二维坐标点
在我国,一个法律纠纷找管辖法院,需要从横竖两个方向从发找“坐标值”,横向找地域管辖即哪个地方的法院管,纵向找级别管辖即哪一级法院管。横向上和纵向上的位置确定了,这个管辖法院就跑不了了,例如广州市(地域)中级(级别)人民法院。
我国法院的级别管辖规则
我国法院一共分四级,分别为基层人民法院(区、县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以下称“民诉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从下往上分别规定了各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这个小伙伴们不用去记,大概知道这些规定背后的考虑因素就行了。
总体来说,级别管辖的确定会考虑三个因素。第一案件性质,例如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有专门的中级法院管辖。第二影响大小,社会影响越大的案件管辖法院的级别就越高,但影响大小的判断有一定的主观性,所以一般都由上级法院自由裁定。第三标的额大小,案件涉及金额越大管辖法院级别越高,这点每个地方都会有省级规定进行明确。例如: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我国法院的地域管辖规则
地域管辖是比较复杂的问题。我们考虑的顺序必须按照专属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先例外后原则)的排列顺序进行,否则就很容易找错了衙门。
第一,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3条与第266条是对专属管辖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前者是一般规定,后者是特殊规定,适用上先特殊后一般。
民诉法第3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条规定最容易被人误解的地方是不动产纠纷的管辖,不是涉及不动产的纠纷就是不动产纠纷,例如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就不是不动产纠纷。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8条说,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债权性质的纠纷,不是物权纠纷,不适用不动产纠纷的管辖规定。
另外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8条还规定了,以下4类看起来不像不动产纠纷的案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前两类因为相关政策在每个地方会有差异,在不动产所在地管辖有利于保障政策适用的统一性。后两类是因为在不动产所在地管辖有利于法院和当事人的调查取证工作,还因为后两类合同中的债权往往具有优先性,从而具有物权属性,勉强可以看作是物权纠纷。
民诉法266条规定了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自然资源开发合同相关纠纷由中国法院管辖,目的在于保障司法主权、保护国家利益。
第二,特殊地域管辖(两类案件协议管辖优先)
民诉法第23条到第32条规定了10类案件的管辖法院,包括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公司纠纷、运输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公司纠纷、海难救助费用纠纷与共同海损纠纷等。这个不用强记,理解了其背后的两个规律就可以了。
第一个规律:被告住所地有法定管辖权;除了10类中的3类不常见纠纷(公司纠纷、海难救助费用纠纷与共同海损纠纷),被告在纠纷中多少都会有一些过错,而这是案件审理的关键,所以被告所在地管辖更有利于法院开展审判、保全、执行等工作。
第二个规律:密切联系是确定管辖的依据,即与案件密切联系的地点的法院有管辖权。与案件密切联系的地点,保存着最多的案件审理需要的信息或者线索,由当地法院审理,便利当事人也便利法院。例如运输合同纠纷,被告所在地、运输出发地、目的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另外需要格外关注的就是10类案件中的合同纠纷以及财产权益纠纷可以协议管辖,而且协议管辖优先。也就是说合同纠纷中的当事人书面约定了哪个法院管辖就由哪个法院管辖。当然约定必须明确有效,例如不能对二审法院和级别法院进行约定;不要说由广州市的法院管辖,因为广州市有很多法院。协议管辖不能对抗专属管辖,但是绝对优先于下面的一般地域管辖。
第三,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和法院辖区关系所确定的管辖;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看注册地址;当事人为公民的,看户籍地,但居住证上面的经常居住地优先于户籍地使用。
一个原则:原告就被告。在没有上述专属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况下,小伙伴们打官司直接去被告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大概率是不会错的。因为专属管辖中除不动产纠纷外都较少见,特殊地域管辖的10类案件中大多数被告所在地也是选择项。这个立法目的可能在于增加原告起诉的难度,以减少滥诉,中国社会一直以来还是主张息讼止诉、以和为贵的。
也有例外:被告就原告。如果被告所在地有特殊情况管不了,那么原告所在地就有管辖权,例如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身份关系诉讼的;对下落不明、宣告失踪的人提起身份关系诉讼的。
最后,讲一下最常见的合同纠纷怎么找法院。
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因签订、变更、履行、解除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实践中最多的是履行合同出现违约而导致纠纷。遇见这类纠纷要找法院请一定要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思考分析:
首先,看看有没有专属管辖的情况,如果你的合同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要去不动产所在地(土地、房屋、建设工程)法院起诉。
再者,在没有专属管辖的情况下,看看合同中有没有约定管辖。一般合同中会有争议解决条款,会约定如果双方有争议可以起诉至哪个法院,只要这个法院是明确具体的,一般就由这个法院管辖。但如果这个法院,既不是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或者其他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法院,那么对方有可能提出管辖权异议,说约定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其他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并不限于列明的5个地点,所以一般来说,约定管辖的可选法院是很多的。
这里有一个小技巧,可以帮助小伙伴们随心所欲地选择管辖法院,那就是在合同中先约定“如果双方有争议,起诉至合同签订地法院”,再约定“本合同签订地为******区(县)”,这样约定的签订地即使不是真实的签订地,也有管辖权,就可以在中国大陆范围内想约哪就约哪。
最后,如果既没有专属管辖,也没有约定管辖,那么被告所在地与合同履行地法院都有管辖权。这里面的“合同履行地”可是大有千秋。按照以下方法考虑才周全。
1、合同约定了履行地。这里又分两种情况。
(1)约定了履行地,合同也实际履行了。那么就由约定履行地法院管辖;即使约定的履行地和实际履行地不一致,也由约定履行地管辖。
(2)约定了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那么看约定履行地有没有在原或者被告一方,如果在,那约定履行地可以管,如果不在,那么约定履行地就没有管辖权,只能由被告所在地管辖。
2、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或者约定不明确。这种情况下就要根据标的的性质来确定合同履行地了。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8条对此进行了明确,其中规定:
(1)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4)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第一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应理解为在基础法律关系中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即最初的约定就是一方提供货物或服务,另一方给钱的法律关系。如果最初不是约定一方给钱,而是出现了纠纷之后,一方基于退款、补偿、赔偿等目的又签订协议说给钱,那么就不是上述的第一点情况。总之法院是要看最原初的法律关系的。
另外,如果是网络购物形成的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0条,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所以小伙伴们网购发生纠纷,一般都可以在自家门口法院起诉。
综上,确定法院管辖,应该按照先特殊后一般的逻辑分析,专属管辖最特殊最先考虑;其次特殊地域管辖,里面有更个性的协议管辖要优先;最后一般地域管辖中先用例外被告就原告,再用原则原告就被告。
以上,为大家系统全面地回答了打官司怎么找衙门的问题。如果小伙伴们嫌太复杂脑壳疼,那么就去被告所在地起诉吧,大概率不会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