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性的协议”
2024-10-25 本文已影响0人
北方原野斯夫
贾某农闲,受雇于一从事电力架设安装工程的施工队,在本村附近施工。一次野外作业时,不慎从高处坠落,重伤入院,脾脏摘除。贾某家属向施工队寻求救助,包工头说这个事跟施工队没关系,因为用工合同里写的明明白白,“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件责任自负”,再说工程队每天都会强调安全事项和作业守则,就是贾某自己不小心,别人怎么都没事呢!贾某家属无言以对。那么施工队跟贾某签署的这种工伤责任自负协议有效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这是因为,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的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自行负责的条款其实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无论劳动者是自愿还是被迫,用工单位的这种行为都严重违反了宪法和法律,也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属无效民事行为,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一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