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摘录,共同犯罪中致同伙死亡的评定。

2019-08-27  本文已影响0人  a565b96870bc

1、在共同犯罪中,可将数名同案犯视为拟制的一人,如果其中一人因犯罪导致伤亡,其他同案犯当然也无须对同伙的伤亡负责。

共同犯罪人在法律上是作为一个整体出现的,即作为一种拟制的“法律犯罪人”而出现的,一个人所实施犯罪时基于犯罪危险的放大而导致的个人受损,无人承担刑事责任;同样,一个整体的拟制“法律犯罪人”基于危险的意外放大而导致的受损,也不会有人承担刑事责任。

2、共同犯罪中犯罪行为导致同伙死亡,同案犯是否为此承担刑事责任问题,应考虑犯罪构成的直接客体和犯罪对象具有特定性和专门的指向,不应当包含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身遭到损害的客体和对象,这不是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

在实施犯罪前,如果知此后果,相信他们中的任何一人都不会再去实施此次犯罪。因此,死者死亡在此起案件中,纯属意外事件。如果说需要有人对乙犯的死负责,那也应该是乙犯本人,因为任何犯罪都是有风险和代价的,只是乙犯付出的代价太大而已。

如果犯罪行为导致同伙的伤亡,应当分为两个方面来看:

其一,如果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发生了指向性错误,而“误伤”同案犯的,则可能要负刑事责任,例如,聚众斗殴中误伤、误杀自己同伙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其二,如果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没有发生指向性错误,而是共同的行为引发某种意外性结果,而导致同案犯死亡的,则其他同案犯不应当对此承担刑事责任。


3、在共同犯罪中,如果犯罪行为导致同伙的伤亡,其他同案犯是否要对此后果负责,不能一概而论,如果符合某一犯罪的基本特征,就应当追究其同伙的责任。主要应考虑三点:

(1)犯罪行为是否对该后果具有必然的危险性,换言之,犯罪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就有可能导致该后果的发生;

(2)该危害后果是否刑法所保护的对象;

(3)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危害结果的发生应该能够回溯到犯罪行为本身。也就是说,这个结果并非犯罪行为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

如果这三个基本要件成立,进而具有某一犯罪的罪过形式,就可以追究同案犯的责任。


4、需要强调的是被害人(伤亡的同案犯)是否有自担风险的问题,也就是说,按照刑法理论,如果被害人自愿地承担风险并作出承诺的话,是否就否定了危害行为的非法性?

被害人的承诺是有限度的,不仅对不属于自己处理范围的利益不能进行承诺,而且对自己的重大利益(如生命、重大健康权利)是不能承诺放弃的。对于单纯地自我承担风险的行为,而不涉及承诺的问题,则可能排除危害行为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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