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剧说法 | 离婚后任性给孩子改名?万万使不得!
作者:姚小律
素材来源:《精英律师》第四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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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槟的姐姐离婚后擅自把女儿的名字改了,从冀小安改成了罗小安。暂且不说这是否合乎情理,今天就来谈谈一方离婚后给孩子改名的问题。
01 离婚后,一方可以擅自为孩子改名?
《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虽然父母对孩子有取名的权利,但是父母也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行使自己的权利。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因此,离婚后,抚养孩子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姓。
02 一方擅自改变子女姓名,另一方怎么办?
罗槟姐姐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如若其前姐夫计较起来,还是有救济的途径来恢复女儿的名字。有什么解决办法?
第一,依据《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向公安机关申请恢复子女原姓名;
第二,如果公安机关拒绝恢复子女原姓名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向公安机关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公安机关的改名行为违法,并责令公安机关撤销。
需要注意的是,前述救济途径有时间的限制,需要在孩子未成年前提出,否则得看孩子是否有恢复原姓名的意愿。曾有案例,母亲在离婚后改了孩子的名字,父亲在孩子成年后才提出恢复原姓名,该案最后法院判决认为:虽然母亲更名时不合法,但是父亲要求更回原姓名时,孩子已经成年,且孩子出于对母亲抚养多年的感激拒绝更回原姓名,故父亲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说 明
写“追剧说法”系列文章目的不是剧透或者探讨剧情,更不是去挑刺,只是简单地想通过剧情作为普法素材谈谈一些法律问题。生活不是电视剧,稀里糊涂就能糊弄过去,还是谨慎一些为好。谁也不能保证可以过好这一生,且不被法律问题所侵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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