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桂昌:2019企业再投资减税筹划之分子公司互换
2019-03-27 本文已影响0人
陪伴家阿昌
大家好,我是协同力吴桂昌,致力于通过财税筹划提升企业家家庭幸福力。今天是2019年3月26日,是每天一篇文章第597篇
今天是阿昌讲税收筹划主题第66篇
【案例】厦门某A有限责任公司在外地设立B分公司,B公司第一年盈利100万元,第2年盈利150万元,第3年盈利200万元。请对此提出税筹方案。
【解析】由于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与总公司合并纳税。假设A公司三年全部盈利,那么B分公司三年实际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00+150+200)*25%=112.5万元。
【节税方案】在企业再投资前如果咨询税务事务所,做税筹方案,会降低很多税负,提升企业的现金流。
方案1:成立B子公司。
由于三年全部盈利,B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按照目前税法100万以内企业所得税按所得额20%征收,100万到300万以内按所得额40%征收。
那么,B子公司三年一共缴纳企业所得税:5+7.5+20=32.5万元。
实际降低税负:112.5-32.5=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