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公司破产、解散、重整中可以启动的程序

2022-08-23  本文已影响0人  海客曰

1.申请企业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申请。

债务人申请时,【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或者自行召集主持临时股东会,就申请公司破产事项作出决议,但形成决议必须符合一定的表决权比例。

2.申请企业重整:

(1)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直接申请;

债务人申请时,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或者自行召集主持临时股东会,就申请公司重整事项作出决议,但形成决议必须符合一定的表决权比例。

(2)十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申请重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3.根据公司法规定对公司解散清算。

公司法规定了五种解散公司的情况,其中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请求法院解散公司】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自行清算: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强制清算:逾期不进行自行清算等三种情形下,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清算,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破产申请:清算过程中若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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