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世间》周秉昆案中的法律谬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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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当代作家梁晓声8年手写的长篇巨作《人世间》问世;2019年7月,该作获第二届吴承恩长篇小说奖,同年获第十届茅盾文学奖;2022年,又被改编成了电视剧《人世间》,播放后掀起了追剧热潮,收视率斩获CCTV1黄金档电视剧8年新高。
但我是最近才通过车载喜马拉雅收听了《人世间》原著,当我听到下部第一章时,发现了周秉昆被判刑15年相关内容存在着多处法律上的重大谬误。
首先,作品中对周秉昆的定罪错误,量刑畸重。
根据作品的内容,周秉昆出狱的时间是2001年7月5日,他被判15年有期徒刑,减刑3年,在服刑的第十二个年头出狱,加上事发当日即被羁押,可以推断出周秉昆审判的时间,应该在1989年下半年,当时适用的是1979年制订1980年1月1日施行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作品没有说明周秉昆所犯何罪,但根据作品描写的案发经过(见《人世间》中部第十九章及下部第一章内容),周秉昆有可能触犯的是当时《刑法》以下条文中的一个:
第132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33条 过失杀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134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135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也就是说,周秉昆的行为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过失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过失致人重伤罪等四个罪名中的一个。那周秉昆到底应该定何罪呢?下面我们逐个来进行辨析:
周秉昆虽痛恨骆士宾将自己养大的儿子抢过去,但正如书中所说,他以为只要把愤怒表达充分,骆士宾就会知难而退,哪知骆士宾丝毫不把周秉昆放在眼里,在骆士宾的语言刺激下,周秉昆扼住了他的脖子。但周秉昆只是制止对方和发泄愤怒,并没有剥夺骆士宾生命的意图,也就是说,周秉昆没有杀人的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过失杀人罪后来改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该罪是以受害人死亡结果为前提的,也即刑法上的结果犯。根据作品内容,骆士宾是一九九O年十月才死亡的,判决时还活着,因此周秉昆也不构成过失杀人罪。
虽然周秉昆扼住骆士宾脖子的行为,本身没有造成骆士宾身体受伤的后果,但他明知在二楼过道用力扼颈、挤压护栏,极有可能导致两人一起坠落受伤(重伤),可因为愤怒,他完全不顾及、不关心这种结果是否会发生。他对“造成骆士宾重伤”这个结果,是一种放任的心态,也就是有间接的故意。他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避免坠落和重伤结果的发生,而是任由事态向危险的方向发展,且骆士宾重伤与周秉昆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说周秉昆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也不无道理。
骆士宾是护栏突然倒了摔成重伤的,这纯属意外,不是周秉昆的本意,但周秉昆的行为毕竟和骆士宾的受伤有直接因果关系,且作为成年人,周秉昆应当预见护栏受不了两人身体的共同挤压,却因其疏忽大意没有预见,造成了骆士宾重伤的法律后果,对周秉昆按过失致人重伤罪进行处罚,更为合理。
从上可见,周秉昆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过失致人重伤罪,但由于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差异、案件事实认定的复杂性以及司法体制和程序的不完善性,到底周秉昆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还是过失致人重伤罪,不同的法官审判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
依前所列《刑法》第132条至第135条的规定,只有故意杀人罪,才有可能判处15年的有期徒刑,而无论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还是过失致人重伤罪,最高的刑期都只能是7年有期徒刑。
故作品中周秉昆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或是被错误地认定为了故意杀人罪,或者量刑被违法成倍加重了。
其次,作品将刑事公诉程序误为了刑事自诉。
周秉昆事发当时即被羁押,公安机关已介入,根据当时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造成受害人重伤后果的案件,无论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还是过失致人重伤罪,都是公诉案件,即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由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但小说中却写道:“他(骆士宾)妻子以唯一家属的身份起诉了。”
骆士宾的妻子有权提起的是附带民事诉讼,即在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时其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可根据上下文,这里骆士宾妻子的起诉显然是刑事自诉,也就是要求追究周秉昆刑事责任的诉讼,而非要求周秉昆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
再次,律师的辩护工作很不到位,作品中这样写的:
“周秉昆的律师辩护得很给力,坚持四条理由要求从轻量刑:第一,周秉昆人人称道,是公认的好人;第二,事出有因,两人的冲突是骆士宾不当做法引起的;第三,周秉昆并非蓄意伤害,他当时的目的只是要逼问出儿子周楠在哪里,二人从楼上掉下纯属意外;第四,‘有可能成为植物人’,并不等于肯定会成为植物人。”
其实从专业的角度而言,周秉昆的律师辩护得一点也不给力,用“专业水平低下、严重失职”来形容也毫不为过。
辩护律师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辩护律师在庭审辩论阶段发表辩护意见时,应以定罪和量刑问题为主线展开。但周秉昆的辩护律师既没对定罪提出异议,也没对量刑方面提出对周秉昆最有利的意见。
在从轻量刑的情况下,周秉昆仍被判15年有期徒刑,这只有构成故意杀人罪才可能获得这么重的刑罚。而周秉昆没有杀人的故意,不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律师竟然对此毫无异议,真是匪夷所思。
作为周秉昆的辩护律师,首先应对定性提出异议,即明确人民检察院指控周秉昆犯故意杀人罪是错误的,提出周秉昆仅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意见并阐明理由,争取得到最轻的处罚。
文中周秉昆辩护律师提出的四点理由,都只是量刑情节方面的内容。
量刑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作为决定处处刑轻重或者免除处罚根据的各种情况,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情节,既有从重、加重处罚的情节(如累犯、教唆不满18岁周岁的人犯罪的等),也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如自首、立功等)。
酌定情节是根据刑事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由人民法院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包括犯罪的动机、手段、当时的环境和条件、造成的损害结果,以及犯罪人的一贯表现和犯罪后态度等。
作品中周秉昆辩护律师的四点理由都是酌定情节,除了遗漏周秉昆认罪态度好等酌定情节外,更漏掉了周秉昆自首的法定情节。
周秉昆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供认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为主动投案,构成现场等待型的自首,这样一个极其重要的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周秉昆的辩护律师却没有发现和提出,不可谓不是严重失职。
最后,作品中有关周秉昆减刑一节,也不符合实际情况。
1979《刑法》第71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可以减刑。但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因此,即使周秉昆被判15年,最早可以提早七年半出来。周秉昆在狱中表现良好,而且发挥自己的曲艺特长,丰富了犯人们的狱中生活,可以认定为确有悔改及立功表现,才减刑三年,还是太少点了吧。
综上所述,《人世间》有关周秉昆一案,从起诉、审判、辩护到执行各环节,存在多处法律谬误,虽然瑕不掩瑜,但毕竟美中不足。
为了求证电视剧中对这些法律谬误有无纠正,我特意翻看相关的剧集,编剧对相关情节做了改动以增加戏剧冲突,让周楠在外国遭劫被枪杀,又将周秉昆与骆士宾发生争执的地点改为了机场门口,并让骆士宾在审判前死亡,周秉昆以过失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但令人遗憾的是,其中照样存在许多法律谬误,这里就不一一赘述了。
梁晓声先生是著名作家、大学教授,《人世间》又是获得多个文学奖项的作品,名人名作,影响不可谓不大,但正因如此,作品上的法律谬误也会随着作品的流传深广,给更多的读者带去对当时中国法律的错误认识。
显然,《人世间》中周秉昆案的法律谬误,是作者想当然的结果,但一部有法律谬误存在的作品出版,除了作者的责任,编审也在责难逃。
因此对于现实主义作品,如内容涉及法律问题,作者和编审们,最好咨询下专业人士,以免闹笑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