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28

2020-09-28  本文已影响0人  优雅智慧

拉人头卖课会被判几年?用真实刑事案件告诉你!

原创 猎鹰号宝妈 猎鹰号宝妈 今天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经常看到拉人头、PK打榜、拉流量、拼续航数据等销售行为。殊不知,如果销售背后目的不纯,藏有「陷阱」,某些销售人员往往伙伴落入「被人卖了还替人数钱」的境地。

以下我就依据某一真实的刑事案件判决书,分析盲目拉人头卖课存在的法律风险,为阅读方便,以下为部分节选,括号内为我自己批注分析内容,供读者参考。

一、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7月,被告人张宏霞成立山西馨文能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并在太原市等多地通过举办"创造丰盛"体验课等形式进行宣传,以购买学习卡即可以获得"提升"为幌子,要求参加者购买学习卡获得加入资格。

学员加入该组织后,被告人张宏霞等人以"督导"发展人员有返利为诱饵,诱使参加人继续缴纳费用晋升为"督导",并诱使"督导"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最终形成中心校长、督导、国际学员、学习卡伙伴(人才运营官、督导、主班、船员)的组织结构。经查证,该组织涉及46人,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2301096元(人数并不多,何况如果是成千上万人呢)。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宏霞以提供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服务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缴纳费用的数额作为标准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情节严重,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宏霞辩称,学习卡伙伴(船员)并没有返利,而督导都是学习培养出来的,给他们的钱是培养学习卡伙伴的薪酬;自己没有骗取财物的目的。

二、张宏霞辩护人认为

指控被告人张宏霞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1、"创造丰盛"体系不存在传销意义上的三个层级,未达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标准。本案中,只有"中心校长"、"督导"的身份有发展人员和提成的机会,且只对发展的学习卡伙伴缴纳的费用有提成,对国际学员的费用没有提成,而学习卡伙伴和国际学员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也没有参与创造丰盛的任务和返利,故学习卡伙伴和国际学员该层级不能算作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一个层级(和某平台简直一模一样啊,可惜这条理由最终被驳回了);

2、传销意义上的加入资格是指通过缴纳一定的费用,取得发展人员获得返利的资格,而本案中,学习卡伙伴成为学员目的是学习课程,提升自己,并不是为了发展人员获得返利(哈哈,懂得人都懂,某些人真的是因为学习提升成为督导的嘛)。山西中心参加学习的学员所缴纳的费用仅是学费,不属于获得传销意义上的"加入资格"(当然都美其名曰「学费」「船票」,叫「加入资格」也太嚣张了);

3、体系中的督导是由国际学员申请取得的身份,无需另行交费,之所以当督导是为了学习更多的内容(我信了你的邪),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显示督导是为了追求高额回报,决定加入创造丰盛是受到利益的诱惑;

4、本案被告人张宏霞没有骗取钱财的行为。第一,体系内学员交费后均得到了对应的咨询和培训服务。第二、参加学习的学员大多数是高中或者中专以上的学历,都有一定的辨别能力,不存在被蒙蔽或者欺骗的情况下交费。为支持其意见,辩护人当庭提交六份学员学习感想、培训书籍复印件及专家论证意见书等证据。

三、针对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如下:

1、关于被告人张宏霞行为的认定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本案中,被告人张宏霞以提供心理治疗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学习卡获得加入资格,即要求被发展人员以变相交纳费用的方式,取得资格,而对于达到一定层级的督导(督导也有法律风险,另案宣判)及中心校长张宏霞,则可以按照其发展的人员提取报酬,牟取非法利益,该行为符合传销的特征。

2、关于"创造丰盛"体系在山西中心分校层级的认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一条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载明:"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经查,被告人张宏霞所组织的山西中心分校人员,自下而上的传销人员依次为第一级学习卡伙伴、国际学员;第二级督导;第三级省中心校长,层级已达三级,(人才运营官、督导、主班、船员……)故对辩护人认为层级达不到立案标准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3、关于被告人张宏霞是否具有"骗取财物"的主观故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三条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本案中证人晁某、王某1、李某、邢某、王某3、王某2、许某等多人证言均证明被告人张宏霞所创办的企业存在以宣称"创造丰盛"可以"心理治疗"为幌子来掩饰计酬和返利,从而骗取人员缴纳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费用从中获利的行为,且该行为已超出其企业注册的经营范围,应当认定具有骗取财物的故意,故对被告人张宏霞及辩护人所提其不存在骗取财物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宏霞以提供服务为名,按照层级,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学员作为返利依据,引诱他人缴纳费用加入,进行非法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宏霞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及所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结合被告人张宏霞犯罪的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宏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万元(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打着职业转型,却转不了型;以赚钱为名,行传销之实,大部分钱落入平台的口袋,在猎鹰号启航的那一刻,牢狱之灾的种子已经悄然种下……)。

某平台如何一步步越陷越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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