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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女子出轨要当众裸身受刑,后可由丈夫转卖,唯独不准卖给奸夫

2017-06-28  本文已影响72人  古今漫谈

      写这个稿子的起因于刚才阅读时看到一个词语――“万恶淫为首”。

      这个小三横行,出个轨就像出个门一样简单的现代社会。“淫”似乎成了个人自由,只要不是现金交易,哪怕是在捉奸现场,“淫者”的生命财产安全都将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要是在古代可就不一样了。秦始皇就说过:“夫为寄豭,杀之无罪”。“寄豭”是什么?就是跑到别人家猪圈配种的猪。意思是捉到了这种随便钻进别人被窝乱拱的“寄豭”,杀死他是不用付责任的。自秦到清整个封建社会,“和奸”也就是通奸,都是非常危险的事情。捉奸者对待“奸夫淫妇”动用私刑,甚至直接打死。这在整个封建时代,除唐宋时期外都是被允许的。可惜武松生错了时代,要不然打死西门庆就像打死恶虎一样的英雄,也不必落草为寇了。

       因为法律允许对通奸者动用私刑,而通奸在古代对整个家族而言都是一个丢脸的事情。所以,通奸被抓一般都将面临家规、族规的惩罚。轻者用烧红的铁在脸上或身上烙一个不守妇道的印记,重者“浸猪笼”,“点天灯”。其中“点天灯”极其残忍,令人发指。其具体做法是将犯人的衣服扒光,用麻布捆绑扔进油缸浸泡,夜里再将其挂在一个很高的木棍上,在吃瓜群众的围观和谩骂声中,施刑者将犯人从脚底点燃,令犯人通体燃烧,极具煎熬而死。在描述短短的这段文字中,我内心一阵悸动,我想起看到过的一个将人贩子活活烧死的视频,即使有着对人贩子无比的厌恨,也无法直视如此的残忍。

       即便是逃过私刑,报官公了,大多时候通奸者的命运也好不到哪里去,这里撇开唐宋暂且不谈。各朝法律基本都将通奸定为重罪,秦汉时期更是“犯奸必杀”,后来稍微仁慈一些,不用砍头,代之以肉刑。男子可能会被没收作案工具,施以宫刑。女性也同样有宫刑,也就是恐怖的闭幽之刑。元朝则明文要求女子脱光衣服当众抽打或杖责。明清时期更是规定,女子受刑后,奸妇可由丈夫转卖,却又标明不准买给奸夫。

       什么“有情人终成眷属”用在婚外情群体身上本就颇有非议,在古代社会更是几无可能的事情了。

       当然,这句话依然要撇开唐宋才能成立。唐宋时期对待通奸相对温和一些,一般判个一两年有期徒刑了事。但即使是在相对开明的唐宋时期,仍有当场捉奸,可送官府,如有不服者,可杀之!的说法。

              本文由“古今漫谈账号发布”,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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