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总则 0502

2018-05-02  本文已影响0人  蓝莓尔尔

第六章 客观不法构成要件——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

不法构成要件的各种客观要素:行为主体,侵害客体或对象,实行行为,行为情状,行为结果,因果关系及客观归责。


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之体系问题:

单纯之行为犯-只要合乎不法构成要件的行为活动,不发生因果关系或客观归责的问题。

反之,对于结果犯-以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为前提。

因果关系确立,是判断客观归责的辅助手段之一。

法律因果与自然因果-有别。


条件理论:建立在"去除法"的公式之上 所有造成结果的条件都是等价的,又称为"条件理论"

补充规则:

1.假设因果流程不会影响条件因果关系之判断

2.行为只要是造成结果的共同条件之一,即足以判定为发生结果之条件。

3.结果发生是否亦由被害人异常因素(如特殊体质)或自身过失所共同造成的,并不影响条件因果关系之判断。

相当理论:客观事后推测法 一般的经验 通常情况之下

重要性理论:区别因果之判断与归责之判断

合乎法则之条件说:并不采取"去除法",正面判断。


客观归责论:

1.制造法律所不容许的风险

  降低风险;替代性风险;可容许风险;假设因果流程,不能排除客观归责

2.实现不法风险

基于"该"风险导致

3.该结果存在于构成要件效力范围之内

他人专属负责领域

自我负责原则


第六章还有一点……一上课果然时间不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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