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笔记】“募”之组织形式选择
投资者到位了,投资流程和文件都准备好了,那么问题来了,投资者的钱怎么出?换句话,投资者的钱如何利益最大化地组织起来。有人说了,那不就公司制、合伙制、信托制三大组织形式么?话没错,但不够深入具体。确切说,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是权衡三大组织形式各项利弊的过程。
由于三大组织形式分别由《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作出规定,故相关规定散见于这些法律中,需要细细梳理。其实如果对这三部法律熟悉的话,对本文内容应该也会很熟悉。
组织选择主要包括以下考量因素:
一、募资与出资
1. 出资安排
三大组织形式对出资安排均未做明确规定,以基金合同(公司制为章程,合伙制为合伙协议,信托制为信托合同)约定为准,这就留下了很大的操作空间。
2. 人数限制
(1)公司型:有限公司股东1-50人,股份公司股东2-200人;
(2)合伙型:至少1个GP,合伙人全体人数2-50人;
(3)契约型:1-200个委托人。
二、机构与决策
不同组织形式的权力机构与决策方式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权衡
1. 公司型:
(1)投资者组成股东(大)会,为权力机构;
(2)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成员;
(3)董事会成员聘请公司高管团队;
(4)基金运作可由公司高管团队开展,亦可由董事会聘任外部机构。
2. 合伙型:
(1)投资者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参与,不参与执行合伙事务;
(2)普通合伙人(通常亦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通常为基金管理人。
3. 信托型:
(1)投资者以委托人身份参与,不参与契约的运作;
(2)受托人(信托公司)通常为基金管理人。
三、收益分配安排
1. 最通用的一句话:有约定从约定,下面讨论没约定的情况:
2. 公司型:有限公司按实缴出资比例,股份公司按持股比例;
3. 合伙型:按实缴出资比例;
4. 契约型:均等分配(注意不是按委托财产价值分配)。
四、税
这才是本文的重点,千交易,万买卖,离不开对税的考量,税收往往决定了基金的组织形式。涉及基金的税主要为所得税和增值税,而又以增值税为大头:
(一)所得税
1. 公司型——双重征税,“先税后分”
(1)公司获得收益,须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2)股东分红,公司股东须缴纳25%企业所得税,个人股东20%;
(3)公司所获得的股息、分红收入免税,因此公司股东不双重征税,但多数公司还是要穿透到个人股东,所以最后一层20%个税逃不掉。
(4)公司型基金在分配收益时应当代扣代缴。
2. 合伙型——无双重征税,“先分后税”
(1)合伙企业不属于法人,故仅向获得利益分配的合伙人征税;
(2)公司合伙人25%,个人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5%-35%五级超额累进制计税。
(3)合伙型基金在分配收益时应当代扣代缴。
3. 信托型——无双重征税
(1)信托计划连企业都算不上,法律性质上只是一纸契约,因此与合伙企业相同,仅向委托人(投资者)征税,个人20%,企业25%。
(2)信托型基金不代扣代缴,由个人投资者自行申报。
(二)增值税
基金涉及增值税的情形仅有二级市场退出的投资收益,而不论基金形式。
此外,这里一笔带过基金的设立。公司型和合伙型基金的设立就是公司或合伙的工商登记(拿营业执照),信托型基金的设立就是信托合同的签订。当然,基金的设立并不代表基金运作的开始,而是需要在基金业协会进行产品备案。
说到这里,你知道私募基金三大组织形式的权衡选择点了吧。再结合自身的价值取向与判断,就不再纠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