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疑难问题研究3
姜淑珍
第二单元
此罪与彼罪
案例2
案件事实,2014年6月犯罪嫌疑人,李丽,赵亚王丹,分别共同出资成立了丽亚丹有限公司,李丽任法人代表和经理赵雅和王丹为副经理,公司经营范围为桶装水销售业务,当年11月因桶装水售卖业务严重亏损,三人决定停止该业务,改以出售进口反渗透纯水机返租的方式进行经营公司通过在互联网,发放传单等方式发布广告,动员顾客以1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公司美国菲尔反渗透纯水机,并由顾客支付滤芯管线,使用成本费5000元,丽亚丹有限公司,从购买人处租用该纯水机租赁使用期限一年,眼内公司每个月按时给顾客支付租金5000元,一年后以8万元的价格向顾客回购该产品,后丽亚丹公司将返租回来的纯水机安放到居民小区,以20元每升的价格向居民售卖,该公司在前期以每台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500台纯水机进行运营,后期公司就不再购进新机,部分销售用回购回来的纯水机,部分销售则没有纯水机,2017年,三月开始,该公司资金链断裂开始入不敷出难以按时支付租金,部分到期的纯水机也无法进行回购,2017年的四月底副经理,赵雅携带其尚未上交的货款2000万元,逃往外地后经人举报公安机关将三人陆续查获,经查该公司账户内仅余资金200万元,全案审计自2014年12月至2017年6月也就是两年半的时间内,丽亚丹公司向1740名顾客销售了,反渗透纯水机,收款共计1亿7000万余元,,向小区居民售卖纯净水的收入,为8600万元,共计收入2.6个亿,上述款项中1.2亿元,用于支付纯水机的租金回购纯水机款,其它用于发放员工工资奖金,运营成本等于6500万元,此外李利海域一家水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洽谈开发山泉水协作项目,投入资金2000万元,最后审计的结果是购买纯水机的一千七百四十名顾客,有六百三十三名已经取得了全部的租金和回购款,剩余的一千一百零七名人员仅取得了部分的租金,上有顾客支付的8000余万元的投资费用尚未返还,
与本案的定性,本案属于典型的,以售后包租约定回购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该案件根据案情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意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一,嫌疑人借用非法经营的方式通过网络传单等宣传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本案中该公司销售的反渗透纯水机的市场价格仅为2万元,但却以1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顾客,其本质上不是在售卖商品,而是你每月5000元的租金回购时对顾客形成高息利诱,从而能在短期内吸引大量人员投入大额资金,根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明确规定,
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第二,现有证据显示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关键区别是嫌疑人是否对吸收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实践中主要是通过集资后是否将大部分的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活动的盈利能力能否支付全部本兮的现实可能性等几个标准来进行考察,本案中嫌疑人共计吸收了1.7亿的资金,其中1.2亿资金用于支付给顾客的租金和回购款,用于购买和运营纯水机的费用及公司运营费用,共计6500万元,从表面上看属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与已筹集的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但售后包租约定回购这种形式的资金吸收资金行为,具有其特殊性,具体到本案中对于每一名顾客而言,交10万元一年后可拿到13.5万元,加上公司要花2万元购买纯水机的成本,相当于嫌疑人需要在这一年内用一台纯水机在小区卖出5.5万元,就能达到收支平衡,而且一年后纯水机可重复利用,省去了2万元的成本,一台纯水机只需要卖出3.5万元的水即可,经查该公司售卖纯水机的收入,为8600余万元,对应的是1740名投资人,分摊到每名投资人的利润是4.9万元,因此,从长期来看,该公司通过经营饮水机在小区内卖水的收入是有可能支撑,其经营模式的,后期资金链断裂一方面是这种经营模式,需要每月支付大量的租金,要求保证较高的,现金流,不可能等到年底统一支付,一方面是公司不再购入新的纯水机扩展卖水业务,使得部分投资人无对应的纯水机来获取收益,参照最高检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中对集资诈骗行为的认定,生产经营活动的盈利能力不具有支付全部本兮的现实可能性,归还本息主要是通过借新还旧来实现的原则上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本案嫌疑人有正规的纯净水销售业务切利润较高,在案发时用户数量呈增长趋势,是有可能实现环保复习的,非是单纯的通过借新钱,还旧钱的方式来运作,故本案不能认定,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另外,本案嫌疑人公司账目规范基本完整,也没有肆意挥霍资金的行为,且有意向已经投资山泉水开发的正规项目。即使出现了嫌疑人,赵亚一人携款潜逃的行为,但公司法人及另一名负责人均未逃匿,你照雅个人的逃匿行为推断整个公司在吸收资金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本案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该罪要求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本案中该公司主要通过给员工奖金激励的方式鼓励员工向亲朋好友推销,老顾客介绍新顾客能拿到5000元的推介费,但不能从新顾客介绍的人中再拿推广费,故本案没有形成三级以上的层级,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二本案系单位犯罪三名嫌疑人根据各自吸收资金的数额负相应的刑事责任,三名犯罪嫌疑人通过合股的亚丹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展的售后返租业务,该公司在成立之初,经营过五个月的合法的桶装水业务,后期也投资了,开展山泉水的开发项目,并不是以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作为唯一经营活动,且公司获取的利润也用于公司的房租,员工工资等用运营成本并非用于嫌疑人个人活动,故根据刑法第167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单位犯罪,非法吸收资金金额为一点七四八七亿元,已返还的租金和回购款,仍应计入犯罪金额,但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十犯罪嫌疑人李丽赵亚王丹,作为股东共同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系非法吸收资金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其中李莉作为法人及经理,负责全面工作,应对单位的全部犯罪金额负责,赵亚王丹分别负责南北城区的销售业务分别按照其参与吸收的资金作为犯罪金额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